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正式制度的建构过程,是正式制度变迁的一种方式,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改革能不能顺利进行,进行的广度和深度怎样,质量怎样,效果怎样,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动力状况是核心因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动力则是从事改革行动的主体之动力。离开改革主体,动力便无从谈起。改革动力对改革主体具有天然依从关系这一事实,决定了改革动力的生成与改革主体的状况具有内在的联系,因此探寻改革的动力,必须考察改革主体与动力生成的关联,分析改革主体,特别是主体结构与动力生成的内在机理。
一、改革主体的构成
改革主体是从事改革的行为主体,是制度创新者。改革主体是在正式制度变迁过程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扬弃旧制度、构建新制度的组织和个人。
谁是改革主体,谁是真正的改革者,这个问题是进行改革研究和改革实践要弄清的首要问题。历史唯物主义“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内涵了人民群众是改革主体的思想。然而,人民群众作为改革的主体不是无结构的单体,而是由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组织、不同的人群构成的复合体。历史唯物主义在肯定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决定作用的同时,也肯定了英雄人物、社会精英的作用。因此,改革主体是结构性的,不仅人民群众是结构性的,而且人民群众和社会精英在创造历史、推进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也是互动的。
关于改革主体及其构成(或结构) ,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述。诺斯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将制度变迁主体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他们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从制度创新主体来看,诺斯把制度创新分为三种: 个人推动的创新; 团体推动的创新; 政府推动的创新。这三种创新在历史上并非截然分离,而是相互影响,互相转换的。”[1]在诺斯看来,每一组织就是一个企业,政治组织就是政治性企业,政治家作为制度变迁主体就是政治企业家。个人和团体主要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个人或团体受可能的制度获利机会引诱、自发倡导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首先是形成能够发现制度变迁潜在利润的“初级行动团体”,他们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启动制度创新的进程。“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2]接着,“次级行动团体”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进行制度变迁,实现制度利润。
经济学家张曙光将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行为称之为制度行为,“当人们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时,就成为了一个‘制度行为主体’,简称‘制度主体’。”生活在同一制度环境中的人们,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的行为与角色是不同的,这种行为与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团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的地位,起着决定作用,是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决定者,即选择主体或变革主体,或者称为“制度决定者”; 另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团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起着从属的作用,是“制度接受者”。而制度接受者也会对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施加自己的影响,间接地发挥“制度决定者”的作用。[3]257 -258辛鸣在《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一书中,将制度变迁的主体划分为民众、利益集团、政府和精英四种。民众从理论上说是一个整体,但在现实中是以单个人的个体形态存在的。
每一个人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都通过民众整体作用表现出来,体现在众人的合力之中。利益集团是制度变迁的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它与民众的差别就在于它是以较高水平的组织性为特征,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政府也是一个利益集团,但政府不是自发组织,它发挥着其他利益集团所替代不了的作用。精英是社会生活中在各自活动领域文化素养和能力水平较高的人,他们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思想认识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作用,他们是制度变迁的思想主体、知识主体。[4]
