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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问题与举措

来源:延边党校学报 作者:玄玉姬
发布于:2021-01-15 共5972字

  摘    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已成为我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健全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维护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从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危害性入手,探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及应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措施。

  关键词: 预防和惩治; 重要性; 问题; 举措;

  一、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一)从职务犯罪的内涵来看

  职务犯罪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从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

  1.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其紧紧围绕着“职务”二字。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多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近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典型的就是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受贿案。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2010年11月1日,因受贿360余万元,于永和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问题与举措
 

  2.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数。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邓永民在任安图县松江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在受理审核安图县松江镇辖区内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申请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审核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提出购置享受国家补贴农机申请农户进行公示,在发现存在疑似套取补贴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救济措施,致使被告人王培伟等人组织的34名顶名农民与安图县农机主管部门签订35份农机购置补贴协议,骗购享受国家补贴404机型拖拉机35台,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款损失395 500.00元。此案例中邓永民的行为涉嫌故意犯罪。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比如,2012年4月任安图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办主任的金青海,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按照当时局领导的指示,伙同副局长、总工等人通过编造虚假工程套取国家资金300余万元,虽然自己没有花到一分钱,但毕竟触犯了法律,当时的想法是只要领导说的一定要照办,而且听说那些钱都是为了单位事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及礼金,就没有想太多,更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此外,金青海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57.5万元及1万元中石油加油卡。以前他也曾多次拒绝过数万元的贿赂,但最终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认为帮人那么大的忙,收一点回报也理所应当,导致自己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虽然收的钱有部分用于帮助有困难的人,但这也不能成为收钱的理由。此案不仅涉嫌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又涉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管理职能。国家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等。政治职能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职能,包括依法打击危害我国政治制度的极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犯罪活动。经济职能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文化建设能够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能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搞好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物、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兴办公共工程、保护环境等。

  (三)从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来看

  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损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人民都到国家机关去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人民当中的一小部分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者不按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是按照部门的意志或者个人的意志行使权力,这是权力被扭曲的现象,也就是腐败现象。因此权力应受到监督。我们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而人民的利益都集中到法律中,而这个法律是在我们党组织推荐并经过人大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的,党组织监督其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是否做到公正司法,国家监察机关是否做到依法监督,从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行使权力的官员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直接影响到我们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2]。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不仅包括制度建设,还包括这个制度怎么实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而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监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我国的宪法法律都在党的领导下制定,而且党组织推荐的人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行使这些权力。法治的主要任务就是国家的权力如何依法运作的问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行贿受贿等,是严重践踏法治的行为。

  3.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国家就像一部复杂的机器,其运行必须有章可循,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转,国家承担的职能也就难以实施。也就是说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而执行法律的人违背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也就是不依法行使权力,那就造成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到破坏。比如说国家通过财政支出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结果行使此权力的人滥用权力,挪用甚至贪污,就破坏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4.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刁有会是原安图县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2018年8月2日被安图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刁有会在留置期间供述其任安图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67.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代了其超越自身的职权,授意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另案处理)通过制作虚假项目材料,在未实际施工的前提下,套取国家专项资金313.6795万元的犯罪事实。刁有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已调查终结。在被调查期间主动退缴涉案赃款93万元。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践踏社会主义法治,而且严重侵害到国家管理职能,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等,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应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预防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面和实际效果都不十分理想。主要问题在于:宣传教育对象不广和宣传方式不科学。如今现有的预防网络覆盖面较窄,能接受教育的面极其有限,而且宣传往往采取传统的说教式的方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比如到乡村去进行法治宣传,接受宣传的往往是乡村留守的老人以及素质低的人,接受宣传受到障碍,削弱了监察机关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

  (二)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当前,法治工作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与依靠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法治工作队伍的数量、整体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

