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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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4 共42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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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一节 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一、监所检察部门要坚持各种谈话制度

  坚持各种谈话制度是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监所检察人员要充分利用谈话制度来发现线索,把握主动性。一是,要坚持与被监管人的谈话制度。每月深入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与被监管人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对谈话对象要进行有效选择,重点选择严管禁闭人员、年终“双评”边缘化的人员、日常违规扣分的人员等进行谈话,这些人员往往会认为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对其的处罚不公,或者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存在成见,而向检察人员进行举报。在谈话过程中要有所指,确保工作方法的灵活性。

  针对被监管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预案,正确引导,因势利导,注意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和谈话地点,消除其顾虑,让其能大胆地反映存在的问题,避免谈话陷入僵局。二是,要坚持与被监管人家属的谈话制度。监所检察人员要充分利用检察官接待日等形式,与被监管人家属进行谈话沟通,了解其诉求,由于被监管人身处的环境不能也不敢举报的情况,往往会通过亲情电话、会见等方式告诉被监管人的家属,而被监管人的家属出于对被监管人的担心,往往会将实情告知检察机关。三是,坚持与被释放人员、解矫人员的谈话制度。被释放的被监管人在其释放后,解矫人员在其社区矫正结束后,往往会对其原来的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状况、自身的情况及监管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等是否违法等情况有倾诉的意愿,从心理上对被羁押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或者看到的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表象有诉说的想法,寄希望于检察机关对此进行查处。四是,要坚持与监管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谈话制度。

  这往往是派驻检察人员日常工作中忽视的一个环节,通过与监管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谈话,往往能获取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动态,能发现执法的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点较高的岗位。
  
  二、监所检察部门要理顺控申、举报渠道

  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创新控申、举报的方式,确保控申、举报渠道的畅通。一是,要定期在监管场所内通过电视直播、上法制课等方式进行检务公开,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时进行检务公开宣传,让所有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知道控申、举报的方式。二是,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上墙。在监管场所的生活现场、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社区矫正机构的办公场所、谈话室等张贴检务公开信息,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举报方式等让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随时都能看到。三是,要合理设置检察信箱。在检察信箱的设置时,既要醒目,同时也要便于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能投信件,不易被监管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监控到,以防监管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等堵塞控申、举报的途径。四是,畅通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家属的控申、举报渠道。监所检察部门要向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发放检务公开材料,告知检察机关的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对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控申、举报材料,落实专人、专档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对于有可查性的举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初查,对于暂时不具有可查性的举报材料,做好归档,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初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多部门的联系

  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加强与多部门的联系,以此拓展线索来源渠道。一是,加强与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的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违规、违纪等情况有比较全部的掌握,同时其又存在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袒护心理,对一些违规、违纪案件往往会从轻处理。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其对自身单位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通过与他们的沟通、查询他们对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理材料去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较轻受贿情节,纪检监察部门仅给予纪律处分的,要进行认真分析继续深挖的可查性。二是,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的联系。有些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对监所检察的职能并不了解,其进行举报有可能是通过本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者是控申部门进行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与这些部门沟通,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案件线索。三是,加强与其他地区监所检察部门的联系。通过与其他地区监所检察部门的联系,了解其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借鉴其获取线索的途径。同时,各地区的监所检察部门也要进行案件线索的共享。以行贿为例,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行贿往往会通过其他监管场所的民警介绍认识本监管场所的民警进行,在其他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牵出本地区监管场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

  四、监所检察部门要利用网络发掘线索

  互联网上的知识包罗万象,利用网络发掘线索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利用搜索网站。目前互联网上的搜索网站有很多,一般用的最多是百度和 GOOGLE.