对制度变迁(或改革) 的主体,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有益见解,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他们的研究也有不足,最突出的是没有对改革主体的构成进行分类,没有揭示主体构成的一般和特殊性质,因而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同的研究者会提出不同的主体构成。其实,在不同的制度变迁条件下,其主体构成是不同的,如果不能从一定的高度或分类视角进行理解,就很难把握改革主体的真正构成。鉴于此,我们将改革主体的构成分为一般构成和境遇构成。一般构成是指改革中普遍存在的主体构成,这就是“个人、团体和政府”结构。这是对改革主体的高度抽象,是从一般、普遍意义上对改革主体的把握,其他主体都被概括、囊括其中。社会精英,当其代表组织或团体时,属于组织、团体范畴; 仅仅作为个人发挥作用,则是个人。利益集团主体,由于它是团体的一种,属于团体的范畴,所以归入团体主体之中。团体,包括组织团体和非组织团体。虽然政府也是组织,是团体,或者是特定的利益集团,但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作用、特殊的性质,所以一般将政府排除在团体主体之外,作为独立主体,而且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虽然团体、政府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作为团体和政府的组成部分并体现它们的意志时,只是代表团体和政府,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因此,“个人、团体和政府”是比较清晰、完整的主体构成,这一结构基本涵盖了各类改革的主体。但由于改革总是具体的,在不同的境遇条件下,主体的表现具有不同的形式,因此我们仅仅把握了主体的一般构成还不足以利用这一框架分析主体状况以及改革的动力生成。这就需要在改革主体一般构成外,把握境遇构成。所谓境遇构成是指具体改革境遇中的主体构成。首先,境遇构成是一般构成的逻辑展开。一般构成是“个人、团体和政府”结构,这个结构中的每一主体都是一个子系统,当某一个或两个、三个子系统再展开时,就表现为另一种主体构成即境遇构成。其次,境遇构成是一般构成在特定改革境遇中的具体表现。由于改革的境遇是多样的、复杂的,因而境遇构成也是多种多样的。境遇构成是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改革任务和对象的不同,因而改革的具体操作者不同形成的。换言之,什么样的人、团体、组织才能成为改革主体,这是由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改革任务和改革对象等因素决定的。“基层民众、社会精英、团体、政府”,“基层民众、利益集团、政府”,“基层民众、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等都是比较典型的改革主体境遇构成。改革的境遇是无数的,因而改革主体的境遇构成也是无数的,因此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境遇出发,会提出各种不同的改革主体构成。
二、改革动力的结构性
应用结构分析方法研究改革,揭示制度变迁的结构性特征,这无论是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中,还是在我国的改革理论研究中都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改革动力的研究,也应该运用结构分析方法。
这是因为改革的动力也是一个结构性系统,是由多因素构成的,而且多因素之间存在协同关系。其实,无论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还是具体到改革的动力,都是结构性体系,都具有结构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形成社会发展的动力。由生产力发动,导致生产关系变化,由生产关系的变化导致经济基础的改变,由经济基础的改变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这一过程是结构性的矛盾运动。由此可见,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结构性动力。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式。对于改革的动力,国内理论界从结构层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毛寿龙从认识结构、利益结构、权力结构层面深入分析了行政改革的动力与阻力问题,指出要克服改革阻力,形成改革动力,需要有效的改革共识,需要激励个人努力的利益结构,需要合适的权力结构。[5]韩庆祥认为,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努力解决但长期解决不了的是体制问题。体制是由结构决定的,归根到底,许多问题是由结构产生的,是结构性问题。解决结构性问题,需要对改革作出科学的顶层设计,从重构改革的动力结构入手,即从改革的突破口、路径、顺序、重点、目标、操作性、社会心理、社会共识等方面入手进行设计。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会形成改革动力,获得好的改革效果。[6]辛本禄、蒲新微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根本推动力在于不断完善权力结构。中国改革是中央政府权力下放和分解的过程,是市场主体逐步培育、多元化权力结构逐步形成的过程。要持续推进改革,必须完善权力结构,建立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多元均衡结构。[7]虽然我国理论界对改革动力结构进行了多维度研究,但这些研究也存在许多不足。例如,研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等单项改革动力结构的多,总体上研究改革动力结构的少; 有些论着虽然分析了我国改革的动力结构,但有的对结构因素的归类不够恰当,有的对结构因素的提炼过于简单,没有能够真正把握改革动力的结构因素。把握改革动力的结构性,关键在于把握改革动力的结构因素。
构成改革动力的结构因素比较复杂、多样,通过提炼、综合、归类,从改革主体视角来说,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因素:
第一,利益效用。这是改革的直接动力因素。人们之所以选择改革,是因为预期改革后比不改革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这种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无法获得的收益效应是推动人们改革的引擎。“戴维斯和诺斯最早提出一个关于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其基本思路是: 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创新利润。创新利润是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