  1.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吉林省基层法院人员流失问题严重。2008年以来,全省中院、基层法院招录补充人员1 416人,流失488人,流失人数占补员人数的1/3左右。近三年来,延边州两级法院就有42名法官相继调离法院,仅中院就调出、辞职9人。延边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很严重,往往出现招一个没过几年走出去一个的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压力非常大。如今基层法院不仅面临案多人少、职级待遇偏低问题,还有民众对司法的信用度不高等问题。基层法院辛辛苦苦办出来的案子一旦当事人败诉就面临提起上诉的情况。

  2.对法治队伍的培训机会少。

  有的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工作好几年也没有机会到有关培训机构去学习,影响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侦与防工作的配合还需要加强

  坚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应同步推进。加强预防部门与自侦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对正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应及时掌握发案原因、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把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剖析犯罪动因,及时制作预防报告,为执法办案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增强预防针对性和时效性有着明显不同的工作重点和职能目标,预防部门主要是借助侦查部门的信息资源以更好地实现预防目标,指导预防工作。侦查部门可以依据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或信息更有效地促进侦查活动,提高精确打击能力。因此,侦与防工作的配合需要加强。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亟待健全

  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公权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国家监察法等,为监督公权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但还存着许多不足之处。此外,有效地减少犯罪的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预期效果。比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被称为“阳光法案”,但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其他已颁布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举报人保护法》《政务公开法》等,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五)监督缺乏权力

  权力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来具体实施的,而权力的腐败是运用权力的人的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已为实践反复证明。而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缺乏监督的权力,并不都表现为缺乏监督机构或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而是更多地表现为监督缺乏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往往使监督形同虚设。而权力缺乏监督,这正是现实中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为公众缺乏知情权导致权力的滥用。

  三、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应采取的举措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金青海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的沉痛教训,值得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深思。金青海从公路工程公司技术员逐步成长为县交通局主要科室主任,他付出了很多努力,期间也得到过很多荣誉,但无止境的贪欲却让他即将面对法律的制裁,本来值得自豪的人生却变成了永远的遗憾。心存侥幸、以权换钱留给金青海的是痛苦和悔恨,留给世人的则是警示和反思。

  金青海作为受党培养多年的基层干部,理应熟知党规党纪,但他却无视法纪,最终酿成大错。调查人员询问金青海为何敢编造虚假工程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他随口回答:“领导说的一定要照办。”调查人员再问:“你知不知道这样做违法?”他却坦然地说:“我知道这样做不对,但都是为了工作,而且套取出来的钱我个人没有使用,就没想太多。”由此可见,金青海已经把党纪国法当成了儿戏,结果只能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就无法显现。要严格执行 《吉林省省监察机关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规定》,加强办案流程管理,严格执法操作规范,加强案件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为此,要切实抓好加强办案队伍建设这个组织保证,不断提高办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纪能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三)加强侦与防工作的配合

  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库,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贿赂犯罪记录,收集和记录多年侦查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包括年度统计数据、贪污贿赂案件、滥用职权案件等信息。同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通过在投诉窗口列举受理申请、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巡回宣传、开通专线咨询等方式,回答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注意对个别异常情况进行开导、旁敲侧击,收集可能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积极进行预防性调查,以提高案件立案前预防工作的可预见性。通过对职务犯罪的隐患、不规范职务行为及其演变的预测分析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为侦查提供案源信息,提高线索案件的完成率。

  (四)健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1.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法治化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要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法律达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首先,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和《反贪污贿赂法》。其次,在刑诉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

  2.建立阳光体制是实现监督的根本前提。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形式等。有必要将该制度及其它透明行政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这些制度得以实现的法律强制力,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若未予公开,其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等。

  (五)强化监督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2018年立法机关通过了国家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加以监察,这就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制度支撑。这种监察职能,对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预防和惩治,这有利于解决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我们要立足监察职能,深化预防工作。为此监察机关要建立工作信息库,及时、准确地开展职务犯罪预警和风险提示。普及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

  同时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其成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制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保障制度,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的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为此,我们要及时地解决当今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面临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地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B/OL].http://www.gov.cn.cslg.naihes.cn/govweb/test/2005-06/14/content_6310.htm.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18(01).

作者单位:中共延边州委党校
原文出处:玄玉姬.关于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20,36(0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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