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移民的定义
生态移民的定义一直是学者们争执不休的问题。要追究其原因,则要从产生移民的动因进行分析。移民的产生有多种动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宗教、经济( 包括扶贫)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因素等七种。从动因上来说,生态移民似乎是由生态动因导致的,但是生态移民除了包含生态动因之外,也许并不能排除它会蕴含着其他几种随机混合的动因( 多数是扶贫动因) 。可以说,生态移民是一种混合型移民。要给生态移民下一个定义,看似一件简单的事情,由于其动因随机混合的复杂性导致生态移民定义的复杂性。因此,要对生态移民下定义,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为此,目前学者们对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通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生态移民进行研究,他们都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并结合其研究的成果给生态移民下了定义,但这些定义都带有各自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的色彩,因此,目前都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普遍说服力的定义。
事物的定义,顾名思义就是对事物的本质特征或者事物的内涵和延伸做出的确切表述。因此,根据生态移民的动因及其延伸的其他特征可以得出生态移民的定义是: 既为了保护或修复迁出区的生态环境,又辅之以脱贫、避灾或避战等原因的人口迁移活动。
二、制定生态移民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探析了生态移民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现阶段的生态移民是一种混合型的移民,就我国目前生态移民的主要目的来说,大多数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帮助人民脱离贫困并过上小康生活。但是在移民的过程中,学者们关心的因素很多,可往往没有及时重视法律的保障功能和指引功能,人民最为担心的莫过于移民后的生活是否比移民前过得更好,权益是否能更好地得到保障。法律作为保障权益最有力的手段,对移民的这些种种诉求,必然会责无旁贷。
诚然,生态移民的过程看似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帮扶贫困人民脱贫致富的过程,实则它是人民与政府或国家之间的一种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与国家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人民往往处于弱势,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保障移民权益的法律,而这部法律就相当于人民与政府或国家之间的签订的一种协议。充当移民与国家协议的这部法律,理应明确地指引和保障生态移民持续地进行,以及能够处理移民过程中和后续发展中因政府行政行为的违约而出现的一系列后果。面对我国目前生态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移民法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 一) 制定生态移民法的必要性
第一,生态移民由来已久,以后也会陆续地出现与持续地进行,可一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其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指导。因此,加强对生态移民的立法工作,是促进生态移民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这部生态移民法作为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上位法,在没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应对移民的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其实法律本来就应该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协商的,政府为人民谋福利的一种协议。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我国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就应该结合现有的实际国情,对移民这种特殊群体制定特殊的法律保障体系,保证移民的各项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
第二,制定生态移民法,不仅是满足社会对法制的需求,而且也是满足国家法律体系的需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归根到底就是人的需求。追求幸福的生活和权益保障,不仅是普通民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移民的最强呼声。国家理应回应人民的呼唤,健全国家的法律体系,及时制定生态移民法,满足移民的心愿与社会的需求。
( 二) 制定生态移民法的紧迫性
生态移民的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待保护的移民权益范围也日益增大,主要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等。目前,生态移民虽然有法可依,但基本都是各级相关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这些政策与法规还未能对移民权益进行足够的保障。随着生态移民的多元发展,甚至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移民中新出现的客观情况,也解决不了新的问题。生态移民出现的矛盾开始逐步尖锐化。要成为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本应该要未雨绸缪,而现在的法律却远滞后于生态移民的实践。因此,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的法制建设,是生态移民要完成的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要把生态移民的各种权益纳入到生态移民的立法范畴已经刻不容缓。制定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生态移民法,并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妥善解决生态移民出现的矛盾( 如: 生态补偿、移民安置与就业等) ,并对移民过程中一些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以促进生态移民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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