改革主体也是经济人,在改革之前,他们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他们就具有动力从事某项改革,进行制度安排。当然,在不同的条件下,改革主体对利益效用的考量内涵是不一样的,有的可能是经济利益,或者主要是经济利益,同时还考虑其他利益,有的可能是某种精神利益———自我实现的满足等等。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境遇中由于偏好的差异,对改革的利益效用追求有所差别。例如,国家主要领导人可能更多地考虑的是政治因素。“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任何制度创新主体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自身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而核心领导者在制度创新决策时首要的目标就是维护和加强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并使公开地或潜在地反对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以维持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
第二,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它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总和。意识形态取决于社会存在,反映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对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社会制度的导向作用方面。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信念、信仰,会引导人们进行符合自己价值观念的制度建构,特别是政党、政府等政治组织会在自己所信奉的意识形态的强烈推进下进行社会变革,建立与其意识形态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其他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意识形态具有多元性,那些反映现存社会里孕育成长着的新社会因素的新意识形态,为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建立进行着不息的呼唤。这些新意识形态的代表,受到自己所承载的意识形态的驱动,进行改革,建构新的制度。
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或改革的作用,已经受到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重视。在这方面,诺思提出了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觉得新古典理论不能解释“搭便车”机会主义行为和利他主义行为问题。
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无法排除“搭便车”式的机会主义,也无法理解利他主义。“任何成功的意识形态都必须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它的基本目的是动员团体成员积极行动,而不要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简单的享乐主义的个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上。”[3]274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是关于世界的信念,是世界观,是行为规范和习惯准则。以意识形态协调人的行为,可以使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判断易于达成一致,减少交易成本,可以修正个人的行为,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机会主义,激发个人实现组织目标的热情。
第三,认知结构。“从人的角度来说,支持改革,还是阻碍改革,首先看人自身的知识。”
其实,人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自身的认知结构,即自身已经形成的知识观念及其组织架构,是自己认识外部世界的心理基础。人的认知结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知识积累而逐步形成并不断进化的。而人在某一时点的认知结构,既是他此前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成果,又是他认识事物、开展实践活动的知识和思维基础,也是他认识事物、开展实践活动的精神能量。同样,人作为改革主体,他的认识和行为也服从这一规律。对改革的内在需求能不能深入体察,对改革的目标任务能不能正确把握,对改革的方式方法能不能科学选择等等,都需要改革主体具有专业的知识、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思维。作为改革动力结构构成因素的认知结构,主要是指改革主体的知识素质、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状况。一个人的知识素质、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直接影响着他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什么样的知识素质、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才能成为改革主体动力结构的积极因素呢? 就是能够适应改革需要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开放发散的思维方式,一言以蔽之,就是能够给改革主体不断注入前进动力、能够使改革主体承担改革任务的认知结构。首先,思想代表社会前进方向,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性,体现社会变革的时代潮流。其次,思维结构开放,具有包容性,能够不断汲取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具有创新品性。最后,能够发现改革需求,把握改革契机,具有提出和完成特定改革任务的专业知识和背景知识。
第四,意志品质。意志是人自觉确定目的,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在人的活动中,意志发挥着重要作用。意志作用的发挥以人的能力为基础,以智慧为依托。意志作用的主要表现,首先是发动行为,按照预定目标行动; 其次是克服困难,排除妨碍预定目标实现的阻力。良好的意志品质是活动顺利进行、达到预定目的的重要保障。所谓意志品质,是指个人比较稳定的意志表征,主要包括自觉性、果断性、自制性和坚韧性。自觉性是意志的首要品质。自觉性强的人,能够自主地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自觉自愿地克服困难,完成任务,并能够对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自觉反思和评价。在改革中,这种自觉性表现为敢于担当的责任感,敢于改革,善于改革,自觉承担起自己的角色职责。意志的果断性是指善于明辨是非,合理快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的意志品质。果断性在改革中的表现是,善于运用智慧,果敢决断。面对改革任务,拿得出魄力,能够迅速决策; 作出决定后,能够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地执行; 在推进改革时,善于张驰得当,把握轻重缓急。
