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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1973字
论文摘要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含义

  “治理”—词,具有“控制、引导、操纵”之意。国家治理的本质就在于政府通过其属性及职能的发挥,协调和缓解社会冲突与矛盾,以维持统治。我国历代都讲治理,古代社会的“管理”主要是以简单行政命令为核心,而现代社会治理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为核心。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也意味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治国理政总模式包括权力配置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深刻的转变。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能力,是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为统一。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战略要点

  参考世界银行为了全面衡量世界各国公共治理状况、监督促进各国改革进程自 1996 年起定期发布的世界治理指数的六个方面,也可以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制定一套衡量标准: 话语权与问责方面,公民能够广泛参与政府选举,扩大公民参政权,自由得到保障。政治稳定与杜绝暴力方面,国内外政治环境稳定,政治暴动和恐怖主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和打击。政府效能方面,政府职能明晰,政府承诺执行政策的可信度高。其四,监管质量方面,监管机构独立性高、监管相关的行业法规完善。其五,法治方面,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成员信任并遵守社会法律。其六,遏制腐败方面,利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得到有效控制,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综合上述标准,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布局合理,公共权力结构优化,民主发展,法治健全。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必须发挥法治在配置政治资源中的决定作用。

  三、如何从行政法角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 一) 建设民主政府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组织。各个组织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让这个公共权力来执行公意、保证自己的利益。
  这个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就是政府。因此,政府是人民让渡权利的产物。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就是公意的表现形式,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政府社会治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是分散的公民个体往往无法直接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无法参与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民主政府因此承担起了这个责任。政府必须承担起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自身民主性的责任,必须做到政府通过正当民主程序产生,在民主原则的指导下依法行政。

  ( 二) 建设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就可能成为独裁专制的政府。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呈现出扩张趋势,政府权力一旦被滥用就具有侵犯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侵害。所以权力和权利之间的界限需要法律来予以明确。建设有限政府就是指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责任政府是指一旦政府行为有违法和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需要科学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尽早建构建设法治政府所需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要增强司法独立性,有效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人民权利。

  ( 三) 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并不是一个天生的统治和控制机构,而是一个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政府需要根据让渡权利成员的要求和限定来管理公共事务。我国行政法曾受到“管理论”的影响,强调行政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绝对优势,重“管理”轻“服务”,公民的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随着民主化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受到质疑,也扼杀了社会的活力。因此需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将政府的职能和角色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深化民本思想,为民服务,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需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遵从民意,在为民兴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制度,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服务意识的指导下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 四) 建设透明型政府

  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由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不平衡性,占优势的公权力往往会不断扩张,侵犯私权利,使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同时当下存在的代议制民主中政府与公众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缺乏制度化行政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尊重。为了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利,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相对平等,就需要对行政权进行一定的规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行行政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加强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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