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特点及作用
1.社会冲突的含义
社会冲突作为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 长期以来并不是法学直接的研究对象, 而是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学理论的角度考察什么是社会冲突。
在社会学理论中,“冲突”是一个与“社会冲突”等同的概念。社会学理论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角度研究冲突,研究的都是社会中的“冲突”,亦即“社会冲突”。
社会学理论中关于社会冲突的定义一般是从不同的层面对其内涵进行描述,有的倾向于用对抗、紧张等有着较浓厚情绪色彩的词汇加上心理状态来描述,有的则从冲突产生的根源上来描述。目前为止,较为权威的界定是美国冲突社会学派学者 L·科塞的表述,他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由于利益或价值的对立而发生的对抗。”
2.社会冲突的控制
从科塞的定义出发,社会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这种群体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也包括个人与国家),由于物质利益或文化价值的不同而发生的矛盾对立。社会冲突可能在一方强势或者正义的基础上,对对立方产生示范作用,使其本来欲趋之的方向转而朝着共赢的方向确立其基本物质利益或文化价值,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相反,社会冲突也可能在上述对抗不可调和的前提下,引起对立双方矛盾由隐性向显性转化,从而导致一定范围内或者整个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社会冲突对社会发展或社会稳定既有利又有弊。
社会冲突的“正作用”表现在:(1)能够促进社会发展。首先,社会冲突促进产生新的社会制度;其次,社会冲突可以锻炼社会主体,提高社会主体的素质;第三,社会冲突可以产生新的社会思想和社会规范。(2)能够加强群体与社会的整合。首先,社会冲突可以加强群体和社会系统内部的团结;其次,社会冲突会导致公共组织的建立,增加社会整合的力量;第三,社会冲突能够产生结合和联盟。
社会冲突的“反作用”表现在:(1)损失社会资源。(2)破坏社会秩序。一方面,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冲突会破坏社会行为秩序。此外,社会冲突还破坏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秩序。(3)伤害社会心理。首先,社会冲突会伤害个人心理;其次,社会冲突会伤害群体心理;第三,社会冲突也会伤害不同国家之间以一国全体国民共同意识表现出来的国民心理。(4)产生社会问题。一是社会冲突本身就构成社会问题;二是社会冲突会引起社会问题。总而言之,社会冲突的正、反功能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其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鼓吹和拥护社会冲突,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尤其是法律途径控制其反作用,引导其向积极的、符合人民大众需求的方向转化,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3.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特点
通过分析社会冲突的正、反作用,可以看出对社会冲突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即社会冲突应该得到规范。法律作为民众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冲突的控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社会冲突的法律控制主体是国家及其司法机关。国家及其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专门机关在控制社会冲突时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公平性。“合法性”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指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与这种合法性相伴的是强制性。社会冲突的法律控制,要求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原则。在冲突发生后, 对于国家专门机关的裁决,冲突双方必须服从和执行。这种强制性使冲突有了一个合法的消解程序,避免冲突升级成破坏社会和谐的力量。
(2)公开性。法律对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正式规范(即法律法规)进行的。社会冲突的法律控制机关在处置社会冲突时只能采用理性的、公开化的法律,在形式上公开、明确、稳定, 在内容上公正、自由、平等、有秩序。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比较,法律控制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占据着控制社会冲突的主导地位。
(3)公平性。社会冲突的法律控制主体是中立、独立、公正的法院和法官,在“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的理念下,冲突各方认可的司法裁判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之一。因为法律是公平的,值得公众信服;法官是公正的,值得公众信赖。
(4)普遍性。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存在于国家产生以来的任何社会, 它是建立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效机制。现代社会(尤其是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冲突更为频繁,社会纠纷日益增多,冲突的时空性也随之急剧扩展。
4.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作用
(1) 预警作用。社会不稳定或社会解体都有其先兆。法律制度既然被称为“法网”,就不能仅仅起到制裁作用,同时也要起到预警和控制作用。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技术手段,确定社会紧张超过一定强度(临界点)即纳入法制轨道。这套立法技术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如我国司法机关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时均需审查该项刑事纠纷中的有关数据、情节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度,否则不予受理。
(2)宣泄作用。社会个体之间的不平情绪或不满情绪甚至敌对情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心理现象。这种情绪无疑会导致对抗行为的产生,而对抗性社会行为将冲击现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强行压制不平情绪是不足取的,法律活动才是宣泄不平情绪的重要渠道。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诉讼和仲裁的程序进行指控、辩护或辩解,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具体的纠纷,在具体纠纷得到公正处理的同时,不平情绪也就随之消除。
(3)救济作用。“救济”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对社会上遇有不幸或无力生活的人们的救助;二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某一种疏忽、脱节、失调或冲突而发生不幸、不良、不平或不安时,对其所需给予援助、纠正、调整或改善的一种社会工作及社会现象。法律制度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社会救济:其一是规定法律救济权, 即通过法律规定在原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相应的派生权, 例如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法律制度通过司法保护的方式维护法律救济权的实现。其二是制定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立法,以协调、促进各种社会救济工作。
(4)秩序作用。社会控制是社会秩序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具有比其他手段更为广泛和有效的作用。社会物质条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是维护、保全一定社会结构的基本手段。法律制度对于纠正和预防越轨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二、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范围
社会冲突的社会学内涵揭示了社会冲突的普遍存在和对立表现形式,为法律调控机制的产生和法学上对法律的冲突调控机制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前提。但社会学的冲突概念过于宽泛,并不能为法学所直接采用。因为正如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调整的范围一样,法律对社会冲突的调控也有一定的限度。
