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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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4 共41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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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五节 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的概念

  要理解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的概念,首先要对检察工作一体化有一个了解。“检察一体化,是指按照司法管辖的需要,划分不同的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各级检察机关,以及组成检察机关的最基本要素--检察官,相互之间应当形成上命下从、相互协调、关系密切的统一的有机整体。

  具体来说,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统一行使检察权。”

  从检察一体化,可以引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有学者认为:“所谓监所检察自侦查案一体化机制,则是指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行为的监督时,打破有关行政区域、审级和地域的限制,在垂直检察体制前提下对组织形式、侦查方式等进行改革并统一为整体的制度。”

  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监所检察自侦查案一体化机制”与本文的“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理解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此概念的表述,较为形象地体现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情况。
  
  二、监所检察部门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我国的宪法、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来看,都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依据:(一)、宪法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司法解释依据:2004 年 9 月 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作出调整:“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高检发反贪字〔2006〕63 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

  既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提供了依据,那么为了应对当前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形势,就很有必要建立监所检察部门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三、监所检察部门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作用

  (一)整合配置各方的侦查资源

  监所检察部门人员不多,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更加少,这些人员有的忙于应付日常检察工作,有的缺乏办案经验。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可以从全国、全省、全市的监所检察部门中整合配置侦查人才,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到优势互补。有的基层检察院苦于无案可查,有的基层检察院是案多无人查。实现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可以根据全省、全市的监所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及各地的办案情况,合理地对侦查人员进行调配使用。同时,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各级、各地的检察机关之间可以在合作中取长补短,交流学习,打破以往单兵作战的弊端和地域的限制,促进全国、全省、全市监所检察部门人员侦查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排除办案阻力,增强抗干扰性

  监所检察人员长期在监管场所工作,与监管民警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说情,拉不下面子等情况。同时,一般来说,监管单位与所派驻检察的检察院的关系都较好,在办案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干扰和阻力。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上级检察院来交办,通过异地交叉办案,可以减少说情情况的发生,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化解不利因素,避免干扰和阻力。同时通过建立全省的监所检察办案考核机制,约束全省的监所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行为,防止办案中的漏洞和差错。

  (三)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侦查能力

  各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办案数量悬殊,有的案件线索丰富,有的案件线索很少,造成个体办案数量的不平衡。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可以实现各地案件线索资源的共享,特别是有些案件在各个监管场所都具有普遍性,在某个监管场所办案的过程中,可以深挖其他监管场所此类犯罪行为。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其案件本身来讲,更加具有隐蔽性,有些案件的罪与非罪较难把握,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通过建立侦查人员人才库,可以汇集全省的监所检察办案精英,发挥侦查骨干的攻坚作用。实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可以使各地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优势互补,造就一支专业化监所检察办案队伍。
  
  四、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实现方式

  (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信息一体化

  “信息化是减少工作量、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的必要保障。”

  监所检察部门要在日常的检察工作中逐步建立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信息资料库,线索资料库和案件办案情况动态分析机制,通过这些资料库和机制的建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1、建立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信息资料库。笔者认为可行的模式是在各省级检察院的主导下,各市、县级监所检察部门固定专人对监管场所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以后的办案工作服务。一是,通过日常派驻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掌握监管单位、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和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监管场所招投标中标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并将上述信息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对以往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对案件中的涉案人员,特别是行贿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在今后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单位和人员,可以直接在信息资料库中进行查找。

  2、建立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案件线索信息资料库。对于受理的涉及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各省级院建立统一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料库,并明确规定,由专人管理,查看线索内容,需明确领导审批制度。建立上、下级检察院案件线索共享机制,各级检察院定期组织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整理,首先整理出一批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同时将一些可查性暂时不强的线索进行归类,整合各级院的优势,使之成为可查性强的线索。

  3、进行监管场所案件办案情况动态分析机制。各省、市级检察院要组织专人定期对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案的特点,作案的手段等,定期进行内部通报,可以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案件线索分析会等形式集思广益,让各个地区的办案人员实时掌握当前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办案特点,便于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把握案件线索的搜集方向和案件办理中难点的把握和处理。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才一体化
  
  各省、市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要注重侦查人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侦查人才的作用。

  1、建立省、市级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各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将本部门的侦查人才发掘出来,通过办案,提升侦查人才的能力。通过建立省、市级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可以举全省、全市人才之力,重点突破重、特大疑难案件。监所检察侦查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会审讯的人才,要考虑案件侦查的整体性,如:吸收懂财务知识的人才,懂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的人才等各方面的办案人才。

  2、加强对监所检察侦查人才的管理和培训。对于选入各省、市级检察院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的人员,各省、市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这类人才的培训,每年组织人员集中进行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同时通过组织人员观摩有代表性的案件办理的审讯过程,提高侦查人员的能力。对侦查人才库要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适时选入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人员。“充分利用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的作用,不断选拔一些优秀人才进入侦查人才库,实施专门培训与实战运用相结合战略。”对于有潜力的人才,应当选送到各级院的反贪、反渎等部门进行锻炼,提高侦查人才各方面的能力。

  (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一体化

  建立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指挥有力的体系,发挥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指挥作用。

  1、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上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从有利于案件办理的角度出发,将一些案件线索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担负对某个监管场所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难处,使案件更为顺利地进行办理。

  2、上级检察院提办案件。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大、要案,窝串案,下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有难度的案件,上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可以进行提办,通过提办,深挖案件线索,扩大办案成果。

  3、上级检察院参与办理案件。上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参与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办理过程,对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可以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统一调动侦查力量和侦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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