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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04 共2047字
论文摘要

  行事和解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加害人真诚悔罪启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接受赔礼道歉启愿和解的双方可以进行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开l]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详细来说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进行刑事和解具有以下意义:

  (一)既保障受害方利益,同时也维护加害方利益

  以往的刑事观念侧重于追求对犯罪的追溯,认为加害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就实现了正义爱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公正的补偿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确立,既让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弥补汉让加害方通过弥补受害损失得到从轻处理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二)弥补刑事追诉的固有缺陷

  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则无法重演,司法机关追诉刑事责任又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所以在还原案件事实方面具有先天的不足性在保障人权写进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是要严格遵循无罪推定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于不能完全的查清案件事实则不能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刑事和解受害人和加害人自由协商在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实现对加害人的处罚。

  (三)从根本化解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一些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受害方和加害方双方就是朋友关系,双方由于酒后或者是意气用事打架。双方表示互相理解通过刑事和解河以缓和双方的关系,从根部上化解双方矛盾。如果诉诸法院肩可能造成双方关系的破裂始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

  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但是汪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很多制度都在探索中,结合当前的司法实务,我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将刑事和解的适用限定在轻罪案件中并不合理。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前提加害人悔罪来看是否悔罪与轻重罪无关胫罪的加害人可以悔过重罪的加害人一样可以。另外,Fl]事和解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即便是重罪但是如果加害人积极悔过被害人谅解并愿意和解的这应当也是允许的。

  第二、刑事和解的解决方式单一肩“以钱代刑”的嫌疑。虽然法律规定加害人可以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肝l]事和解更偏向于用钱解决赔礼道歉这种精神抚慰并不能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这样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做法这难免会给公众留下为富人立法的印象肩损司法权威。

  第三、无明确的赔偿标准,增加办案成本。刑事和解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悔罪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所以在办案中,承办人要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征求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在双方如何进行和解。但是在协议的履行中也会出现无力履行、恶意不履行的问题。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无疑增加办案压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对刑事和解应用案件的范围进行相应调整。不应以罪轻罪重加以区分,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案件,绝大部分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衔接,只要是个人有权处分的法益,法律应该不禁止个人进行和解。但是这其中应该有例外情形的存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顺」如刑讯逼供罪,由于特殊身份则不应该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将社区矫正纳入纠纷解决方式肝l]事和解初衷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积极悔过的制度,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的内容不仅要得到履行也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进行监督庆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矫正工作。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同时决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第三、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机制刑事和解制度面临一个现实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悔罪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接受赔偿愿意谅解但是出现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如何处理。不和解,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从轻处理的机会和解被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配套的被害人救助机制。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厂嵌复原有状态,是获取被害人谅解的一种途径赔偿损失不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故为实现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由国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由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国家进行救助的前提: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J二是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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