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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2940字
论文摘要

  一、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状况

  非刑罚化是指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以刑罚之外的刑事制裁方法实现刑法防卫社会的目的[1]。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司法有权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直接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和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罚措施的总称。非刑罚处置的措施由于其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的特点,自然应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受到重视[2]。

  在最近的一次数据统计中,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占西宁市全部刑事罪犯的 9. 83%,因而如何改造好未成年犯也是工作的重点。西宁为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 25. 95%,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信仰,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性格特点呈现不同状态。在西宁法院系统的未成年案件审理中,法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更能得到创造性的启发。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笔者以调查问卷为主要方式在法院系统进行调研。

  ( 一) 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在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在调查问卷中,西宁市的未成年犯罪多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对于未成年犯更多适用缓刑,比例达到 62. 17%。因此对于适用第 37 条的未成年犯的比例不是很高,而且西宁市法院经常展开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且能够及时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在心里生活给予指导,对其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 二)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西宁市中级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有了规范的指导。在调查中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改造主要是公安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来进行的,法院也定期以“谈心”的方式帮助未成年犯改造,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判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未成年犯,在社会中进行改造不脱离社会。再结合本地区少数民族信仰宗教,通过宗教人员的感化,对少数民族未成年犯的改造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 三)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在西宁市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取得的社会效果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报应刑观念在人们意识里根深蒂固,普通公众对于非刑罚处罚措施误解为关系案、人情案。

  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的受害人对于这种判决不理解,因此这就制约了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同时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不成熟,要使具有传统刑罚观念的市民接受这种判决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因此,要得到社会支持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让普通市民,尤其是未成年犯帮扶教育所在社区、单位的公众理解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积极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市地区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定,使适用混乱

  立法上的不足,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我国缺少独立的未成年刑罚立法,在刑法中也没有为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专门的章节。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是在刑法中零散规定,没有系统化。而且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条件规定笼统模糊,这使得在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时不能做出较好的把握,因此得不到较好的落实。另外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形式单一,内容单薄,无法为法院提供更多选择,因此司法实践部门只能对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或者降格处理。在调查中,认为刑法规定笼统模糊,形式单一的占调查的 83%。这使得不同的因办案人员在主观上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一,造成的判决不统一。

  ( 二) 能够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的适用种类少

  据了解在西宁市未成年犯罪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三项占案件的 87. 73%。犯罪年龄低龄、犯手段残忍、犯罪性质严重、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类型简单、职业出身集中化、文化程度偏低化、作案动机随意化。青少年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背后的心理因素也是不同的,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非刑罚处罚。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并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矫治而设定的,因此有很大局限性。

  ( 三) 在具体案件上,适用非刑处罚措施的条件是极为严苛的
  
  非刑罚化的探索在宏观上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则可能存在若干冲突,包括观念的冲突、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推理方法上的冲突等[3]。在调查中 77. 9% 办案人员认为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条件时,正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给检察机关在建议量刑的时候受到阻碍。

  ( 四) 与之相关配套的机构设置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

  程序监督机制不完善,犯罪少年在执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考察期,法官短时无法判断其是否真心悔过。关于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措施,缺乏社会和有关机构监督,效果不明显。另外非刑罚化的执行机构与人员相对缺乏。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如工读教育、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等行政手段。相关辅助的机构设立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衔接。

  三、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建议

  ( 一) 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备体系

  对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律规定或者在刑法中设立章节专门为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作出相关的规定,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如社区服务、保护观察、监管等。

  田宏杰教授认为,内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的建立,可以《北京规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同时借鉴香港和台湾地区未成年犯罪人之非刑罚处理方法,并结合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4]。

  在诉讼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在整个诉讼审判环节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少年庭办案人员要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对处罚措施提出建议,如果认为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要提出具体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司法机关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时,应告知其可以对处罚种类及处罚措施进行提出辩护意见。以及在案件审结后落实好未成年案件封存制度。

  ( 二) 健全相关司法制度

  在未成年司法实践中引入观察保护制度。由司法部门在管辖的区域内设立观察保护机构。其次可以增加社区服务制度。可以将我国的社会服务令的种类分为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和强制性无偿服务[5]。再次,如若未成年人将存在认知偏差、心理问题则应该交托社会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机构的设立以及人员的安排应该考虑专业性。最后,推行社会感化制度。同时,加强社会配合,搭建多重社会纽带,在对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过程中,如社区服务,社会应该给予理解和配合,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共同推进未成年犯的改造。

  [ 参 考 文 献 ]
  
  [1]杜雪晶. 中国非刑罚化论纲[D]. 吉林大学,2005.
  [2]钱晓峰.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非刑罚处置的前瞻性思考[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 2) .
  [3]丁寿兴,刘玉奇. 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性思考[J]. 少年司法,2004( 2) .
  [4]田宏杰. 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J]. 法商研究,2003( 1) .
  [5]万菁,邹箭. 对我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思考[J]. 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11,3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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