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探析(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3 共17716字
(三)目的正当是否意味行为正当
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目的与行为关系”的争论。应当与正当都是行为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当”是行为能够满足需求、达到目的、实现欲望的效用性,如通过恐怖主义可以实现一定的目的,那么恐怖主义就具有应当性;“正当”则是行为对实现道德目的的效用性,〔10〕33犯罪行为,无论其行为如何符合自己的目的,如果有害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违背道德目的,其行为是不正当的。着名恐怖主义问题研究专家斯格米德对1936年至1980年出现的109个恐怖主义定义进行系统分析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为了正义事业而采取恐怖主义手段的行为不应当包括在恐怖主义的范围之内,即认为目的正当就意味着行为正当。西方国家试图将民族解放运动列入恐怖主义范畴,在他们眼中,即使是反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斗争,只要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就是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把阿尔及利亚、越南、柬埔寨的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解放战争以及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一律视为恐怖主义,〔11〕因为这些革命者或民族解放战士也曾用过暗杀、爆炸等非常规手段。对此,恩格斯早在《波斯和中国》一文中就曾经反驳过:“对于起义民族在人民战争中所采取的手段,不应当根据公认的正规作战方法或任何别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而应当根据这个起义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衡量。”〔12〕20人类的历史也表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解决社会的矛盾与冲突,不可能没有暴力,无论是民族解放运动还是反恐活动,都不会排除使用暴力。因此,对恐怖主义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看行为的手段、目的,还需要结合暴力针对的对象、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等因素。
目的正当并不意味行为也正当,虽存在一定的比例原则,即目的正当性越强,其行为限制性越低,但仍需满足自身(不得已)与外部评价(损害最小)的主客观条件。《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认为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犯罪行为不得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族、宗教或其他性质因素的考虑而使之合法,应当使其受到刑事处罚。联合国第六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一个事业的正当性并不意味使用某些暴力方式也是正当的,对无辜者使用暴力尤其如此。”〔13〕因此,不论是基于国际格局的变化,还是由于社会的贫富分化或者出于宗教信仰,即使其目的具有一定正当性,只要其行为存在其他替代措施,只要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只要针对无辜平民或公用设施实施非常规暴力,只要造成的损害不是最小化,就构成了恐怖主义犯罪。〔14〕53因此,恐怖分子不能借口目的的正当性来主张其行为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行为是否正当,应该由行为的目的、损害的对象、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结果几个方面来共同决定,而不是仅依据目的是否正当来判定。若以行为有助于实现正当目的而肯定行为的正当性,将会进一步刺激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即使恐怖分子追求的最终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当性,恐怖主义总体上也并不具有正当性,而是一种恶的行为;更何况绝大多数恐怖分子的目的也难称正当。
三、恐怖主义的手段: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
恐怖主义的特定手段即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亦是恐怖主义概念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事实上,1960年代以来,一提起恐怖主义,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杀人、爆炸、绑架等传统暴力犯罪活动,“暴力”是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当代世界的恐怖分子仍然会采取杀人、绑架、爆炸、劫机等传统方式,但一些国际恐怖分子已经具备制造、使用具有高科技特征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能力,作案工具更为先进、行动规模更加巨大、危害结果更为惨重。这种具有高科技特征的犯罪手段是一种扩大了的暴力。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主义手段包括“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暴力,也就是说,“恐怖主义暴力”是恐怖主义的基本手段,“破坏”、“恐吓”、“其他手段”都以暴力为后盾并且围绕着暴力来展开。
