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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环境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6576字



  一、引言

  任何一次经济危机,往往都伴随着银行危机,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源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完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经营体系的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会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波动,严重的时候将引发金融危机。

  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的加剧和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都对我国的银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再者,新的巴塞尔协议对世界银行业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和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世界上交易额度最高的国家,美国的商业银行具有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从而发现中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建设方面的缺陷,并借鉴美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建设方面的经验,构建并完善符合中国金融结构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中国商业银行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创造优势地位。

  二、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比较

  (一)法制体系建设的比较

  作为世界上最为征信的发达国家,美国将信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体系,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制体系[1].1863年,美国颁布了《国民银行法案》,统一了美国的货币;1864-1913年,受金融恐慌和经济萧条周期的影响,美国更加关注联邦和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1913年颁布的《联邦储备法案》,成立了美国联邦储备局;1933年,美国又颁布《银行法案》(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创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标志着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1970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1984年《瑞格尔·尼尔跨洲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允许商业银行跨洲注册成立,并逐渐形成了美国现在的双重银行体系;除此之外,从1863年至今,美国还相继 颁布了 《公平 信用报告法》、《公 平 结 账法》、《平等信用机会法案》、《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银行公平竞争法案》、《储蓄真相法》以及《银行破产和银行业公平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法案,形成了目前比较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这些法制的建设,为美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比较短,目前的信用风险管理相关体系建设并不完善。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1995年3月18日,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1995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2003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国的银行实行分业管理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从银行、证券、保险的视角对商业银行实施管理和监督。相对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双重银行体系,中国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法制建设方面非常不健全,无法顺应全球金融的发展趋势。

  (二)监管体系的比较

  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组织由外部监管组织和内部监管组织两部分构成。外部监管组织主要由美国联邦储备局、美国货币监管局、美国州级银行监管机构等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构成,共同对美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同时要求外部的信用评级机构要客观、真实、及时地反映商业银行信用状况。美国商业银行按照现代的公司制度进行建设,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决定自己金融产品的价格,且其内部一般都单独设立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

  中国商业银行是由最初的专业银行改制而来,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其产权并不明晰,责任也不明确,更无法像美国商业银行一样按照现代的公司制度进行建设[2].并且,相对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双重银行体系,中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管理缺少自由度,中国的商业银行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产品价格,不得不遵循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以至于面对资信情况不等的借款人,商业银行也只能按照同一利率对其进行贷款,从而使得我国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都处于较高的水平:

  2012年年初,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 265亿 元,而2015年 第 一 季 度 上 升 至9 825亿元,增长幅度达到86.61%;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也从2012年年初的0.9%大幅上升至2015年第一季度的1.39%①。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金融结构差异的比较

  美国的金融结构是以金融市场为主导[3]的金融体系,在此金融结构的支配下,美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信息完全公开化;再者,美国的商业银行运营是以完善的法律背景为基础的,借贷双方的资本成本主要由资本市场决定,且其主要从外部人手中吸收资金。可见,美国的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独立经营的权利,而弱化了联邦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控制,这种模式更加有利于国家金融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3],其不要求商业银行完全的信息公开化,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对价格的反应能力极弱;并且其主要依靠内部力量来筹集资金,缺乏强而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再加之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严格控制,所以,中国商业银行的创新融资能力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大大制约了中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比较

  (一)资本充足率的比较

  自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以来,美国格外重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并大幅度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4].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美国资本充足率最高的银行-美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3.57%,花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就连排名第十的银行-华盛顿互动的资本充足率为10.94%,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38%,高出监管当局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3.38个百分点②。较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使得美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处于低下水平。

  2002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中国银行8.15%,中国工商银行5.54%,中国建设银行6.91%,中国农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则更低,其中只有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的水平①。2003年以后我国商业银行更加重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1年之后,我国的资本充足率建设方面已经基本达到美国2004年的水平。

  2013年,我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13.12%,农 业 银 行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达 到11.85%,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4%,均已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5%以上水平②,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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