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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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29 共54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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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探析 
【引言  第一章】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第二章】技术侦查措施的域外考察 
【第三章】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构想 
【结论/参考文献】技术侦查制度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社会在高速持续发展,科技在日新月异地进步,各种新型的、先进的犯罪方法也随之而来,这使得我国普通的侦查方式不足以满足侦破新型犯罪案件的需求。技术侦查措施应时而生,并且逐渐发展成我国实际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侦查方法。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可以大大提高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然而,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又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规制。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从审批、执行到监督等环节也都是处于法外运行状态。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次将技术侦查措施以法条的形式作出规定,使得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技术侦查合法性的质疑得以消除,同时,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法律规定还可以有效遏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防止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个人隐私。因此,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及司法改革的总结与认可,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次飞跃。此次修订案虽然赋予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地位,但对技术侦查措施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不断予以完善和改进。

  本文试从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特点、种类等说起,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作出分析,进而从法治的角度论证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的合法性根据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一些构想,从而推动中国今后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第 1 章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1.1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1.1.1 代表性观点

  在技术侦查措施被纳入法律之前,侦查部门早就已经将它灵活运用于犯罪侦查工作中,但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人们似乎并不重视,而是更多地从具体的侦查方法入手对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但是作为技术侦查措施理论研究的起点,我们首先要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作出剖析。如今,理论研究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议论纷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其归纳总结,可以总结出 3 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进行侦查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1]

  另一种观点更加强调技术侦查措施的隐蔽性,认为技术侦查就是秘密侦查,是以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找寻线索、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过程,并且不被当事人所知晓。[2]

  第三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使用的特殊的技术措施。[3]

  第一种观点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广义理解,但如此定义显得格外抽象,没能体现出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实施的具体方法、实施的目的等。第二种观点把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同起来,不合理地扩大了技术侦查的外延。第三种观点把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仅限定为公安部门与国家安全部门,忽略了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所具有的侦查权。总之,以上这几种看法均未全面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和内涵,因此,概括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应该着重强调它的技术性、隐秘性,体现其较高的适用条件以及严格限定的适用范围等特征,从而用来区分一些与其相似的概念。

  1.1.2 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

  以上通过分析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和缺陷,与此同时再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①笔者认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条文,而且不能脱离现有的实践成果,而是应当在借鉴和参考西方法治化国家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当前的客观情况作出细致规定。综上所述,笔者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拟定为:侦查部门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在使用普通的侦查方法不足以查清楚案件情况时,运用相应的科学技术手段与仪器设备,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从而秘密获取案件证明资料的多种技术方法的总称。一般包括监听、网络监控、红外线技术等等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方法。此外,由于新修订的刑诉法在“侦查”一章中单独用一节规制技术侦查,并且把标题设置成“技术侦查措施”.然而,其中第 151 条把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这两种秘侦措施也归在本节中,①[4]

  为此,笔者认为如此归类并不合理,因为这两个侦查措施都包括在秘侦措施范围之内,具有“秘密性”的特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一些技术性手段来配合侦查工作,但这两种侦查手段并不仅仅依赖技术性手段的支持,而是更多地依靠人力来完成侦查工作。于是,笔者倾向于另设专门章节对其予以明确,或者把这两种侦查手段与技术侦查措施共同设在秘侦措施的范围内,归于秘侦措施章节里 .所以,本文所论及的技术侦查措施并不包括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等。

  1.1.3 与其它概念的区别

  (1)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

  我国多数专家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以下简称秘侦措施)是同一概念,即技术侦查又称秘密侦查。这种看法显然没有认识到两者之间一般性及特殊性的关系。虽然在侦查工作中,部分秘密侦查活动也会应用某些技术手段,但这些技术手段是用来配合秘密侦查工作的,技术手段所具有的属性并不能完全代表秘密侦查本身的特性。因此,不能将技术侦查措施与秘侦措施等同起来。笔者认为,秘侦措施的“隐秘性”是其突出特征,它既包含以“技术性”作为重要特征的技术侦查措施,又包含各种非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其涵盖的内容比技术侦查措施要广泛很多。而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特征除了“隐秘性”,还应包括“技术性”.只具有隐秘性而没有使用技术性手段的侦查措施不应被称为技术侦查措施,如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等;相反,仅仅使用技术设备而不具备隐秘性的侦查手段也不能被称为技术侦查措施,而应称为“侦查技术”,比如测谎技术等等。由此可知,技术侦查措施应该既具备技术性又具备隐秘性。因此,通过分析二者的属性可知,秘侦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与技术侦察措施

  无论在学术研究中还是现实生活中,关于“侦查”与“侦察”二者之间的区分一直争议不断。“侦查”一般被应用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法》之中,“侦察”则被应用在《国家安全法》之中。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侦查适用在刑事诉讼立案之后,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而侦察往往适用在刑事诉讼立案之前。第二,适用条件不同。侦查是在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为了查清楚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的调查活动;侦察是为了查清楚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或初步决定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开展的调查活动,其允许针对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侦查对象。第三,工作方式不同。侦查即可以秘密进行也可以公开进行;而侦察主要在秘密环境下进行。[5]

