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称为“阳光法案”,是指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财产申报情况的监督,以保证财产申报的真实性。[1]2010年,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是迄今为止较为完善的一项规定。
一、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官员轻松自如的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公示财产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官员拒绝公示自己及其家庭的财产。如果国家不强制官员公示财产,响应号召公示财产的官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行权利寻租的官员会越来越多,从而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在惩治贪官时就没有依据。
(二)个别政府官员公示财产的意识有待提高
制定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主要是为了对官员行政权力进行约束。个别官员公示财产的意识不够,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个别官员进行权利寻租。个别官员在掌握权力后,就会利用其进行权钱交易,该行为既违法也违背道德。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们极力阻挠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第二,个别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3]虽然自己遵守法律规定,但是他们的下属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一旦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法官员就会受到处罚,领导们就会失去政治上的助手。所以他们抗拒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的推出、执行和完善。第三,个别官员个人价值观扭曲。个别官员只追求安逸享受,服务意识淡薄,滥用职权。金钱至上,信仰缺失,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申报范围相对较小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一把利剑,直接戳中腐败者的要害。官员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以及官员财产申报的监督机关,都需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一,如果不严格的规定出申报的范围,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变成一纸空文,条文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官员在申报财产的时候,可能避重就轻,他们仅仅申报自己合法的收入,不申报隐性收入。第二,申报的对象范围不明确,会导致有些官员利用其家属名义来掩饰大量的不法财产,从而影响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第三,没有明确的受理机关,官员可能只向自己所在机关申报,不对外、对媒体、对公众申报,人民大众想要监督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有可能出现某些案件多个机关争取管辖权,某些案件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等现象。
(四)违反公示制度的惩戒措施不够严厉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提供虚假信息者进行惩戒,导致许多官员规避法律的监管。还有一些官员谎报、漏报自己的财产,更有甚者把财产转移到自己亲戚朋友的名下来逃脱法律的监控。为了更好的打击腐败官员,不仅要对腐败官员进行制裁,还要对帮助他们提供虚假信息的人进行制裁。只有制定严厉的惩戒措施,才能保证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
(五)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核实官员财产的操作上有困难
许多官员为了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他们采取各种手段来掩饰大量的灰色收入。第一,有的官员通过关系,为自己制作多个身份证,来转移财产。第二,虽然国家在金融领域实行实名制制度,但是在现实中有不少官员使用自己亲朋好友的实名证件存款或登记财产、进行投资。有些官员把现金藏在家中或者埋藏在别的地方,从而避开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核实。第三,个别官员把不法财产通过机构转移至海外银行,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一)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立法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是决定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否在我国继续推进的决定性因素。国家应该尽快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立法,确保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第一,国家应该制定符合基本国情的《反腐败法》,使官员的财产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在程序上保障公民和有关机关能够监督、管理的权利。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定,保护廉洁官员的合法权利,打击腐败官员。第二,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应当明确规定官员需要进行任前申报、任中每年申报和离任申报,接受监督。第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每个省份的经济状况有差距,因此要根据各省份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的行政法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既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鼓励官员自愿公示财产
官员是否配合决定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果。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第一,提高官员主动公示财产的积极性。例如,在官员参加干部提升时,将主动、自愿公开财产作为一个加分项来参考。第二,官员提拔公示。当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获得提拔时,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其家庭财产,包括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例如,某位官员想要成为候选人时,必须主动公布财产并说明其来源。公民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与国家和群众形成了一个契约,公示他们的财产是官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第三,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官员的自觉性。社会媒体应当加大力度宣传公正廉洁,提高每个官员的修养,保持思想上的高度觉醒与自警。官员应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拒绝腐败思想的侵蚀,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之策。
(三)进一步明确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
明确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是决定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否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一,要明确官员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这里所提到的动产,是指超过一定金额的物品,不包括普通的物品。债权、债务也是指超过一定限额,小额的交易不需要申报。如果事无巨细的都需要申报,会影响工作效率。第二,要明确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应该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第三,要明确官员财产申报的监督机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哪一个机关接受官员财产的申报,一般情况下,官员都是向自己所在单位申报。这样就有可能滋生腐败,大家都是同一个机关的同事,监督人员有时会纵容轻微违法人员。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关,普通群众也不知道去哪里查阅官员的财产。现在公民只能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腐败的官员,但却查阅不了官员的财产,影响了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完备的惩戒制度
完备的惩罚制度是决定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成败的关键。第一,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其所在单位可以视情况对其直接进行处罚或开除;司法部门可以对官员提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对故意虚构财产和提供虚假信息的官员,应当提出刑事诉讼。对于其可以合理解释的财产按照第一条进行处罚,对于其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财产按照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处罚,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第三,在法律中明确帮助贪官隐瞒财产的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帮助者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严格的执行审核制度。如果只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严格的审核,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审核,就无法区分官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从而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成为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解决核查官员财产技术上的困难
解决核查官员财产技术上的困难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否继续向前发展的关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除了应当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权威的受理机关、明确的申报主体及范围、完备的惩罚制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想要将这一制度应用好,必将配合一套合理科学的方案。第一,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4]对于办理多个身份证的官员,必须打击,在客观上减少监督机关调查的阻力。公安部门必须保证身份信息的准确性,不能为同一个人办理多个身份证。第二,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全国连网制度。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没有全国连网,核查机关只能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实官员在当地的不动产。如果官员拒不申报其在其他城市的不动产,也没有知情人的举报,核查机关的工作将举步维艰。第三,严禁官员及其近亲属拥有海外账户、不动产及有价证券。[5]官员一旦将财产转移至海外,核查工作将很难推进,即使查明案件,也很难追缴,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可以就某一项措施进行单独实施,也可以针对某一问题,将以上措施结合起来并用。可以在某几个地区先行试点,要求所有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必须向公众公示自己的财产,接受外界监督[6]。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的逐步要求所有官员必须向群众公示自己的财产,接受人民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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