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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如何界定刑法哲学
【引言 第一章】刑法哲学及其界定的意义
【第二章】刑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刑法哲学的准确界定
【第四章】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和边界
【余论/参考文献】怎样认识刑法哲学余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刑法哲学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国内外学界对于它的研究却仍然处于初级程度,虽然有关于刑法哲学的著述,但是与刑法理论研究相比,却是汗毛麟角。就翻译过来的著作来说,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学者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但是在他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为刑法哲学进行定义,在批判了美国当代正统刑法思想后,他认为对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阐述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理论前提,并在这个意义上具体论述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应用。另外一本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的《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虽然没有对刑法哲学进行界定,但是他对刑法以及刑罚的本原问题的疑问使得刑法哲学的内容凸现出来,他认为刑法制定背后的原动力就是刑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旨在探寻原动力以及使得刑法制定不断变化的因素。西原春夫的这本《刑法的根基与哲学》直扣刑法哲学最根本的问题,但是他也没有对刑法哲学进行具体的概念界定。国内对于刑法哲学的研究源自 20 世纪 90 年代,伴随着法哲学的研究浪潮,各法学学科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各部门法的哲理化问题。随后陈兴良教授《刑法哲学》的诞生使得刑法哲学不再是零零散散的论题,他对刑法哲学的界定和体系的论述使得刑法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正是他的这本著作,国内对于刑法哲学的研究再次掀起浪潮。学界有所争议的首要问题就是刑法哲学的界定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刑法哲学研究的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所以,如何界定刑法哲学以及为何如此界定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在第一部分先明晰刑法哲学的一般定义以及对它进行界定的意义;第二部分则是通过对国内外历史发展中关于刑法哲学理论的梳理,探寻刑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即对刑法哲学的准确界定,论证方式是对刑法哲学及法哲学、刑法基本理论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突出刑法哲学概念特点,然后对刑法哲学进行准确界定;第四部分内容是对刑法哲学的进一步阐述,即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边界问题,主要是对刑法哲学内容的简单论述。总而言之,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概念比较的论证方法对刑法哲学进行界定,并得出刑法哲学是一门具有刑法品性的应用哲学学科。
一、刑法哲学及其界定的意义
(一)刑法哲学的一般定义。
对于刑法哲学的界定,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过,刑法哲学并不是一个一开始就存在的学科概念。上世纪 90 年代,谢望原教授翻译了美国学者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一书,在这本书中作者并未提及刑法哲学的概念,他关于刑法哲学的论述更多地被看作是刑法思想,归入了刑法理论的范畴。对于刑法哲学概念的缺失并没有阻断学者对于它的研讨。就目前而言,对于刑法哲学概念的界定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价值论的角度入手。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哲学讨论的主要是刑法价值问题,是刑法基本理论当中关乎价值内容的部分。刑法价值决定着整个刑法学科的取向以及理论构建方向,同时对刑法价值的探讨也是"对刑法本源与根基的探寻".以刑法价值偷换刑法哲学概念的这种懒惰思维是不可取的。我们可以说刑法价值属于刑法哲学探讨范畴之内,但是并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
第二,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文正邦教授在其《西方刑法哲学发展趋向评析》一文中认为:"所谓刑法哲学,就是人们研究和思考刑法最一般理论问题时所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由此得出的一些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刑法哲学被看多是研究刑法的方法之一,即以哲学方法去探讨刑法基本问题,并由此得出的根本观点便是属于刑法哲学。毋庸置疑,文正邦教授的这一界定使得刑法基本理论与刑法哲学区别开来,但是这种以刑法为理论基点、以哲学为方法适用的特点仍然使刑法哲学难以独立出来。
第三,刑法基本理论的理论提升。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哲学》一书开篇说到:
"刑法哲学,又称为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科学。刑法哲学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仍然没有脱离刑法学的范畴,仍然停留在刑法理论的范围内。虽然其以哲学作为与刑法理论的区别点,但这种界定仅仅是研究方法和论述角度的改变,其刑法理论的法学性质并没有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
对于刑法哲学的界定,学界主要是从以上三个角度进行界定的。对于刑法哲学的准确界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它的实践意义并不逊色于它的理论价值。那么对于刑法哲学的界定,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二)刑法哲学研究的意义。
1、实践意义。
2014 年以来,据媒体对公开的冤假错案的统计,共有 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来讲是一件及其严肃的事情。这 12 起案件都是由于外界一些导火索牵引出来的,那么那些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反映出来的冤假错案到底有多少起呢?
