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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12861字
  (二)写作技巧的训练。
  
  1.写作语言的运用。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体系中有许多普通人难以看懂的概念名称和专业用语,即“法言法语”.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每位学生都能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而法律思维的运用则需要借助这些概念名称和专业用语。这就要求作者在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定要善于使用学术语言和法言法语,使用的语言要有灵性、清新和生气,表达要流畅,不要使用那些“大而全”的政治话语,更不要写成如四平八稳的政府工作报告或者法院工作报告。因此,一篇好的论文文采也很重要,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学位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行文是否流畅,有没有文采(即文章写得好不好)也是评审专家和答辩评委判断学位论文水准的一项标准。
  
  2.引用的文献要新颖。
  
  在写作中,作者最好能够引用最近3年的学术文献,而且最好能够直接引用,而不要间接引用。其中,要求更多地引用一些最新的期刊论文,要能及时将学界研究的成果纳入文章中来,少引用一些网络文章和学术专着。因为网络文章难以查明出处和作者,而着作出版的周期律较长,比较难以反映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但期刊文章则不一样,不仅严肃,且发表周期较短,能够及时反映法学界最新的研究动态。学生在写作中应更多地去关注法学期刊上的文章,将学界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现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在文章的最后,只要作者有阅读参考过的文章,都要以参考文献的形式予以列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第一,为了能反映出真实的科学依据;第二,为了体现严肃的科学态度,分清是自己的观点或者成果,还是别人的观点或者成果;第三,为了对前人的科学成果表示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指明引用资料的出处,便于检索。
  
  令人遗憾的是,在笔者每年指导的硕士论文中,经常发现作者在偷懒,引用一些二手资料(包括引用德文、英文或者日文的),有些作者在引用的时候,可能都没有完整读过引用文献所在的整篇文章或者整本着作,不知道这本书长得怎么样,也不知道这篇文章或者这本书的整体观点,这样的引用可能会断章取义,并不能全面、正确地了解作者的观点,以至于会产生以讹传讹的不良现象。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些文章引用的文献还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文章。应当说,这些文献作为史料介绍或者学术脉络的论证是合适的,但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论据却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将十几年前的观点作为我们今天观点的论据,因为现在法学研究可谓日新月异,观点时常推新,十几年前的许多观点可能早已被推翻了。
  
  3.论文的写作格式要规范。
  
  也许是许多学生没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也许是他们平时工作太忙,没有认真阅读学校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要求,对于文章的格式规范了解不多,这主要体现在论文的排版格式和注释方面。在文中,哪些该引用,怎么引用,是直接引用,还是概括引用,学生没有注意区分。在此,笔者建议,为了降低电子检测的重复率,学生在引用的时候,最好采取概括引用的方式,即概括总结作者的观点,同时,在脚注上标注参见,而不是直接引用作者的原文表述。在学生的学位论文中,脚注标注很不规范,有些没有标注出版社或者杂志,有些则没有标注出版年份或者期数,只是简单地写标注自己所引用文章的作者和题目。这些引用的不规范也会影响文章的最后得分。笔者经常讲一个基本道理:一篇文章内容的好坏是水平问题,水平难以一下提高,内容不好,值得宽恕和原谅。但一篇文章的格式规范则是态度问题,而态度问题则是可以端正的,如果格式不规范,肯定是态度不端正,不值得宽恕和原谅,相反,应当对此加以批评。
  
  总之,要写好一篇文章,一定要用心去写,要写出自己的生命体验,这样的文章一定具有很强的厚重感和学术价值。
  
  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
  
  现在为了保证在职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全国有法律硕士点的法学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例如,在外审上采取双盲匿名评审,将论文分为四个等级:满80分的,可以直接进人答辩;满70分的,硕士生需要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答辩;满60分的,需要学生修改后,再送原评审专家评审,只有原评审专家同意通过后才能进入答辩;不满60分的,只有推迟答辩。在内部考核上,每个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论文抄袭和控制引用率,都采用了电子检测,而且大多采取一次性电子检测,重复率超过20%或者30%的,不允许学生修改后再检测,有些学校采取推迟学生答辩的措施。在指导教师的责任上,如果某个教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没有通过外审或者没有通过电子检测,减少第二年指导学生的指标。
  
  这种情况下,指导教师就与学生捆绑在一起,荣辱与共,连带责任,指导教师的责任就变得很重大。通过这两年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笔者也积累了一些指导经验,愿意在此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要严格把关论文的选题。
  
  每年在指导在职法律硕士时,笔者通常是让学生结合职业性质和工作特点,从自己从事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要求学生选择三个以上的题目,然后带着这些题目与笔者探讨,笔者帮他们分析这些题目是否值得研究(新颖性与学术价值),是否能够研究(自己是否感兴趣,学术能力是否能够胜任,资料收集是否方便等)。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确定其中的某个选题作为论文的题目。当然,也有学生自己也想不出好题目,笔者也只好根据我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帮他们出题目。例如,笔者为今年即将答辩的一位硕士生帮拟定的题目--《新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三种新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这样的题目不仅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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