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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8 共2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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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刑罚中罚金刑执行方式探究
  【引言  第一章】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章】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三章】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罚金刑司法执行困境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对于生命刑、自由刑等主刑过于依赖,而长期对没收财产、罚金刑等财产刑缺乏重视,然而伴随着现代刑法发展的轻缓化、科学化,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始有所突破,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率也越来越高。我国刑法也顺应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对罚金刑制度也进行了广泛讨论,对罚金刑制度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等方面。然而,与此同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愈发突出,罚金刑在适用时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而对经济非常困难的被告人也不得不适用罚金刑,而且法院执行部门对罚金刑的执行明显缺乏力度,很大一部分罚金刑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亵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削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因此,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多方面的的原因导致了罚金刑执行难,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继而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力求找到摆脱罚金刑执行困局的途径,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剥夺和威慑及预防功能,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目的之功效,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适用目的与价值,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树立法律的公信力。鉴于此,本文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 1 章 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1.1 罚金刑的概念及功能

  1.1.1 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一种刑罚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决,责令其向国家缴纳部分金钱,以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1]

  根据罚金刑的概念,可以判断出罚金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属性:

  首先,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利、贪利性质的犯罪[2],通过剥夺罪犯的金钱,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打击,同时使其丧失再犯罪的危险。

  其次,罚金刑以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罚金,可以使被害人获得心理平衡,使国家获得经济利益[3].可以说,罚金刑的本质是国家把犯罪分子的一些金钱通过刑事判决的形式,变成了属于国家的金钱,犯罪分子合法的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附加刑的一种,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其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剥夺,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适用。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而罚金刑作为刑罚附加刑的一种,当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适用。处以罚金的判决作出后,也理应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1.1.2 罚金刑的功能

  首先,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具有刑罚所具有的威慑功能,可以惩戒罪犯,同时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是自由刑,还是财产刑,对罪犯来说都具有惩戒功能[4].罚金刑直接的目的是,既追缴罪犯的非法经济利益,又能剥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罪犯不能从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反而会使自己遭受法律严厉地打击,从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5].

  其次,对罪犯适用罚金刑,可以有力地摧毁其经济基础,预防其再次犯罪,剥夺功能是罚金刑的最重要的要功能[6].对罪犯作出判决,责令其给国家缴纳一些金钱,这样可以完全或者部分的摧毁其再次进行犯罪行为的经济能力。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再次,对罪犯适用罚金刑,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单处罚金,可以节约对罪犯判处自由刑的执行成本,而且能够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进行改造,同时也避免了监禁可能造成的罪犯之间交叉感染。

  1.2 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统计,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从犯罪客体来看。在刑法典中,除 “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他罪中都有罚金刑的规定。但罚金刑的适用,还是以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破坏的犯罪,对财产进行侵犯的犯罪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进行妨害的犯罪为主要对象。因为犯罪分子犯这三章中罪名,目的主要是为获得非法利益,比如盗窃罪,罪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财物所有者与财物相分离,而罪犯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为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目的价值和功能,必然在这些罪名中适用率最高。

  第二,从犯罪主观来看。在刑法的故意犯罪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估计占一半,在过失犯罪中,有罚金刑的估计占 17%[7].有学者把罪名的主观分为三类,分别是混合罪过、故意和过失。经统计,罚金刑在这三类罪名中适用率大概是 70%、50%和 15%,可见,罚金刑在故意犯罪中,大概占到一半,但在过失犯罪中,大概为 15%[8].通过以上比例可以看出,罚金刑在故意犯罪中,比在过失犯罪中,适用的比例明显的要高得多。同时,罚金刑在过失犯罪中,适用比例明显较低。不仅在刑法典中是这样,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同样有所体现,不管是增设的涉及罚金刑的罪名,还是新增有罚金刑的罪名,都没有过失犯罪,而都是故意犯罪。

  第三,从法定刑轻重来看。笔者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进行统计,发现在这一量刑幅度中,规定罚金刑的大概占一半。有学者将法定最高刑是否达到 3 年有期徒刑来划分罪名,把罪名划分为轻罪和重罪,经统计发现,在重罪故意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率要远远高于在轻罪故意犯罪中的适用率。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罚金刑在情节较轻的犯罪中,适用较少。

  1.3 我国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及方式

  1.3.1 罚金刑的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犯罪分子做出罚金刑的判决,责令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罚金。当犯罪分子不缴纳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强制缴纳。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罚金刑判决,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强制执行。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内则由执行庭(局)负责执行。

  1.3.2 罚金刑执行方式

  罚金以何种方式缴纳,即为罚金刑执行方式。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罚金刑判决时,同时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期限,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所判罚金,期满如犯罪分子不缴纳,就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如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缴纳,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减免,一旦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追缴。综上,我国法律对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规定主要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罚金减免和随时追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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