(一)常规暴力、非常规暴力与恐怖主义暴力
所谓“暴力”,其基本语义是指为了达到侵袭、破坏或滥用的目的而使用激烈的强制性力量,对人身进行打击的行为。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通常不直接指向财产,虽然在指向人身时往往可能损及财产或者为了达到侵袭人身的目的而指向财产。暴力包括“常规暴力”和“非常规暴力”.常规暴力通常指战争中使用武力的行为,早期国际法不禁止国家使用武力,但经过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即《非战公约》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将摒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放在首要地位,强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不允许;国家虽然可以行使自卫权,但自卫只限于对武力的回应,必须被限制在击退武力攻击所必要的范围内;集体自卫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国际社会还发展出一系列战争规则,如“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禁止使用导致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平民与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禁止过分的攻击、过分的伤害和引起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并且对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追究责任。〔15〕453以下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社会也发展出《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以及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以规制其战争行为。〔15〕506以下
非常规暴力指常规暴力之外的其他一切暴力,即超越界限和限制,违反法律且违反道德的暴力手段,如杀人、伤害、绑架、爆炸、纵火、劫机、滥杀无辜等。恐怖主义中的“暴力”属于“非常规暴力”,而且是最严重的一种非常规暴力。恐怖主义的暴力与非常规暴力、常规暴力的区别表现在:1.常规暴力仅限于国家行使自卫权或国际社会的集体自卫,在国际法上是正当的,非常规暴力指此外的其他一切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反道德的,恐怖主义暴力目的在于引起社会恐慌,和国家自卫、集体自卫毫无关系,是反人类的行为;2.常规暴力遵循比例原则,即只限于击退武力所必需的范围内,超过此原则的即为非常规暴力,恐怖主义并未面临武力威胁,因而也谈不上对比例原则的适用;3.常规暴力不得针对平民和民用物体,否则即为非常规暴力,恐怖主义暴力却几乎全部针对平民和无辜者;4.常规暴力禁止过分的攻击、过分的伤害,禁止引起不必要的痛苦,否则为非常规暴力,恐怖主义暴力则追求过分的攻击、过分的伤害,恐怖分子或者对受害者是否会产生不必要的痛苦毫不关心,或者竭力追求过分的结果、过分的伤害和过分的痛苦,“既让更多的人死,也让更多的人看”.所以,常规暴力具有目的的合法性、手段的正当性,是一种“善”,非常规暴力或者不具有目的的合法性,或者不具有手段的正当性,是一种“恶”,恐怖主义的暴力则是目的恶与手段恶的集大成者,是一种“极恶”,是穷凶极恶的“恶”、恶贯满盈的“恶”.
(二)恐怖主义暴力的表现形式
结合国际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恐怖主义暴力主要表现为以下方式:
1.暗杀及无差别的杀人、伤害。这是恐怖主义暴力最基本、最典型的方式。东突恐怖分子叫嚣“断桥赶汉”,其中“断桥”表现为对爱国宗教人士和其他爱国人士的暗杀,“赶汉”则表现为无差别的杀人、伤害。近年来在我国,被暴恐分子暗杀的有新和县伊斯兰教协会副主席、热斯特清真寺主持阿克木·司地克阿吉(1996.3.22)、库车县阿拉哈格乡原党委书记卡吾力·托卡一家5口(1996.4.29)、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大毛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汉·阿吉(1996.5.20,未遂)、泽普县政法委副书记胡达白尔地托乎提及其子(1999.8.23)、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外交官王建平(2002.6.29)、〔16〕204-205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2014.7.30)等人。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暴恐犯罪中均有无差别的杀人、伤害行为。在2011年至2014年7月的22起暴恐事件中,有7起案件的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4起在20人以上,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为昆明火车站“3·01事件”、莎车县“7·28事件”和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5·22事件”,分别为31人、37人和39人;有5起案件的受伤人数在35人以上。受伤人数最多的3起是,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事件”伤79人,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5·22事件”伤94人,昆明火车站“3·01事件”伤141人。〔7〕663