意志的自制性是指善于控制和支配自己行动的意志品质。自制性在改革中的表现是,敢于动真碰硬,能够顶住与目标相背的压力,克服阻力,具有坚决改革的“闯关”勇气; 能够排除干扰,进行自我控制、自我克制,具有劈波斩浪、乘风而行的定力。意志的坚韧性是指能够坚持决定、咬定目标、克服困难、清除障碍、坚定不移完成任务的意志品质。坚韧性在改革中的表现是,能够把握好改革的节奏,控制好改革的风险,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正视困难,克服困难,百折不挠,保持耐力,将改革进行到底。责任感、魄力、定力、耐力、执行力等意志力的表现,以及作为这些趋向性和力量基础的能力,都是改革主体动力的组成部分。
改革主体的动力因素是多元的、多方面的,以上四因素只是主要的。其实,利益效用是改革主体动力结构的基础因素,思想、观念、心理等主观因素也举足轻重,并且日益受到重视。对此,韦森在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译序中写道: “从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分析理路上来看,要弄清从一种社会秩序向另一种社会秩序的过渡或转型,关键还是在于理解制度变迁机制的动力源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在诺斯晚年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个较明显的渐进性转变,那就是他越来越重视人们的信念(beliefs) 、认知(cosnition) 、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 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 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三、改革动力的主体生成
改革动力是如何生成的呢? 如果我们将改革动力分为主体动力、客体动力和环境动力,那么改革动力的生成相应就有主体生成、客体生成和环境生成。改革动力的主体生成、客体生成、环境生成,是指改革动力分别来源于主体、客体(制度变迁的接受者) 和环境的路径状态。这三种动力来源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改革动力的主体生成离不开改革动力的客体生成和环境生成; 另一方面,改革动力的客体生成与环境生成只有依附于改革的主体生成才能成为现实的改革动力。
改革动力的主体生成,具体表现在主体之间、主体动力构成因素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动力因素、主体与环境动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之中。各改革主体需要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形成合作; 各主体动力结构因素能够激发主体改革需求,并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活力; 主体与客体动力因素能够互动共进,形成合力; 主体与环境动力因素相互融合,形成一致力量。
第一,改革主体的动力是在改革主体相互作用并进行合作状态下生成的。在一定意义上,改革主体就是改革动力,就是改革动力之源。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而其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因素对改革的诱发作用,都是生产力作用的具体表现。作为社会进步力量的劳动者则是生产力的人格化代表。马克思主义把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力量看成是特定的阶级,认为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社会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恩格斯说: “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为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11]毛泽东也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2]
这无异于说,人民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力,人民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改革动力源泉。因为人民创造历史包括人民对社会制度的创造。无论是无产阶级,还是农民阶级,毛泽东都把他们看成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改革的真正动力———‘ 制度创新者’———是政治家们,中央的、地方的和企业的,取决于改革的层次。”
这是说,改革的动力来源于改革主体。作为改革主体一般构成的个人、团体与政府,虽然在不同类型的改革中其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甚至存在较大差别,但只有在他们密切合作中才能形成现实的改革动力。个人、团体和政府是三个层次的主体,三层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形成三层合作—不合作多重转换博弈结构模型。三层主体在常规情况下根本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在许多具体利益上又常常不一致,甚至对立、冲突。三层主体在根本目标和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改革是“上下互动型改革”,是主体合作型改革。但这种互动和合作并不是持续、稳定、均衡、静态的结构。当改革引发的利益格局调整使三层主体的利益得到增进时,他们处于合作状态; 当改革损害其中一层利益而不能承受或不愿承受时,就会发生冲突,出现不合作。由于改革的多项性和持续性,因而这种合作和不合作是多重转换的。因此,当三层主体的利益、取向一致,形成三层主体合作博弈结构,主体便协调一致,形成改革动力。在改革主体境遇构成情况下,主体层级更加多样,主体关系更加具体,主体作用差别更加悬殊,但是,不管多少具体主体,不管某个主体发挥的作用是多么特殊,只有主体利益与取向一致,相互协调,形成合作模式,才能生成强大动力。
