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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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拓展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29 共4882字
论文摘要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 2011 年初推出的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 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此款软件进行网上交流沟通, 它被广泛应用于乘坐出租车、 商业交易、 社交等活动. 微信具有强大的社交功能, 如在线交流, 添加好友, 定位导航, 公众平台等. 最新资料统计, 微信运行三年来, 这款应用在中国内外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2.7 亿 人 , 其中公众帐号数超过 200 万 个 . 这一庞大的用户群体蕴藏着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 充分利用微信的各项功能并深度挖掘微信中所蕴藏的犯罪信息, 无疑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多源采集信息、 拓展侦查思路、 改进办案方式、 提高破案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 我国多地公安已经开通了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平台. 通过微信平台, 第一时间发布破案追逃、 治安防范、 重大案件通报等权威信息. 同时, 鉴于 "公众平台" 隐秘、 便捷的特点, 有利于鼓励民众大胆举报、 提供案件线索, 协助公安破案. 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建立微信交流工作群, 实时地发布侦查动态, 大大地提高了侦查效率.

  一、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的现状与特点

  随着微信用户的不断增多及相关应用的普及, 微信在中国已经不能简单地局限于一般的通讯或社交工具, 它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或行为习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 在新历史背景下, 微信对犯罪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 作为侦查主体应该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之外还存在这样一个由微信所构建起来的 "虚拟社会". 近几年来, 利用微信所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 其特点主要有:

  (一) 犯罪主体年轻化

  "微信 " 作为一款新兴的即时通讯软件 , 受到广大年轻人的追捧. 他们大多思想前卫, 熟悉网络, 乐于尝试新鲜事物. 因此, 利用该工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也多为年轻人, 其中以 20-30 岁的青壮年男性居多. 在以微信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时, 他们通常选择单独作案. 他们通过 "摇一摇"、 "查看附近的人"、 "漂流瓶" 等功能添加陌生人, 利用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 以看电影或开房间聊天为名将被害人约出, 除骗财盗窃, 还有可能实施猥亵、 强奸等犯罪行为.

  (二) 犯罪对象以女性为主

  微信犯罪的侵害对象大多数为女性. 在女性受害者中主要有两种类型女性受害者, 一种是思想单纯的年轻女性, 另一种是生活寂寞的中年女性. 前者由于涉世未深,思想十分单纯、 不能及时地遇见危险的存在. 后者大多是因为家庭、 婚姻、 心理等多方面原因而喜欢上并依赖上了微信, 喜欢向陌生人倾诉, 通过找人聊天来满足自身内心空虚、 寂寞的心理状态. 这些中年女性虽然涉世已深, 也能够预见通过微信认识陌生人并与之见面所会发生的危险, 但是在其寂寞心理的驱动下独自与陌生人相见, 极可能上当受骗.

  (三) 以侵财型或性犯罪为目的

  微信的 "摇一摇"、 "漂流瓶" "附近的人" 等功能,均有助于犯罪分子迅速猎取侵害对象. 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查找 "附近的人" 功能, 利用微信 GPS 定位功能, 迅速查找到离自己最近 100 米范围以内的微信用户. 之后犯罪嫌疑人通过 "微信" 加好友聊天, 逐步为自己 "骗色" 或"侵财" 设下圈套.

  在 "骗色" 案件中, 犯罪分子往往首先通过微信头像、 个人年龄、 职业等信息锁定作案对象, 选择年轻女子发出聊天信息, 与其搭讪, 骗取信任、 约其见面, 后以吃饭、 唱歌、 看电影等为由将其诱骗至比较隐蔽的场所实施性侵犯.

  在 "侵财" 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盗取他人"微信", 选取微信当中好友, 冒充事主朋友向其借钱; 有的在 "微信" 上发布招嫖信息, 后以交付定金、 违约金为由骗取钱财; 有的通过微信相约出去旅游, 乘机抢走或者盗走被害人财物等.

