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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三个要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3 共13691字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独狼”一词由英国着名科幻小说家和游戏设计大师乔·丹佛(Joe Dever) 于1984年首创,其意指成人游戏系列图书的书名。①该词被用以指称一种恐怖主义活动滥觞于白人至上主义者路易斯·彼姆(Louis Beam) 所提倡的“无领导人的抵抗”(Leaderless Resist)。他于1983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无领导人的抵抗》文章,认为传统的如同金字塔般的反政府组织对于参与者来说过于危险,故鼓吹一种无领导人的抵抗,即: 所有个人和组织均各自独立行动,无需向中央总部或单个领导请求命令或指示。②“无领导的抵抗”这一思想后经美国反诽谤联盟组织成员、白人至上主义者亚历克斯·柯蒂斯(Alex Curtis) 和汤姆·梅茨格(Tom Metzger) 技术上的进一步扩展,被用以指称一种有别于有组织恐怖主义的个人极端行为。为使其他极端分子免受犯罪起诉的连累,他们呼吁白人至上主义者采用“独狼行动”来实施对政府或其他目标的暴力攻击。③自此,独狼恐怖主义这一概念便呼之而出。
  
  自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独狼恐怖袭击开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蔓延。由于独狼恐怖袭击往往指单个个体实施的恐怖活动,故又被称谓为个体恐怖主义。根据美国恐怖主义研究和对恐怖主义反应国家联盟2010年度研究报告,在1970年至2007年间,单个个体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占该时期内恐怖袭击的6. 5% .④该研究报告同时还指出,自1995年俄克拉荷马城市爆炸案始,美国的恐怖主义开始转向独狼恐怖主义。统计数据表明,1995年至2007年间,在美国本土共发生131起暴力攻击侵害事件,其中有43起是由单个个体实施的,占这一时期内所有攻击的33% .①显然,这种新的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公共安全领域关注的一大焦点。②作为对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回应,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98年开展了针对柯蒂斯的“反独狼行动”.2010年12月,美国国防部联合发布《反恐怖主义》文件,对“独狼恐怖分子”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文件,独狼恐怖分子是指其行动完全独自进行,不受任何恐怖组织领导的指示,同时他们在实施其政治目的或从事恐怖犯罪时未同任何恐怖组织进行联系。但是独狼恐怖分子一般具有与极端组织相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他们中有些甚至还曾隶属于某一极端组织。③
  
  在我国,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时有发生,而其给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甚至远甚于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例如:1986年吉林黄泥河列车邱某自杀式爆炸案造成33人死亡、32人受伤,2008年新疆喀什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库尔班江·依明提暴力袭警案造成17名武警死亡,15名武警受伤,2013年福建厦门公交车陈某自杀式纵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对于前述犯罪现象中的前两例,我国学者认为,其非恐怖主义犯罪,而只是一种由个体实施的带有恐怖性质的暴力犯罪。我国有学者用“个体恐怖犯罪”这一术语来指称这样一种犯罪,以区别于恐怖主义犯罪。例如: 我国有学者主张严格区分个体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因为个体恐怖犯罪既非出于政治、宗教的动机目的,也非为有组织的集群犯罪。④根据个体恐怖犯罪这一术语目前的语境,其宜理解为: 由单个个体非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的在客观上引起社会恐慌的暴力犯罪。质言之,个体恐怖犯罪乃非恐怖主义犯罪,因为恐怖主义犯罪需具有政治目的和引起社会恐慌的主观心理,且恐怖主义犯罪实施者亦需隶属于恐怖组织,接受恐怖组织的任务、指示、策划。对于我国学者所称谓的“个体恐怖犯罪”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一问题,实务部门亦持否定态度。例如: 对2008年昆明公交车李某连环爆炸案、2015年广西柳城韦某自杀式爆炸案等个体恐怖犯罪,⑤当局均明确将其排除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之外。⑥对前述犯罪现象中的最后一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也仅从恐怖主义犯罪,而非独狼恐怖主义犯罪视角来考量。
  
  鉴于上述,我们需要追问的是: 其一,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的、宗教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动机目的; 其二,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构成是否必须体现为如同金字塔般的组织结构形式。或从另一个角度说,我国刑法和反恐怖主义法是否涵盖了单个个体独自实施的恐怖活动。其三,面对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威胁,怎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才能有效防止恐怖主义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达此目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一新的犯罪现象作出积极反应。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准确探求独狼恐怖主义犯罪诸要素构成。
  
