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班主任,是教师群体中一个特殊的存在,既要负责自身学科的教学工作,又要负责学生日常的管理工作,更要负责学生的德育教育,因此将班主任比作班级的灵魂一点也不为过。尤其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正处在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阶段,班主任在这一时期进行的德育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班主任的视角出发,对如何有效开展小学的德育工作提出的几点思考与心得。
关键词:小学,班主任,德育
现代教育思想认为:德育是教育之本,要将德育放在首位,让学生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学习。的确,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德”显然是在首位,这就时刻在提醒教师要时刻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而班主任作为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是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核心,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班主任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几点心得与体会。
一、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这是唐代大学者韩愈对教师下的定义。而在当代,我们提倡的是“德高为师,身正为范”,这说明教师除了是知识的化身,更应该是道德的典范,简单来说就是教师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还要为学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大教育家乌申斯基也曾说过:“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学生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尤其对于小学生来说,教师在他们心目中是权威的存在,是榜样的存在,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会在学生心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开展德育工作的时候,班主任要注重其自身言行对学生所产生的影响,以身作则,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让学生也行成良好的道德品行。比如,班主任要让学生养成不迟到、不早退的习惯,班主任首先自身就不能迟到早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再比如,当进行班级大扫除的时候,班主任不能作为一个指挥者在现场进行指挥,要参与到劳动中,和学生一起进行劳作。这样,当学生被教师的行为感染之后,德育工作的开展也便能在潜移默化中实现逐步推进。[1]
二、以爱为基,以情为桥
德育工作的重心就是要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但是,如果班主任只是一味地对学生阐述道理,而忽视了情感的交流,那么学生面对枯燥的道理也只会感到枯燥和无味,其效果自然不会太过理想。就像教育家夏丏尊所说:“教育之不能没有爱,犹如池塘之不能没有水。”因此,班主任在进行德育教育的时候,要以爱为基础,以情感沟通为桥梁,对学生保持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从而用班主任的爱心去灌溉教育的百花园。尤其对于一些问题较多的学生,教师更应该用欣赏的眼光去看待他们,用宽容的心态去包容他们。例如,在我的班级中曾有一个小学生痴迷于玩手机,放学回家总是边写作业边用手机看动画片,吃饭时也是这样,父母如果不满足他,他就发脾气,他的妈妈最终没有办法,才将此事告知我。起初,我耐心和他进行交谈,为他阐述一心两用的坏处,并和他的家长进行沟通。每天学生放学,我都会电话和他交流,询问他的作业、晚餐的食谱等等。我不厌其烦地以一种关怀的态度去感化他,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学生逐渐发生了改变。
三、众志成城,共同渗透
虽说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但毕竟班主任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时时都投身于德育教育之中。而且,学生在学校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之上,因此,除了在平时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育工作之外,班主任还应该积极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结合教学内容,为学生进行德育的渗透教育,这样才能使德育教育的工作真正落实到教育的方方面面之中。至于如何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渗透德育,除了班主任自身挖掘教学内容中的德育因素外,班主任还应该联合其他教师共同挖掘各自学科中的德育因素。其实,新课程标准一直都在强调德育的渗透,强调教师要结合学科特点,深入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内涵,加强德育工作,进而使每一学科、每一节课都能渗透德育教育,进而实现教书育人的终极目标。[2]
四、开展实践,践行德育
古人讲: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教学是如此,德育更是如此,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更应该通过不断地实践去践行,进而加深学生对一些事物和思想的认知。比如,班主任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关于道德品质建设的主题班会,从而通过学生的参与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当然,因为主题班会多是局限在校内的实践,所以教师要注重班会内容的丰富性,比如将“生态保护”“乐于助人”“孝敬父母”等主题穿插进行。此外,班主任还可以将实践活动开展到校外,从而使德育教育在学生的亲身实践中实现进一步的深化。例如,在表达“孝敬父母”这一思想的时候,教师就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为父母洗脚”的作业,从而让学生在给父母洗脚的过程中加深对这一思想的认知。
总而言之,加强德育工作,是班主任肩上的一个重任,但这又绝非一朝一夕的事。班主任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并将其落实在工作之中,才能真正推动德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方吉庭.关于新形势下小学德育教育的探索[J].学周刊,2016(33).
[2]王仕魁,谢彦波,王河滨.提高小学德育实效性浅探[J].科技资讯,2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