1.法律控制的社会冲突是行为的冲突
以冲突的形态为根据,可以将社会冲突分为行为的冲突和心理的冲突。而法律能对之进行评价的只能是行为的冲突。行为法学认为,“人类行为是由主体需要驱使的,主体为了获得资源和维护既得资源而自觉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
对行为概念的这一概括,强调了人类行为是主体以资源为对象的自觉活动,由此,行为的冲突是行为对既有的资源分配秩序的冲击,是法律的当然调控对象。而心理的冲突如果不以人的行为为载体表现出来,就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影响,更不会对现实的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因此没有对其进行法律调控的必要性。
2.法律控制的社会冲突具有严重的反社会性
“从社会冲突的社会意义上看,在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冲突———即便是纯粹发生在私人之间的冲突———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法律控制是由特殊的主体经由严格的程序来进行的,其启动的成本较高。
法律控制社会冲突的高昂成本,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冲突都可以由法律来调控。因此,从法律资源利用的效益和效率出发,必须是具有严重的反社会性的社会冲突才可以启动这种正式的调控机制。
3.法律控制的社会冲突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控制的社会冲突, 其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一要件是根据法律对社会冲突的评价而设定的。
法律对社会冲突的评价是以单个自然人以及自然人的特定集合形式———法人为对象的。“法律控制的社会冲突只能是社会系统内不同部分之间的对抗, 如社会集团、社区、政党之间的冲突,而不是社会系统本身的基本矛盾,不是革命的变革。”当冲突上升为革命时,也就超出了法律控制的范围。
三、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局限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控制存在漏洞
社会冲突层出不穷,有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解决的依据。虽然“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但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冲突,法律难免疏漏,因为法律只是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个模式和框架,而非社会生活本身,因此以社会共知的道德规范作为补救手段是必要的。
2.法律控制的范围有限
法律制度主体体系的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受理所有的社会冲突,只能通过一定的条件限制,受理较为严重或现实的社会冲突,而对于影响很轻微的社会冲突则不予受理,一般的思想冲突也不是法律机构受理的范围。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也是有其范围限制的。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不应抱有事无巨细一律以法论处的幻想。
3.法律控制具有僵化性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绝对的权威性,在一般情况下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 但有时则容易使冲突双方伤了和气。在大量的一般性民事纠纷中,纠纷当事人还是乐意通过非法律途径(比如和解)来协调解决的,其效果往往是良好的。
4.法律调控社会成本高
通过法律对社会冲突予以控制,有着严格的程序。冲突一方在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对立时,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比如民事诉讼中的一审期限以及立案预交诉讼费等,这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还会加大冲突方的物质损耗。
四、社会冲突-法律控制的完善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加剧。为了防止出现社会动荡,首先应清晰地界定社会冲突的正、反作用;其次,应当发挥法律控制这一重要的社会冲突控制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冲突的不断涌现,我国法律体系出现了对社会冲突进行控制的滞后性,因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1.以立法方式确立利益主体的平等地位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对利益主体的调控既存在着利益主体不平等和权利义务责任不对等的状况,也存在利益分化后新生利益主体在法律上存在保护空白的状况。这就造成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机会不均等、地位不平等,其后果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互相侵犯,出现矛盾对抗,形成社会冲突,甚至演变成激烈的社会动荡。“要想从立法上有效控制社会冲突,必须首先从立法上赋予各种利益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负有对等的义务和责任。”
2.界定明晰的产权
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排他权和交换权。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从中获得收益,而产权则是人们参与收入分配的一个依据和凭证,所以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要从法律上对产权加以明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应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能厚此薄彼;二是对公有产权的主体应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并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中,避免所有者缺位;三是充分尊重和严密保护知识产权。
3.实行分配正义
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冲突既与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平等有关,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获取利益的机会、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有关。就政治权力分配而言, 以宪法为主体的宪政法律文件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主体地位,但是在公众参与政治决策、表达意志和进行民主监督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完善。就经济利益而言, 法律虽然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范围,但国有资产利益的分配、公共产品的拥有和不完全竞争领域的高额利润和福利腐败等问题日益突出。法律必须解决这些容易引起冲突的不平等。
4.确立社会冲突的多元控制模式
社会冲突的法律控制主要是以冲突主体之间的起诉与应诉的方式来解决的,因而法律诉讼在解决社会冲突中占主导地位。而诉讼主导地位的确立并非以谈判、仲裁、调解等其他非诉讼控制方式的彻底退场为代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冲突方面仍有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可以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调解中的作用;(2)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冲突,有利于维护长期关系;(3)令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冲突解决;(4)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5)当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时,提供一种灵活的冲突解决程序;(6)允许当事人依照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行为规范;(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实现双赢。因此,我们在肯定法律控制社会冲突诉讼主导地位的同时,还应从法律制度构建层面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冲突的解决或者控制模式。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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