  二、客观构成要素
  
  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种概念,因此前者显然具有与恐怖主义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相同的特征。通过对不同国家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定义和相关文献的归纳分析,我们可从中发现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构成。前联合国恐怖主义预防中心主任、恐怖主义研究专家施米德(Alex P.Schmid) 从1936年至1980年间出版的学术论着中分类离析了109个关于恐怖主义的不同定义。通过大量分析,他从中提取了22个关于界分恐怖主义概念的共同要素。在此基础上,他概括了恐怖主义7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包括: 暴力; 政治的; 恐慌; 威胁; 心理效果和预期反应; 被害目标; 有目的、计划、系统和组织的行动。其中50%以上的着述均论及到前三项因素,80%以上均提到暴力这一要素。①基于此,我们试图从独狼恐怖主义暴力袭击手段、暴力行为对象和暴力袭击形态三个方面来论述其客观构成。
  
  ( 一) 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袭击手段
  
  在分析归纳各国法律和不同文献关于恐怖主义和独狼恐怖分子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将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界定为: 出于政治、社会、宗教、意识形态的动机目的或出于对政府、社会的不满(grievance) ,试图引起社会恐慌、不安全或恫吓公众,或意图对公共意见、公共决策施加影响,由不受恐怖组织或其他恐怖分子命令、控制、策划或影响的独自一人或一至二人,针对人身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亡的暴力袭击或针对财产实施的重大损害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我们通过输入“恐怖主义”、“特大杀人”、“系列杀人”、“重大杀人”、“爆炸”等关键词对中国知网、百度等网站相关文献、报道进行检索,共计收集了自1980年至2015年间发生的独狼恐怖主义典型犯罪案件41起。
  
  依据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袭击手段方式的不同,我们将其区分为4种不同类型,具体包括: 自杀式独狼恐怖爆炸、纵火袭击; 极端式独狼恐怖袭警; 极端式独狼恐怖爆炸、纵火袭击; 极端式独狼恐怖凶杀攻击。根据国外相关文献分析,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手段主要体现为爆炸、凶杀、枪击、伤害、投放危险物质、绑架、劫持、恐吓等形式。但是在我国,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袭击手段却略有不同,其主要体现为自杀式爆炸和极端式凶杀两种形式,而极端凶杀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现象在国外则较为少见。在我们所收集的41起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案例中,采用自杀式爆炸、纵火袭击手段发动攻击的案件共14起,采用极端式凶杀手段发动攻击的案件共16起,分别占样本总量的34% 、39% .自杀式爆炸、纵火袭击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后果往往极度惨烈,其给社会带来的伤痛和恐慌程度亦尤为严重。例如2013年福建厦门公交车陈某自杀式纵火案竟造成了47人死亡的惨烈后果,同时给人们心理亦造成了严重的恐慌。②在我们所收集的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极端凶杀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所占比最重,其给社会造成的灾难和恐慌程度甚至不亚于自杀式爆炸、纵火恐怖袭击。③ 例如2004年河南漯河市杨某特大系列杀人案中,竟有67人惨遭杀害,其中大多是一家人均遭不幸。杨犯的暴力凶杀袭击致使当地村民极度恐慌,人们夜晚甚至不敢出门,而每家每户为免遭不幸,都安装了铁门。
  
  依据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袭击手段的持续性,我们将其区分为单一独狼恐怖主义和系列独狼恐怖主义两种不同类型。自杀式独狼恐怖袭击是单一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典型形式,具有威胁力大、难以防范等特点。根据国外相关文献论述,自杀式独狼恐怖分子往往具有利他情感,愿为其所信奉的意识形态牺牲生命。例如伊格·阿米尔(Yigal Amir) 刺杀以色列总理拉宾一案即为单一独狼恐怖主义,其以拯救他的民族为理由,认为自己负有刺杀拉宾的神圣使命。①通过对我们所收集的14起自杀式独狼恐怖爆炸、纵火袭击和16起极端凶杀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独狼恐怖分子多具有利己情感。根据统计,我国独狼恐怖分子多因遭遇监禁、疾病或者个人冤屈而欲报复社会,故其作案动机多出于利己情感。显然,这一特征迥异于国外有关独狼恐怖主义犯罪。16起极端独狼恐怖凶杀袭击案件中,遭遇监禁的极端独狼凶杀恐怖分子案件高达8起,占该类样本总量的50% .系列独狼恐怖主义主要体现为一定时期内一系列连续的暴力袭击和暗杀行为,其对社会的震荡程度低于单一独狼恐怖主义。例如西奥多·卡钦斯基案(Theodore Kaczynski)、②弗兰兹·福斯案(Franz Fuchs)、③戴维·科普兰案(David Copeland) 均为系列独狼恐怖主义。④其中西奥多·卡钦斯基作案时间跨度长达18年,共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我们搜集的16起极端独狼恐怖凶杀袭击案件中,2006年山西阳泉杨某系列行凶杀人一案时间跨度长达15年,期间杨某共暗杀9人,致案发地马家坪一带成为了一个“白色恐怖区”,女孩在夜晚上班甚至不敢穿红色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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