  除了上述 "骗色"、 "侵财" 犯罪案件类型之外, 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聚众淫乱、 组织卖淫、 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也屡见不鲜.

  (四) 犯罪手段隐蔽, 成本低

  从目前发生的微信犯罪案件来看, 利用微信作案的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手段隐蔽、 成本低、 成功率高等特点. 不法用户只需要在自己的手机上免费下载这款软件就可使用实施犯罪行为. 低廉的犯罪成本使得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加猖獗. 犯罪分子只需要在微信上筛选出被害人, 利用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 将被害人邀请出来见面即可实施犯罪行为. 另外,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一般将被害人带至宾馆、 酒店等较为隐秘、 封闭的场所,故很难被警方当场发现抓获. 况且, 微信是一个虚拟社会, 人们交流往往都使用昵称, 即使在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发现. 又由于受害人往往为女性, 她们在遭受侵害后会因为羞愧、 害怕等原因选择忍气吞声, 所有这些原因都增加了侦查机关对此类 "微信案件" 的破案难度, 也在客观上滋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微信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04 年安徽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在侦查的过程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 QQ 聊天记录并最终破案. 这是国内首次运用即时通讯工具侦查破案的案例, 自此侦查人员找到了一条不同于常规侦查措施的新途径.

  之后, 各地侦查机关以及学者开始重视对即时通讯工具在犯罪侦查领域应用的研究. 微信作为一款新兴的即时通讯工具, 问世三年来, 已经在侦查实践中成为各地公安的 "侦查工具", 北京、 山东、 广东、 福建、 江苏、 重庆等多地警方,都在尝试着将微信应用于刑事侦查当中. 如警方将微信的实时对讲、 朋友圈、 微信群等特色功能全部应用到工作当中, 并已经成功借此侦破案件, 或得到大量案件线索. 大量成功的侦查实践案例, 使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到它在犯罪侦查领域的价值.

  (一) 利用微信锁定侦查目标

  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可以通过自己 QQ 号、 手机号进行注册, 所以只要当侦查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QQ 号或手机号时, 便可以输入嫌疑人的 QQ 号或手机号 ,登陆其微信账号.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其微信账号的个性签名、 标注地区进行分析, 从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侦查人员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微信号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对与微信账号关联的 QQ、 微博信息进行分析, 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此外, 在有些微信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往往会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微信头像. 而此类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又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 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方言、 口音等能够反应其地域特征的信息有所了解. 对于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公安网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 高危人员信息、 暂住人口信息、 旅店业管理信息等数据库中根据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的籍贯地、 作案手段等条件检索重点人口并调取其照片, 将此照片与犯罪嫌疑人微信头像所使用照片进行比对, 再结合被害人的辨认最终查找确定犯罪嫌疑人.

  此外, 现在年轻人很多喜欢在 "朋友圈" 晒生活照片, 侦查机关还可以通过查询 "朋友圈" 的信息, 了解其社交圈的基本情况及其日常生活、 工作或居住地情况等, 从而确定缩小侦查范围, 锁定侦查目标.

  (二) 利用微信确定犯罪嫌疑人方位

  微信是一款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工具, 自然与位置信息密不可分. "附近的人" 是微信用来搜索以持机人为圆心, 1000 米左右为半径范围内微信用户的一个特色交友功能. 通过搜索反馈的数值显示与对方用户的距离远近. 在微信犯罪中, 犯罪嫌疑人主要就利用了这一功能确定作案对象. 然而, 在犯罪嫌疑人启用此功能时, 自己的位置信息也会被上传到服务器并被保存一定时间. 在掌握了犯罪嫌疑的体貌特征或者其微信账号、 昵称等信息, 并根据监控录像等情报信息掌握了犯罪嫌疑的基本活动规律和活动范围后, 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 "附近的人"功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大概距离, 确定嫌疑人藏匿的重点区域, 为侦查工作中有效抓捕提供方位指引.

