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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意定监护的含义与意义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闫利涛
发布于:2020-09-16 共3470字

  摘要:《民法总则》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可以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帮助这部分群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通过设立意定监护解决在监护人确立问题上的困境。意定监护协议的确定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公证即是最好的书面形式。因此,公证介入意定监护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意定监护; 公证; 公证机构;

目录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含义与意义……………………………………………………1

  二、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必要性……………………………………………………2

  (一)公证介入定监护的依据……………………………………………………3

  (二)他国对意见监护制度之立法规定……………………………………………………3

  (三)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发展……………………………………………………3

  三、发展意定监护公证的建议……………………………………………………4

  参考文献……………………………………………………5

公证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下简称"意定监护制度")。目前随着我国老龄化的逐渐加剧,人民观念逐渐开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提前安排好信任的人为自己处理一系列后续事务的重要性,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信任的人帮助其处理后续事务。意定监护制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议、合同、委托等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人身照顾、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死亡丧葬等等一系列的责任。[1]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含义与意义

  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机构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2].意定监护制度是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在订立监护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而订立,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是因为要保证交易安全,公证意味着合同效力的公示,表明这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换个角度来讲,公证员都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日常工作就是处理当事人的各种专业法律问题,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公证员在拟定或者审查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帮助协议当事人规范协议内容,最大程度的保障日后能够顺利履行。因此,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极大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必要性

  (一)公证介入意定监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些相关法律规定都是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也积极呼吁将意定监护作为法定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直接参与保障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顺利施行。例如,李霞教授指出,委托监护合同需要经过公证登记予以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确保本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获取有效保护其利益的方式[4].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意定监护公证的提案,该提案明确指出对意定监护这种复杂并且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为了减少该领域的纠纷,应该运用公证形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保障和体现。这些是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协议重要的理论依据。

  分析以上各类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后可得出一个结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协议双方的申请,确认各方当事人订立意定协议的目的及意图,由公证员帮助当事人起草、审查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受理。

  (二)他国对意见监护制度之立法规定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了适应日本的老龄化社会。在日本的规定是本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选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当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发生法律效力。意定监护的合同必须由公证人做出证明,然后委托登记机关对其订立的合同进行登记。[5]

  美国的《统一授权委托书条例》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委托人必须亲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代表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如果委托人在公证人员,或者法律授权的个人面前承认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效力,那么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将推定为是真实有效的。"

  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多数国家选择把公证引用到意定监护这个制度当中。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与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对于意定监护公证的规定,笔者认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是十分必要。公证机构是日常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部门,在民事领域具有十分宝贵的经验,公证机构能够帮助当事人制定个性化需求的意定监护协议,监督协议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有效实施,为了保障民事交往安全,公证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值得推广。基于这样一种考虑,也结合我国当前的现状,我建议对于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使用公证的形式作为必要的形式要件,也是作为法定的形式要件。为什么使用公证的形式?也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的改革,它已经走向市场,它有这个动力,也有这样的条件,有现成的组织完成监护的职能。[6]

  (三)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发展

  早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公证机构已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路探索与实践着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民法总则》33条明确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正式确立。在我国公证机构具有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在不同的时间段起不同的作用。在协议确立之前,公证机构为想要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确定、审核监护人,个性化定制意定监护协议文本内容等一系列的事务。在当事人订立的协议生效之前,公证作为非诉程序,定时更新财产的具体状况及相关内容,能够帮助当事人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定期审核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等具体问题。协议生效以后,公证机构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双方当事人的资格等一系列具体影响意定监护协议的因素。公证机构根据实务经验、法律规定以及协议双方的具体情况帮助协议双方详细约定意定监护的生效、失效条件,监护人的监护权限,意定监护协议中设立多个监护人时各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等等具体问题。公证机构从最开始的探索,会逐步形成越来越详尽的协议内容设定,可以通过遗嘱、预嘱、意定监护、医疗救护委托书等在内的多项综合公证来达到被监护人的意定监护目的。[7]

  公证机构经历了意定监护制度的从无到有,见证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在公证机构的实践中逐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使其更适应我们国家人民的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

  三、发展意定监护公证的建议

  《民法总则》规定以书面形式确认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公证即是最好的书面形式。公证机构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意定监护这种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中具有专业优势,公证具有公信力以及极强的社会责任感。相比于其他机构参与意定监护,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家事领域常年耕耘,经验丰富,不需要单独培训和指导。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案件量爆发,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很好的帮助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实际中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其次,很多国家都是公证参与意定监护,因此我们国家由公证机构直接参与主导意定监护可以与世界接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以及人民群众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需求更加实际。

  目前很多群体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找到适合自己的监护方式,比如孤寡老人、心智障碍儿童、残障或精神病患者、LGBT群体等。然而我们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只有《民法总则》1个条文,笔者相信随着实务积累立法会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应该根据自己长久以来在意定监护公证方面的业务积累,结合理论研究,制定出符合社会迫切需求的意定监护公证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公证机构整合资源,发动更多公证人员参与其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拓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熊选国,主编。公证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4.
  [2] 熊选国,主编。公证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4.
  [3]李霞。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J].中国公证,2017(6):22-24.
  [4] 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0.
  [5]王晓玥。意定监护制度的挑战与创新[J].法制博览,2018(34):232.
  [6] 张素华。意定监护协议疑难法律问题[EB/OL].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4824,2019.11/2020-02-03.
  [7] 南京公证处。意定监护公证,搭建LGBT群体爱的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98263565418589,[EB/OL]2019.12/2020.4.

作者单位: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原文出处:闫利涛.公证介入意定监护之必要性[J].法制博览,2020(24):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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