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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原因及预防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01 共4101字
论文摘要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进而出现大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生活条件以及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限制,大部分的务工者将子女留在农村,进而出现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一系列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和障碍。以至于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因此如何阻止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非常急迫的研究课题。

  一、留守儿童犯罪现状研究

  为了研究如何阻止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这一课题,笔者深入辽宁省 A 县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现状,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案例收集和数据统计,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原因分析,进而研究如何预防留守儿童犯罪。

  (一)留守儿童犯罪现状研究

  笔者于 2014 年 10 月份在辽宁省 A 县部分农村以及少年看管所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者及其家人发放了问卷 1000 份,收回有效问卷 985 份,并结合辽宁省A县 2012-2014 年公安局以及少年看管所的案例资料以及统计数据,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占据比较大的比例并且近几年呈现增长的趋势。笔者收集整理了辽宁省 A 县 2012-2014 年公安局以及少年看管所的案例资料以及统计数据,统计得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数比例以及近几年的犯罪数量比例,如下所示:

  笔者随机调查了辽宁省 A 县某看守所未成年罪犯,在 1000个样本中,“留守儿童”罪犯人数为 685 个,“非留守儿童”犯罪人数为 305 个,“留守儿童”罪犯所占比例大约为 69%,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根据相关法律定义,当某个犯罪群体中有将近三分之一人数出现一致特性时,就需要将这一特性定义为群体的特征,而现在在未成年罪犯群体中,有大约 60%为“留守儿童”。通过以上统计数据更加凸显出“留守儿童”已经成为需要急迫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类型调查
  笔者针对上述农村留守儿童罪犯样本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从而进一步统计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类别以及人数情况和所占比例,如图所示:

  表 1: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类型以及人数和所占比例统计

论文摘要

  分析以上表格可以得出,在留守儿童犯罪中,侵财犯罪占据大部分比例,主要体现在抢劫所占比例为 27.3%;盗窃所占比例为 15.4%;敲诈勒索所占比例为 18.7%。从以上表格可以得出,在留守儿童犯罪中侵财犯罪所占比例一共为 61.4%。由此分析可得金钱的诱惑是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诱因。主要是因为留守儿童的家境一般比较差,加上缺乏父母的照顾,导致留守儿童心理失衡,从而抵御不住外界物质的诱惑,并且由于留守儿童的自控力比较差以及心智发展不成熟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一)留守儿童犯罪个人原因分析

  笔者主要分析留守儿童主体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留守儿童犯罪是属于青少年犯罪的类别之中,留守儿童首先属于青少年范畴的,具有和青少年相同的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但是由于留守儿童的特殊环境以及其余不同因素,长期以往就导致了留守儿童特殊的心理因素。在此笔者结合青少年的特点,也结合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综合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的主体原因。

  1.生理因素:农村留守儿童的主体生理因素具有青少年犯罪共性的。留守儿童很大一部分都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好奇心强,个人意志力很弱,控制力差,自我约束能力差,并且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上喜欢模仿并且喜欢与众不同,喜欢叛逆。生理因素是留守儿童犯罪的一个主要成因构成,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的特殊性以及深层次原因。

  2.心理因素:一直以来,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是留守儿童研究课题中的主要课题。由于留守儿童长时间不能够和父母团聚,留守儿童和父母之间的沟通仅仅局限于电话沟通,缺少父母的行为影响,以及平时的情感影响和关怀。并且隔代抚养往往只是局限于满足留守儿童的物质需求,由于老年人的观念以及沟通障碍,不能够满足留守儿童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将近 34%的留守罪犯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主要是因为无聊. 这个原因仅次于金钱的诱惑,这就说明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因素,是解决犯罪预防的一把重要钥匙。

  (二)留守儿童犯罪外部原因分析

  留守儿童犯罪外部原因主要包括家庭原因、学校原因以及社会原因。家庭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关爱的缺失、管制的缺失以及教育的缺失。学校方面的原因主要有学校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学校周围的环境监管不完善等等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社会关爱的缺失以及农村基层部门的忽视等等。现笔者主要是从制度建设的视角,分析促使留守儿童犯罪的外部原因。