这是个不敢估量的答案。每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不可能完美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正,现实的一些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衡量个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确是当代司法体制面临的挑战。而在刑事司法体制背后,问题的处理结果往往又会被上升到理论层面包括哲学层面来讨论。
这 12 起案件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就是念斌案、呼和吉勒图案。2006 年 7 月底,福州市平潭县发生一起投毒案,最终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为念斌。直至 2014 年,这起案件历经 8 次审理 10 次开庭,先后 4 次被判死刑,3 次被撤销判决。在 2014 年 8 月22 日,福建高院一纸终审判决,裁定念斌无罪,并当庭释放。
据统计,在这十二起案件中,共有 7 起一审获刑死刑,3 起是 10 年或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1 起是无期徒刑。漫长的审理过程和跌宕起伏的变化使我们开始怀疑刑法的价值到底是寻求案件真相、惩罚犯罪,还是遵循法律公正、保障人权?在这两者间,如何抉择才能实现共赢?念斌是不幸的,可他无疑也是幸运的。在这 8 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太多的变故,母亲的含恨去世、亲人遭受的社会不公以及念斌生与死之间的徘徊,媒体评论念斌案为"迟到的正义",可是正义不应当是贯穿案件始末的吗?案件的真实已无从知晓,但其留给我们对刑法的反思确是这起案件的成果之一。
对于冤假错案,我们可能已经毫不陌生了,从赵作海案到张氏叔侄案,从念斌案到呼和吉勒图案,这一件件、一桩桩案件似乎仅仅是冤假错案而已。但是在这背后让人深思的不是一系列刑事证据等制度的完善与否,而是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哲理关系),利用得当就是保障人民安全的正义之剑,利用不当就是暴力夺取人民生命自由权利的魔鬼利齿,那么这把利剑我们应当如何把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为推翻案件的尚方宝剑,似乎程序上的不公正是所有这些冤假错案的源头,但是程序的背后是其赖以存在的实体内容,刑法制度才是根本。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刑法体系的不完善。
刑法体系完善的前提在于对刑法本质的深刻认识,而这一问题就涉及到了刑法哲学层面的问题。这些冤假错案发生的背后,是刑法中对犯罪与刑罚的思考。到底什么才是犯罪?犯罪与刑罚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法律上对犯罪的认定如何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对刑法哲学的探讨。所以正确界定和认识刑法哲学是完善刑法体系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刑法哲学并不是脱离实践的空理论,而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并且面向实践应用的理论。刑法哲学并不像刑法解释学那样旨在对刑法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它是跳出现有法律框架,在对刑法理论理性分析和批判之下,对刑法理论层次和范围提出新的要求。刑法哲学的发展为许多刑事疑难案件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理论依据,从而也推动了刑法体系的完善。
2、理论意义。
刑法哲学并不是最近几年兴起的研究课题,但是学界对于它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水平。在沉默了将近 10 年以后,刑法哲学再一次在学界掀起讨论的热潮。在过去的 10 年里,刑法哲学的学科价值并没有被广大学者所重视。近年来,部门法哲学或者部门哲理化的提出重新将刑法哲学拉进学者的眼帘。其实,对于刑法哲学的研究并不意在标识刑法理论的发展层次,但是它确是说明刑法理论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准不仅仅在于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否,还在于鉴别其内容的上层理论标准的完善与否,这一标准也就是在哲学层面对其学科知识所进行的考量标准。"对刑法学中的一系列哲学问题无建树,不能形成一套原理,只是一味地解释国家的刑法典,这样永远成不了,也培养不出杰出的刑法学家。"刑法哲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刑法学方法论的哲理化。
就目前关于刑法的研究方法来讲,国内还是比较单一的。对于刑法的学习一般地也都是从法学出发,对于基础性或者理论性的东西缺乏涉猎。法学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都是建立在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的,对这些基础性理论的缺乏,往往导致看待一个法律问题的角度单一或者说是单调,不能多方面、多角度的剖析问题,也就在理论探究上没有创新性的见解。虽然这些只是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问题,但是更深层次地讲确是整个学科的发展方向问题。综合性的法学方法并不是一个没有主见、没有重点的方法,相反却是启发性的方法。它们的研究视角往往超出了法学专业的视野,对一个问题的多样性的回答往往启发着法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权衡和思考。
部门法哲学作为其中之一的法学方法,它的提出不只是将人们看待法学问题的视角引导在哲学角度,更多地是对一些法学问题提出哲学上的疑惑,并期待得到哲学层面的回答,从而引起法学领域的新的思考。刑法哲学作为部门法哲学,它的出现使得刑法学家从刑法学方法论上重新思考一些难以得到根本解释和解决的刑法学问题,使得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呈现哲理化的发展趋势。
(2)犯罪论体系与刑罚体系的哲学思考。
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对于犯罪论的思考仍然停留在犯罪构成体系上,他们所思考的犯罪构成体系一般地都是在刑法教义学框架内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所以,正如下文所说的,刑法学者关于犯罪论尤其是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大多还停留在刑法学范畴内。关于犯罪的本体问题及其衍生问题的思考往往都建立在我国刑法中所界定的犯罪的概念的基础上。一般的,刑法学理论中,对于犯罪是有区分的,例如形式与实质的犯罪概念、比较法下的犯罪概念与一般违法区分下的犯罪概念,或者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的不同进行区分的犯罪概念。"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以揭示犯罪的规范形式为核心",所以刑法学中所讨论的犯罪是形式意义上的或者说是规范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有关犯罪的本体问题及其衍生问题通常不在刑法学讨论的范围内,而是被归入到犯罪学当中进行研究。刑法哲学中关于犯罪论的讨论,是哲学层面上对犯罪及其衍生问题的思考。它使得犯罪论问题趋向于哲学层面的解答,归根到底探寻的是犯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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