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湖南建设实现路径选择
( 一) 培育法治意识,激发法治建设主观能动力
当前,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法治建设主体的内在积极性、创造性,实现 “要我做”为 “我要做”的转变。领导干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也是关键所在。***总书记在 2015 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 “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自觉培养和树立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在行动上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扞卫法治; 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同时,法治湖南建设强大的内在动力来自于湖南民众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和信仰,因此要采取积极的方式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首先,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强化查处惩戒,从严正风肃纪,让湖南民众感受政府态度的坚决果断,行为的公正不阿。在一个有腐必反、违法必究的环境中让民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治湖南的实践,以此赢回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湖南的认同。其次,提升普法层次,大力宣扬法治湖南理念。要持之以恒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同时,要让民众了解法治湖南的真谛在于以人为本,其通过程序规定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通过服务规定明确政府职能边界,从而保护普通民众切身利益,保障普通民众基本权利的实现。我们可以运用法治湖南经典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唤起湖南民众对法治湖南的认同与尊重,让他们由法治湖南的旁观者自觉地成为法治湖南的推动者。最后,加快建立湖南省范围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要让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组织守法信用信息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制定诚信守法激励政策,建立与完善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信行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发自内心地敬畏法律、信任法律和遵从法律”[6].
( 二) 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增强法治建设支撑力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质量与速度。湖南作为中部内陆省份,属于后发展地区,发展不足是最大省情。虽然近年来经济发展以追赶型迈入了快车道,从 2004 年到 2013 年连续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但在经济总量、发展质量与人均均量等方面与其他发达省份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总显得力不从心,磕磕绊绊。因此,加强市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应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就提升经济总量而言,湖南要发挥作为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积极与国家战略对接,创新引领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发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优化两型社会实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产业结构,巩固和发挥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增长极的作用; 要加快与珠三角、港澳台、北部湾和东南亚的对接融合,建立以产业承接为主的湘南三市合作经济区; 要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着力推进黄金水道建设,加快建设更加秀美富饶开放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 要积极对接国家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开拓西部大市场,努力建设大湘西经济合作区。在发展质量方面,要着力解决经济结构不优、发展基础不牢、要素供应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城镇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着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向中高端迈进。在人均均量上,要着力解决区域差异过大、城乡差距过大问题,特别是要通过政策和财政的支持,解决好长株潭城市群之外的其他市州的经济发展落后问题。要通过核心带动与多点支撑并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物质公平得以实现的基础上,通过全省官与民的积极主动参与和实践,增强法治湖南建设的经济支撑力度。
( 三) 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化解法治建设内部阻力
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加强反腐败的查处与惩罚的力度。
第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以零容忍的态度、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严厉惩处的尺度查处腐败问题,坚持 “老虎”、“苍蝇”一起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以此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第二,要横下一条心抓 “四风”.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要求,构建更加务实管用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强化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力度,对踩 “红线”、闯 “雷区”、顶风违纪搞 “四风”重点纪律审查。第三,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及时、有效、严肃。要重点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实施一案双查、双追究机制,出了问题层层追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其次,要在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合理安排,阻断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在抓紧出台 《湖南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规实施办法》的同时,一要强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二要进一步细化我省巡视工作制度,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要机动灵活开展巡视、巡查和回访工作,积极回应民众信访举报,强化督办责任,对巡视结果及时反馈与公示,扩大巡视监督效应,更好地发挥巡视工作在惩治腐败中的 “利剑”作用。三要在严格执行现有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反腐败制度创新。湖南法治建设最大的贡献是开启了全国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实施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程序法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我们应该传承这种敢为人先的精神和勇气,用以创新我省反腐败制度。比如,湖南可以发挥首创精神,颁布和实施 《湖南省各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开启反腐败制度利器之先河。
( 四) 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法治建设监督效力
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最大的弊端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缺乏足够的控制与监督,因此构建理性、有序、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中之重。第一,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监督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主导法治湖南的制度建设,确保制度的民主性、正当性,提高其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当前要尽快把 “一纲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进行整修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启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积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监督方面,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撤销。第二,整合法治监督力量,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我国的监督体系虽然拥有包括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督查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渠道和手段,却因缺乏协调与联动,形成不了监督合力。因此要优化湖南法治监督协调机制,整合各领域监督力量,统筹安排。
在强化人大监督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明确并细化其他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责、目标、手段及其责任追究方式,形成各监督主体分工负责、各方联动、彼此制约的格局。第二,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及时性。2014 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在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许多带有顶层设计性质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相继出台,绘就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蓝图。湖南应抓住契机,尽快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消除司法的行政依赖性,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为法治湖南建设保驾护航。最后,要强化民主监督。党内,要全面落实党务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同时,积极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外,要发挥群众监督的重大作用。群众监督是法治监督的坚实基础,也是最主要、最广泛、最本质、最管用的监督。要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党务、政务信息知情权; 要通过民主评议、质询听证、重大决策民主协商等方式保障群众参与权; 要积极设立群众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建立群众诉求与监督回应制度等保障群众批评监督权。同时,要发挥 “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履行好依法监督、民主监督职责。
结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湖南已经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但要把这个法律体系实施到位,涉及到一个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守法、从理论到制度、机制再到实践的伟大系统工程,需要湖南人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但是只要我们按照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要求,坚持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加强法治实施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法治实施制度机制,一定能营造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奠定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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