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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148字
论文摘要

  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在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是否逮捕的结论,显然不利于有效保证审查逮捕工作的中立性与准确性,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本文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必要性分析

  审查逮捕属于司法行为,而司法的特征决定了应当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才能保证所作决定的公正性。实践中侦查机关基于追诉职能往往会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则律师必然会基于辩护职能而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此举能使检察人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作出科学的评价,避免出现错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已试行该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早在 2008 年 6 月份即已试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据该院统计,2008 年 6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一共有 54名律师对 49 起审查逮捕案件中的 54 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该部分案件不捕率高达 48%,这充分体现了律师介入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重要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 1997 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并无专门规定。201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首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12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应当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重视,并初步构建起了相关机制。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该制度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故而在实践中面临较多问题。首先是主观认识存在不足。公安机关因追诉职能的影响,对律师介入往往抱有排斥态度,而检察人员在以往审查逮捕工作中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律师,且受审查逮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影响,对此项制度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其次,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律师如何知悉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如何知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师系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再次,听取律师意见期限不明确。
  一般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期限是七天,如果律师拖延提出意见,势必会对案件诉讼效率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具体程序、材料审查等也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现阶段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不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 一) 共同做好信息告知工作

  针对现阶段检察机关无法知悉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问题,建议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应及时将相关委托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将其附卷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另外,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对外案件查询服务工作,方便律师及时了解诉讼进展情况。

  ( 二) 明确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期限

  审查逮捕时间只有 7 天,加入听取律师意见环节会使工作量增加,时间更为紧张。如设定的期间太短,律师恐怕难以提出高质量的律师意见,而如果期间太长,又会影响检察机关案件的正常办理。因此,规定一般案件律师在接到检察机关告知之日起 3 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 5日内提出意见能够各方面都比较兼顾,因为律师在该时间内完成一份较高质量的律师意见书不算难,而检察机关也不用为等待律师提出意见而耽误办案时间,影响后续的讨论、审批等程序。

  ( 三) 检察机关及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

  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后知悉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案件所处环节,并告知律师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律师在得知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后,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律师意见,决定提出的,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应视为主动放弃。

  ( 四) 认真审核处理律师意见

  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并将审查情况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若律师提出了新的证据材料,则检察机关应当转交给侦查机关,并将获取证据的途径告知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需要强调的是若律师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并综合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情况等证据予以审查,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 五) 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实行时间不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且律师对介入的实际效果可能存在疑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协调沟通力度,开展宣传,打消律师疑虑,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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