  (3)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

  侦查技术指的是有关部门在侦查工作中使用侦查手段的同时采取了某些科学技术,例如,将高端的机器设备应用到勘验、检查活动中等等。而产生在犯罪案件日益高科技化的特殊背景下的技术侦查,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与侦查技术的不同。第一,案件适用范围不同。对于侦查技术的适用范围,法律没有进行限制,一般都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决定是否使用侦查技术以及使用哪些侦查技术;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应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作出限制,不能应用于所有案件。第二,两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侦查,因此技术侦查措施是同普通侦查措施并列的一种新型侦查方式;后者侧重于技术,是一种特别的科学技术,即将科学技术应用到侦查实践中。第三,侦查技术往往是公开使用的;而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6]

  1.2 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特征

  1.2.1 侦查手段的技术性

  之所以称为技术侦查措施,是由于“技术性”是其本质特征,即依靠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高科技装备,充分运用科技原理,把当今的科学技术成果有效地应用到刑事犯罪侦查活动中。例如网络监控,它是侦查人员针对局域网内的计算机进行监视和控制,利用网络监控软件来获取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它必须借助互联网设备才能完成,对科技水平有很高的要求。

  1.2.2 实施方式的隐秘性

  一般的侦查措施大部分都是依法公开进行的,侦查人员采取侦查措施之前必须先向相对人出示法律依据或者先行告知将要采取何种措施,而且要求有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场,例如搜查、检查、勘验等。而技术侦查措施是在适用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隐秘进行的,德国刑诉法典将之称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技术侦查措施从启动到实施直至侦查材料的处理都要求在严格的保密状态下进行。固然,这种隐秘性是相对的,并不绝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于当事人来说是秘密的,而对于侦查主体来说是公开的,某些情况下还要有其他主体的互相配合。

  1.2.3 获取证据的直接性

  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性是由隐秘性决定的,因为其缺少中间环节,侦查机关可以直接针对相对人获取案件信息。在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能够根据电子监控、电子监听等手段直接记录侦查对象的犯罪过程,从而获取原始资料,而且犯罪嫌疑人面对这种证据难以作出反抗。而使用普通的侦查方式取得证据通常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常常会由于其主观原因阻碍案件侦查。

  1.2.4 实施结果的侵犯性

  技术侦查措施与一般的侦查措施的侵犯性是不同的,虽然常规的侦查措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侵犯性尤为明显,即使侦查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也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是合法使用中的侵犯,侦查机关下为了获取相关证据,在某些情况必须放纵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而这些犯罪行为必然会侵犯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超出法律的授权过度使用或者根本没有法律的授权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必然会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

  1.2.5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技术侦查措施是顺应犯罪集团化、隐秘化等现象而产生的,所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一般只针对特定的案件与特定的对象,为此,我国新刑诉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①通过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案件及对象进行限制,能够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保证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符合案件的危害程度,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1.3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虽然技术侦查措施被正式纳入刑诉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其种类,这使得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随意性,容易导致对其滥用的后果,导致对公民人权的侵犯。当前,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参照《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重点包含电话监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密拍密录、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六类[7].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作出适当变更,例如,应该把密搜密取、邮件检查在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之内予以排除,因为它们不具备技术侦查措施“技术性”的特征,不妨将其归为一般的侦查措施中。另外,应当把数字化侦查与网络侦查归入技术侦查措施中[8]

  .因此,结合当前侦查实践的情况,笔者认为,中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应当有电子监控、通信监听、电信监控、密拍密录、数字化侦查、网络侦查等六大类。

  1.4 技术侦查措施的功能

  1.4.1 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众所周知,严惩犯罪与维护人权是刑诉法的基本理念。技术侦查措施在修订之后的刑诉法出台以前,侦查人员对其实施通常都是自审自批,而且对其如何实施基本没有法律限制,这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时候具有肆意性,从而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但我们力求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的同时又不能由于它的实施而侵犯人权。刑诉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初衷在本质上讲,就是希望在严惩犯罪及维护人权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即借助科技成果,充分运用高度隐秘性、先进技术化的侦查方法,快速发现犯罪行为、迅速获得证据材料并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通过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逐渐消除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口供的依附,能够尽量避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1.4.2 实现侦查模式的转换

  传统的侦查模式即侦查机关通常使用的“由供到证”的模式,即先对嫌疑人进行审问,获取言词证据,据此再去寻找实物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使得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嫌疑人的供述,而对于口供的过分重视,极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横行。侦查人员通过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能够反映出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获得充足的实物证据。而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可以使侦查机关快速准确地获取犯罪情况,同时还能够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现象自然会减少,侦查模式随之就会得到转变。

  1.4.3 犯罪预防

  陈光中教授认为公开侦查属于消极防卫,而技术侦查属于积极防卫,更加满足公共利益的追求目标[9].技术侦查之所以能够主动防卫,是因为通过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随时监控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随时知晓其正在和将要做出的犯罪行为,并能够及时控制严重后果的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有组织的犯罪,或者连续作案的犯罪,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防止产生更多严重后果,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从而能够对犯罪预防起到一定作用。

  1.4.4 提高侦查效率

  从侦查效率上看,发挥技术侦查措施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第一,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能够增强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第二,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能够提高侦查机关选择侦查方案的能力,从而作出正确、有效的侦查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增强侦查效益。第三,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提升侦查活动的时效性,增强侦查人员的时机意识,因时施策,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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