2.爆炸。由于爆炸行为能导致惨重的人员死伤、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惊心动魄的威慑效果,造成社会秩序的巨大混乱,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爆炸行为的实施又相对容易,暴恐分子特别是自杀式袭击的暴恐分子往往把爆炸作为其实施暴恐犯罪的重要手段。如在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事件”中,2名暴徒在出站口接人处持刀砍杀群众,同时引爆爆炸装置,致死3人、致伤79人;在2014年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5·22”事件中,两辆越野车冲破防护隔离铁栏,冲撞碾压人群,之后暴徒向外掷爆炸物,致死39人,致伤94人。2015年11月13日晚发生在法国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中,巴黎共发生5次爆炸,5次枪击;其中,法兰西体育场附近发生3次爆炸,造成至少132人死亡,300多人受伤。
3.放火。放火行为能达到和爆炸同样的效果,造成严重的恐怖氛围,因此也受到暴恐分子的青睐。我国在2011年喀什“7·30暴恐事件”、2013年巴楚县色里布亚镇“4·23暴恐事件”、2013年鄯善县鲁克沁镇“6·26暴恐事件”、2014年莎车县“7·28暴恐事件”中,暴恐分子均实施了放火行为,焚烧餐厅、车辆、办公场所等。
4.劫持航空器。此种行为可以实现恐怖效应的最大化,暴恐分子往往以此作为实现恐怖主义直接目的---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最佳手段。2012年6月29日,6名暴徒试图劫持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天津航空7554号航班,被空警、机组人员和乘客制服。在美国“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同时劫持了4架飞机,造成了史上最为严重的恐怖袭击。
5.绑架人质。国内暴恐分子实施绑架人质行为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国外暴恐分子经常实施该种暴力行为,如2015年11月18日,我国公民樊京辉被伊斯兰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绑架后残忍杀害。对伊斯兰国来说,人质赎金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是其获取政治影响力的重要方式。绑架人质制造恐慌,也是伊斯兰国的一种战斗手段,自2014年以来,“伊斯兰国”及各分支组织绑架的人质超过百名,其中多名人质被斩首,伊斯兰国还将斩首视频向全世界传播。有消息称,虐杀俘虏的视频很有震慑作用,很多伊拉克政府军士兵看完之后纷纷弃械逃散。〔17〕
6.袭击公安局、派出所和政府机关。恐怖分子预先进行周密的安排和部署,按照计划武装袭击公安局、派出所、政府机关,滥杀无辜,制造社会恐慌。如2011年和田市“7·18暴恐事件”中,18名暴徒先袭击纳尔巴格街派出所旁边的税务所,趁警察出警之际突袭派出所,焚烧警车、劫持人质、杀害协警及群众;2013年巴楚县色里布亚镇“4·23暴恐事件”中,恐怖分子在杀害数名社区工作人员和警察之后,试图武装攻击派出所和镇政府;2013年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6·26暴恐事件”中,16名暴徒先后袭击镇派出所、巡警中队、镇政府;2013年11月16日,9名暴徒持刀斧袭击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派出所;2013年12月30日,9名暴徒持砍刀袭击莎车县公安局,投掷爆炸装置,纵火焚烧警车;2014年2月14日,13名恐怖分子结成的暴恐团伙驾驶车辆,携带爆燃装置,手持砍刀,袭击公安巡逻车辆。
(三)恐怖主义的非暴力手段
早期恐怖主义主要以直接的暴力手段来制造社会恐慌,晚近时期的暴恐分子也往往采用其他手段特别是高新技术、手段和武器,给人类造成更大的灾难。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恐怖分子开始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散布恐怖主义犯罪信息、获取作案技术、进行联络或筹措资金等开展犯罪活动,如俄罗斯车臣恐怖分子运用电磁波干扰仪器屏蔽警方无线电,切断警方与外界联系;爱尔兰共和军恐怖分子采取电子干扰技术侵入银行计算机,瘫痪金融网络系统等。恐怖主义组织还利用生化武器作为犯罪手段,如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恐怖袭击事件、美国炭疽杆菌恐怖事件等。
恐怖活动的核心行为是“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围绕这一核心行为,暴恐分子往往还通过走私、贩卖毒品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非法制造、走私武器、弹药、爆炸物获得犯罪工具,通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方式裹挟群众,通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及资助恐怖主义使恐怖犯罪得以顺利实施,这些外围行为也是恐怖主义的存在方式,均表现为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
基于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主义的手段除暴力之外还包括“破坏、恐吓等手段”.这里的“破坏”指摧毁、毁坏、割裂使破碎、毁弃、虐袭等,是一种行为上的暴力;“恐吓”是指以加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实施语言暴力。此外还有其他手段---凡是能够产生“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效果的手段,都可能被用以实施恐怖主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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