  在利用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时,选择好搜索的关键词就比较重要,如:可以选择某某监狱民警受贿,某某监狱罪犯减刑等等,为提高搜索的效果,及时发现线索,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自行提炼出有效的搜索关键词。二是通过当地的知名论坛或者全国性的知名论坛(如:天涯、19 楼等论坛)进行搜索,在浏览论坛的时候,有意识地关注这些信息,或者在这些论坛上进行关键词搜索。如:“2009 年3 月,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关于举报广东省茂名监狱狱警及领导贪污腐败的帖子,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后来经过调查,一举查处了茂名监狱多名监狱领导及民警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监所检察部门要探索建立耳目侦查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因其所处的特殊场所,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加隐蔽,特别是一些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案件更难觉察。根据监管机关的场所特殊性,可以探索建立耳目侦查制度。“‘所内侦查’耳目,就是利用监管机关的场所的特殊性,在监房内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同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行信息索取,将被侦查对象的犯罪信息和被其隐瞒的有关犯罪情况传递给侦查办案部门。”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已经允许采取‘耳目’方式搜集破案线索和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已允许公安机关建立“狱侦耳目”,在监管场所中,其为了便于发现问题,也建立有“狱侦耳目”.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探索在监管场所建立耳目侦查制度来发现线索,从而减少直接去调查事件,监管场所民警的防范心理,更易获得第一手信息材料。笔者认为,挑选“耳目”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做的不好,效果适得其反,容易引起监管场所的抵触,因此挑选“耳目”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人员选择上应当慎之又慎。

  六、监所检察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派驻检察工作

  认真做好各项日常派驻检察工作,是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日常巡视检察工作

  巡视检察工作是派驻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派驻检察人员每月进行巡视检察的次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工作绝对不能走过场。在巡视“三大现场”时,一定要认真进行,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不仅对“三大现场”的表象要检察,同时还要检察民警的各项执勤记录,如:被监管人员的日常劳动记录、违规处罚记录、民警的巡视记录等,在查看这些记录的时候,不仅要看记录是否真实,同时还要看监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监管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在巡视检察过程中,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一些隐藏的角落进行检察,如:被监管人是否存在私藏违禁品的行为,如果发现私藏违禁品的,要深究其来源,是否系监管人员带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二)掌握重点被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派驻检察人员的数量相对于监管机关的押量而言,工作量是很大的,要做好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只有掌握重点被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才能有的放矢。笔者认为重点被监管人员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月考核分较高,年终等又有单项奖励的人员;二是因违规等受过处罚的人员;三是有举报的被监管人员;四是中央政法委规定的“三类罪犯”.对于这四类人员要重点关注,对于其在日常改造中的表现、奖励等,要进行跟踪核实,对于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尤其要予以关注。要对他们的日常考核记录进行定期查看,检查是否存在“人情考核”的情况。对于“三类罪犯”,更加要予以重视,因为“三类罪犯”目前的社会关注度更高,其在改造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三类罪犯”较易在特殊岗位改造且考核得高分。监狱在安排罪犯改造岗位时,往往会因为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文化程度较高,或者是监管民警收受“三类罪犯”及其家属贿赂等,从而给其安排互监、后勤、统计、仓库保管、各类小组长等事务性岗位,这些岗位每个月的考核分较其他岗位来说相对偏高,而每个月考核分较高的,又更加容易获得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单项奖励。

  这样一来,按照计分考核制度,这些罪犯的日常考核分就较高。二是,“三类罪犯” 被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较高。刑罚执行机关在设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时,往往会向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倾斜,从司法实践的统计数据来看,职务犯罪罪犯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往往会高出其他罪犯几个百分点。同时,由于日常考核分较多,每次减刑的幅度较大,导致假释时间比其他罪犯早,这也是由于职务犯罪等罪犯在日常考核中容易得高分的连锁反应。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原为处级或厅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更加高。三是,非法取得医疗鉴定结论,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某些监管民警受到利益驱使,对一些罪犯特别是“三类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上开口子,主要表现在保外就医疾病鉴定上。罪犯家属与监管民警和鉴定医院的医生串通一气,将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的罪犯保外就医,或者是为了去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而去制作虚假的医疗鉴定结论,从而使“三类罪犯”能轻易地通过保外就医出狱。笔者认为,对“三类罪犯”日常考核的检察监督、对其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以及通过谈话、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就是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三类罪犯”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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