  1.父母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忽视对于子女的法制教育,甚至于由于父母的错误意识影响到留守儿童的行为选择。主要表现在父母忽视对于子女的情感关爱,只是单纯的提供物质上的满足,加强了留守儿童对于物质的渴望。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受到城市繁华景象的诱惑,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甚至于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缺乏对于法律的相关理解也开始不择手段赚钱,这种整体上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极端的拜金主义,也直接影响到留守儿童对于法制的态度以及对于社会道德的理解。

  2.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农村学校的教育单纯重视学生的成绩,忽视对于学生的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甚至于部分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根本就不开设法制课程。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根本就不够了解,也不能够体会犯罪对于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危害以及深远影响。在调查中发现 45%的留守儿童只有到了法庭才真正理解自己的行为是会受到严重法律制裁的。因此,必要和有效的法律普及教育应为必要。

  3.社会法制体系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是随着我国的城镇化的进程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诠释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犯罪防御机制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的针对性和特殊性的关注。针对法律,有效的保护和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特定关照和制度关怀,可以说是一个空白。

  三、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研究

  犯罪预防主要是指基于对犯罪内因和外因的综合分析,综合发挥政府、社会、学校以及经济制度和文化道德教育等各方面的力量,从而有效的抑制人类的犯罪本能,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主要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以及主要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多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控制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

  (一)强化家庭关爱以及影响的作用

  家庭环境是个人最早接触的也是最经常接触的社会环境,是个人成长的场所,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行为选择。因此,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家庭的关爱、监护以及教育是第一道防线。

  首先家长自身要及时的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摒弃错误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以及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引导留守儿童这些青少年将精力投入到有益的学习和活动中。

  其次,父母应该加强对于留守儿童的情感关怀,父母尽量经常定期回家,加强与留守儿童的联系和沟通,在沟通内容上应该全面的了解子女的情况不单纯包括生活、身体以及学习,更加需要关心子女的心理问题,使子女的情感得到倾诉和关心。

  (二)强化学校监管以及教育的作用

  首先,应该转变学校的教育方式,在注重智力教育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道德法制方面的教育。学校应该重视法制教育,真正让法制教育落到实处,使学生系统化的了解法律法规以及犯罪行为的影响和危害。需要注意的是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学校不能够将法制教育局限于对于法律条文的枯燥记忆。在这目标的引导下,学校应该多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参观青少年看管所,使学生们切身了解犯罪行为的对于他人以及自身的危害。组织学生进行参加社会实践以及社会普法活动,使学生在社会活动中了解如何进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卫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学校的开设和管制。寄宿学校在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对于留守儿童的“管制和控制盲区”。同时应该加强寄宿学校的配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生活指导、心理指导以及多种形式的情感关怀,从而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以及家庭关怀的缺失。

  最后,学校应该整治校园环境,保护校园安全,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严格防止社会不良分子的侵入以及影响,于此同时大力整顿校园周围游戏厅、网吧等诱导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犯罪的因素。

  因强化家庭的关爱与影响,比较难以强化和改善,学校的监管和教育应当是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制度防线。鉴于此,加强农村的教育投入可谓是老生常谈的话题;鉴于,农村留守儿童可能的发展方向,即在青少年犯罪人和守法公民间此消彼长的巨大效益反差面前,其实我们的选择并不困难。

  (三)加强社会的法制保护和监管

  据数据调查显示在留守儿童犯罪中,受他人指使或者操纵的占很大一部分的比例,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和社会应首先加大对于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以及制裁对于引诱,操纵或者胁迫留守儿童进行犯罪的社会不法分子,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留守儿童的社会安全感,从而降低留守儿童犯罪的概率。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于留守儿童犯罪的打击不及时,致使犯罪得到恶化或者泛滥。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及时追诉,形成针对于留守儿童的审判以及管教体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实现对特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宽缓化处理,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周密.论证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周振想主编.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3]刘斌.和谐社会视域下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重庆大学.2009.
  [4]王广聪.对留守儿童犯罪原因的一个比较解读——以社会解组理论为视角.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8(4).
  [5]刘洁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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