  (三) 利用微信 "诱捕" 犯罪嫌疑人

  犯罪侦查中, 侦查人员常也会碰到一些不用真实姓名注册、 不上传照片的微信用户. 但是网络的虚拟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拓展空间. 侦查人员可以以虚拟身份使用注册账号, 申请加犯罪嫌疑人为好友, 通过微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聊天、 交流, 从而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和防备心, 当时机成熟时约其见面,将其 "引诱" 到预先安排好的地点, 实施秘密抓捕. 如在抓捕利用微信对女性被害人实施抢劫、 强奸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部门就可以让女民警扮演微信网友登陆微信, 通过对 "个人信息" 的精心设计 "引诱" 犯罪嫌疑人或主动与其搭讪, 最终引蛇出洞, 实施精确抓捕.

  (四) 利用微信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主要来自于 QQ 好友列表、 手机通讯录列表、 扫描二维码等方式以及通过 "附近的人"、"摇一摇" 等功能添加的 "陌生人", 以上这些人员虽然与用户本人的关系和熟悉程度不同, 但是基本涵盖了该用户的绝大部分社会关系. 因此, 对于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刑事案件, 在查找、 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时就可以从被害人的微信好友入手, 对微信中的相关好友进行仔细排查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

  对于涉及人员多、 隐藏较深的疑难复杂犯罪案件, 可能还需通过专业情报分析系统对被害人微信好友的第二层、 第三层甚至更深层次的关系人进行海量数据的综合分析. 此外, 犯罪嫌疑人微信中的昵称、 个人签名、 朋友圈、 关联微博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真实身份、 生活状况、 心理个性、 等情况. 将这些信息结合其他分析手段综合使用, 可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筛选, 提取出有用证据. 因为将这些信息结合其他信息综合使用, 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掌握犯罪嫌疑人归案前的日常生活习性、 生活轨迹等信息, 为全面掌握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进一步串并案件、 确定审讯突破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 通过对微信的语音短信进行内容、 背景声音、音频等方面的技术分析, 掌握语音短信中所表露出的人员、 场所、 时间点、 人员情绪心理等信息, 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

  三、微信在犯罪侦查中的拓展应用

  无论刑侦理论工作者抑或侦查人员都开始重视微信应用于犯罪侦查领域的价值. 然而, 充分发挥微信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仍需要法律规范.

  (一) 依法规范微信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依据侦查法定原则,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运用于侦查破案的实践活动, 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 微信也暴露出取证技术标准收集、 保管、 出示等程序方面问题. 微信证据从种类上看, 属于刑诉法规定的 "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 极易遭到人为或意外的删除、 损毁或篡改, 所以侦查机关在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中相关数据时, 要提高取证意识, 严格依照法定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及规范来进行, 以保证微信证据的原始性、 真实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确保其证据价值.

  (二) 依法限制不法分子滥用微信信息

  由于微信具有即时发送文字、 照片、 语音等信息的功能, 并且可以在特定的聊天群中给特定的对象发送各种格式的信息. 在一些大案要案的侦查中, 很多公安机关利用微信群来及时共享案件信息. 这种方法虽然能够提高办案效率, 使侦查员对照片等通过语言文字难以准确描述的信息及时掌握, 有助于各侦查员对案件整体的了解和把握.

  但是由于微信发布信息目前尚无严格的法律审查机制, 各公安机关的微信群极易被不法分子滥用, 发布虚假信息致使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 侦查机关在侦查时需要重视微信信息的保密工作, 警惕被不法分子滥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微信作为一种越来越普及的快捷社交工具, 它是侦查部门搜集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 网络警察应加强对手机短信、 微信的日常监管工作, 有利于及时侦破各类通过微信传递犯罪情报的案件, 也有助于定期整治手机网络信息, 过滤虚假信息、 色情淫秽的信息, 减少诈骗犯罪、 性犯罪、 毒品犯罪的发案率, 起到预防潜在的犯罪, 缓解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同时, 应注重完善网络立法, 增加对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 加大对利用微信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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