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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暴露的问题与优化路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晶
发布于:2021-08-12 共3964字

  摘    要: 众所周知,在我国政府针对社会进行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行政审批是其中一种重要途径,它对我国的政治、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被广泛应用到很多行政管理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维护促进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深化改革进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强改革大局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人民公仆意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消除关卡,突破“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本文针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予以解析,对当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所暴露的不足进行了剖析,从个人视角出发,论述了改革当下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

  关键词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

  目前,我国正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其基本要求为,各政府单位或部门需要打破现有环境桎梏,提升各部门的大局意识,消解关卡思维,打破官本位思想影响,强化政府部门自身的服务意识,明确当前所在部门职能,为中国的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行政审批制度概念论述

  所谓行政审批制度,指的是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来对相关人的申请进行审批,依法给予行政相关人员开展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行政审批具体涵盖有:审批部门、审批权力、审批范围、审批审核、办法审批许可、收取审批费用、变更或撤销审批许可等相关规则。[1]

  (一)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管理为最终目的而开展的一种事前管理行为。相关政府机关单位依靠行政审批制度的施行来对社会上的一些经济、文化活动进行规范,由此保障公众利益。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为: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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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正常合理进行,调节和控制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

  行政许可指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对有关人员所提出的开展某一项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活动的申请,政府机关单位依法决定是否给予其许可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审批特点分析

  1.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活动的主体单位

  简单的,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则来看,进行行政审批的往往是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并非自然人或法人。从严格意义上讲: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通过社会性团体(如某行业协会)向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相关许可授权、资格证办法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许可,这些都属于民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授权许可行为。

  2.达到行政管理服务目的是行政审批活动开展的原因

  行政管理行为开展核心原因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保持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行政审批权数据公共权力,不属于部门全力,更不属于某个人的全力。行政审批权在施行过程中严禁从公民中谋取经济利益,即审批部门严禁借用审批、颁布许可证等名义向当事人索要好处。

  (三)行政审批的种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我国最为常见的行政许可种类,它是我国行政机关允许满足相关条件的当事人使用相关权利的一种行为,所有与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相关联的活动,允许社会信用度较高的行业来到市场当中,从事法定经营活动,建立在生命财产、人身健康的服务或产品、物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可以采用普通许可的方式进行认证。

  2.特许

  特许指的是行政机关单位代表国家或政府给予许可人行使某项权力的权力,这是一种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常见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等与公共利益密切先关的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之中。

  3.认可

  认可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对应的资质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审批方式,一般通过向相关人员颁发资质证书的方式进行审批。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基于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对相关人员是否具有某一特征来进行判定。核准主要在针对重要设备、关键性设计、施工等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当中使用。

  5.登记

  行政机关单位依靠审批的方式来确认个人或企业是否拥有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与特殊身份。

  二、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暴露的问题分析

  (一)滞后观念妨害改革深化

  部分行政审批机关认为“这件事一直是很麻烦的,审批项目赶紧取消吧,能交出去就交出去!”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认识误区,错误的把审批与利益挂钩,是对政府职能认识模糊的体现。落后的管理理念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宜,即“管理就是审批”,不审批就没法管理。管理方式单一,审批——收费——处罚“老三样”的传统模式,缺乏改革创新活力。

  (二)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有许多地方、部门,未针对法律和地方性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对中央文件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导致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任意对行政审批条件进行设计,随意增加或删除行政审批事项、复杂或简化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时限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监督监察部门给予及时纠错和责任追究。[2]

  (三)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从行政审批流程的规范化设计,到行政审批时间的控制,再到行政审批签批权的委托下放等,都没有形成一整套与之匹配实施的规则,使得部分行政审批存在规范性差、同步性差、协调性差的非规范合法状态。

  三、优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进行明确

  1.降低行政审批的类目

  这不但是我国改革开发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今后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简单地说,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要依托相关的标准化定量,严禁盲目增加审核项目,适当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当前冗余的行政审批类目开展清理,保留有意义的类目,清除低效率类目。

  2.规范审批行为

  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同样是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它是对原来行政审批制度所存在问题或不足的一次重要改革,在中国原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当中,对于所暴露的问题和缺陷,必须要进行铁腕改革,对现有的审批制度开展大胆创新,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客观理性分析,深入剖析市场变化规律,实现行政审批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体现。[3]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1.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解决由谁管的问题,更要解决如何管的问题。政府应以坚持市场优先原则与社会自治原则相结合,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保障权责一致,合理划分垂直审批权限。

  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于人民群众实际要求作为改革核心目的,勇于打破改革过程中的阻碍,发动整个社会的力量。一是靠专业实力,用社会力量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度;二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广泛搜集来自于群众中的声音,依靠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来保证行政审批流程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三是扶持社会组织,在政府不能完成或不能有效履行社会职能方面彰显出社会组织的特有价值。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1)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继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不是一味的放任或削弱政府宏观管理,通过改变政府的宏观调控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监管。[4]因此,针对需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后监管,通过检查、监管、备案等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模式。

  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如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未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限期改正或撤销;如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协会、自治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可通过评价机制进行事后监督,无需前置审批。

  (2)制定好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指的是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权力,将权力清单进行明示,并对权力内容进行阐释,将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透明,人民群众便能够对权力的施行进行有效监督。从这一层面讲,权力清单的制定本身也是对责任的明确,对政府部门职能的明确,对各机关单位权力界限的划分,使其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3.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问责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支撑。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架应如下:其一,全过程监督。对行政审批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二,全方位监督。在监督主体方面,包括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从其内部监督方面,亦可建立专门的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其三,信息公开,高度透明。

  4.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1)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引入标准化理念,规范审批流程管理。逐步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咨询规范标准、行政审批基础性规范标准、行政审批办理规范标准及监督检查规范标准。形成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整体性制度框架。

  (2)调整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推进“阳光审批”,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对审批环节实现调整,优化程序,明确审批权责,落实监督。最大限度方便基层,服务省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3)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创建“一站式”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例如,积极探索和推广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等有效做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体制机制。逐步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市民之家”集中办理。以行政审批资源集成为先导,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审批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欧桂英,黄长杰,杜宝忠,黄川编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解说[M]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3年版,第6页.

  [2]洪威雷,黄华. 服务行政- 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J] .公共行政, 2001(04) ,第5页。

  [3]杨晶.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R]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4(10) ,第8页。

  [4]李文良,等.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M]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3年版,第1页。


作者单位:中共安阳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原文出处:王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1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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