第二,改革主体的动力是在改革主体动力因素相互作用下生成的。利益效用、意识形态、认知结构和意志品质是改革主体的动力因素,这些动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生成改革动力。改革的发生,根本动力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个客观需要被改革主体所认识,主体发现了改革的潜在收益,并将其转变为自己的利益效用需求,形成改革的动机,因此利益效用需求是改革的直接动因。这种利益效用需求受到主体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的考量,当利益效用需求与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取向相互一致,知识结构能够把握改革需求与利益效用取舍,便形成改革动力。意志品质犹如放大器,放大并强化这种动力,使它的强度、深度、持久度保持在佳点状态。主体动力因素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其中权力是首要条件。大部分改革主体,他们并不掌握改革对象,有权机构必须为改革主体赋权,即赋予改革主体从事某项改革的权力,否则,改革可能停留在方案上,无法实施。因为改革主体常常又是改革客体,所以当改革主体利益在改革中受损时,需要进行补偿,使主体保持较高的改革积极性。即使在改革主体利益没有受到损害,为了使改革既快又好,需要对改革主体进行激励,形成激励与推进机制,将改革的社会需要转变为改革的主体需要。为改革主体创造一定的条件,改革主体的动力因素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改革主体的动力是在改革主体与改革客体动力因素相互作用下生成的。改革的客体即制度的受众,是制度的接受者,制度规范的对象。
一项改革能不能得到改革客体的支持,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效,甚至关系到改革的成败。改革客体影响改革主体动力发挥、影响改革推进的因素,我们称之为改革客体动力因素。这种动力因素主要有利益、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心理承受力等。
一个新制度的诞生,应该能够增添改革客体的利益,达到“帕累托改进”状态。如果一项改革使社会中某些阶层的利益得到增进,另一些阶层利益受损,或者使社会所有阶层的利益都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给利益受损者予以补偿,即实行“卡尔多改革”,才能使改革客体支持改革。改革客体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决定着他们的制度取向,只有符合他们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改革,才能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支持。所以,当改革客体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与即将建构的制度所蕴含的价值不一致时,改革主体需要进行动员,进行改革理论的传播和思想的准备。改革所进行的制度创新,需要改革客体接受,这就需要客体具有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物质利益受损、制度创新不符合自己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不符合自己的价值取向,就不可能在心理上承受。即使物质利益没有受损(甚至利益增加) ,制度创新与自己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相一致,也会因为其他原因,诸如改革的时机、方式方法问题,使客体在感情上、心理上无法承受,就会使客体对主体的改革措施不予支持,因而主体的改革动力就难以发挥。因此,主体改革动力的生成依赖于客体动力因素,依赖客体动力因素的优化,依赖于客体动力因素与主体动力的正向而行。
第四,改革主体的动力是在改革主体与改革环境动力因素相互作用下生成的。改革主体动力的生成受制于改革的外部环境,我们将影响主体动力生成的环境因素称之为环境动力因素。环境动力因素较多,如崇尚创新的文化传统和非正式制度、稳定的社会秩序、公平的社会氛围、具有挑战性的矛盾和问题、外部竞争以及国际合作等。
环境动力因素对主体动力的生成主要表现在顺力和压力两个方面。顺力,是直接与主体动力目标方向一致的推进力量,是主体可以直接利用或凭借的力量,这股力量犹如顺风扬帆,帆借风势,风大船疾。社会舆论、社会文化与改革潮流同向而行,民众思想、社会心理顺势策应改革,各种社会因素形成支持改革、推进改革的合力。压力是由于矛盾和问题、差别和落后等因素而造成的改变现状的驱使力量,这种力量常常需要转变为主体的危机意识和心理负重,从而再转化为主体的改革动力。作为环境动力因素的压力,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现实存在的矛盾、问题,来自于竞争和地区及国际比较等方面的潜在落差与现实落差。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会积累起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有时甚至会产生政治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寻找解决的办法,会触发人们进行制度创新。竞争,有地区竞争和国际竞争等。对于国家来说,国际竞争,他国的制度优势、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性会形成外部压力;对于不同的地区来说,也有制度创新的竞争,其他地区的制度优势和发展优势会成为本地区制度创新的外部压力。国际合作,与国际经济社会规则的接轨,会形成制度创新的倒逼机制,激发改革的推进力量,使改革主体加快改革进程,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
改革主体动力的生成还取决于改革系统本身。改革目标的确定是否科学,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否合理,改革方式的使用是否恰当,改革措施的推出是否配套等等,改革每一环节把握的状况,都会影响改革主体动力的生成质量。把握好改革的每一环节,做到科学、合理、恰当、配套,才能使改革主体动力顺利生成。通过改革建构的制度,相互之间是否协调、匹配,直接体现改革的质量和效率。改革的质量和效率状况影响着改革主体改革的热情与积极性,因此,制度结构的优化所体现的改革预期效果,可以反作用于改革主体,使主体改革动力得到进一步强化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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