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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公平观下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9 共8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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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探析 
【绪论】基于公平观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绪论 
【第一章】马克思公平观的演进与发展 
【2.1】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2.2  2.3】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现状的影响 
【第三章】马克思公平观下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国民收入分配体制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马克思公平观视角下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对策

  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视角下,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不利的影响。为进一步改善我国收入分配工作,借鉴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中的积极内容,今后可以从坚持禀赋公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重视规则公平,确保收入分配制度顺利实施;推广结果公平,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等三个方面积极努力,在我国建立更为公平、高效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节 坚持禀赋公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每个人生来的禀赋权利是同等的,不会因为个人社会地位、个人财富、个人权利等因素受到影响,马克思主义把这看作社会公平的出发点和社会公平问题的根源。因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所主张的禀赋公平又被人认为是起点公平,正如美国学者阿瑟·奥肯说的:“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禀赋公平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完善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具体来看,加强禀赋公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方式有重视禀赋公平原则理念,提高收入分配制度内容科学性;推广禀赋公平原则内容,提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效益;强化禀赋公平原则运用,制定更加合理高效的分配制度等三个方面。

  一、重视禀赋公平原则理念,增强收入分配制度内容科学性

  起点公平是结果公平的重要前提,依据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起点公平的内涵来看,我国应更加重视禀赋公平的原则理念,努力提高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科学性。

  首先,强化关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研究。禀赋公平原则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重要内容,是指导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基本理论,如何更好的运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中的禀赋公平原则理念,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学习研究。为此,可以由政府出面协调并提供经费支持,借助高校高质量的科研人力资源队伍和研究环境,采用不同高校承担不同研究项目的方式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禀赋公平原则理念在新时代背景下运用形式、使用条件和表现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以此为基础加深对禀赋公平理念的理解,从方向上确保禀赋公平原则理念发展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其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禀赋公平原则理念强化对收入分配制度内容的审视。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性如何?在设计上是否真的能够保证劳动者获得与之付出的劳动量同等合理的报酬?这些都应该成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禀赋公平原则理念重点审视的内容。不仅是学术层面的研究,同时政策制定者和执行政策的官员也应该积极审视,在确保每一项政策内容都能够合乎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同时,还要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当前收入分配政策内容中与禀赋公平原则不相符合乃至相违背的情况,全力保证禀赋公平理念能够科学有效的实施。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禀赋公平原则理念指导收入分配制度内容的完善。理论指导实践,针对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是应该与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到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内容这一艰巨任务上来。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依旧严重甚至部分领域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不完善,如初次分配中征税标准的不合理,二次分配内容不足,为此应该积极借助针对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研究,从政策的确立、政策内容修改到政策执行标准等多个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

  二、推广禀赋公平原则内涵,提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效益

  针对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收入分配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今后应该在强化对禀赋公平原则理念的研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内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禀赋公平原则的内涵,强化对收入分配改革的科学研究,提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效益。

  首先,加强禀赋公平原则的内涵在地区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运用。政府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推广禀赋公平原则的内涵,在制定国家发展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东部、中部和西部协同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发展速度和发展总量两个方面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以此为标准制定内容科学性更高、执行力更强的收入分配改革计划,确保改革效益。禀赋公平原则的内涵在行业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运用,要重视我国目前行业分配中同工不同酬的局面,彻底打破原有的行业垄断局面,将分配重心向低收入行业倾斜,尤其是提高针对低收入行业的补贴和扶持,确保制定的行业收入分配制度内容更加地高效。

  其次,加强禀赋公平原则的内涵在城乡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运用。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的重要体现,也是影响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的最主要因素。应该在现有的城乡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基础上,加大力度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束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限制,以同等标准推动地方户籍制度改革和各项社会福利政策改革,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流动人口群体能够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各项实惠,在提高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和总量的基础上,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总量之间的差距。

  三、强化禀赋公平原则实践,制定更加合理高效的分配制度

  结合我国具体实践考虑,针对目前收入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应该强化禀赋公平原则的运用,形成更加合理高效的分配制度。

  第一,建立职工工资改革和增长机制。虽然我国一直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从目前现状来看经过了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之后,资本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已经大大上升,而劳动力要素在整个分配体系中的比重却不断下降,具体表现就是工人工资增长缓慢,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积极研究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尤其是我国的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按劳分配在整个分配系统中的地位并坚决落实,具体来说就是“实现居民劳动报酬的提升,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25].政府要总结多年来国家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居民平均收入等多方面因素及时改革工资制度,同时建立更为完善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得工资增长有章可循、有例可依。正如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社会保障金改革一样,要重视对基层民众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规范并提高基本工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在此过程中,国家要重视对于基本工资的保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如农民工、困难群体的最低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建立并完善分配协商机制。根据马克思主义公平禀赋公平的理念,应该积极给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保障其收入分配起点公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应该积极重视基层组织中公会和其他类似功能群体的建设工作,并给予其活动方面的权利保障,使其能够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与企业、管理者等对象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为此,不仅需要发挥已有公会的作用,同时要在新成立组织和有需求的情况下支持新公会的成立和发展,经常组织职工开展维权宣传和讨论,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和工会的凝聚力、向心力、代表性,同时经常派出代表与资本代表者进行协商、谈判,改变劳动者长期在工资确立和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真正发挥工会为职工利益谋诉求的作用。此外,还可以通过工会这一基本单位实现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间的沟通与协商,通过不断地博弈改变劳动者的传统弱势地位,实现政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解决行业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乃至劳动者收入差距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完善劳动报酬增加机制。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践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理念,今后应将完善劳动报酬增加机制作为制定更加合理高效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单纯的依靠行政或者立法手段规定职工最低基本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报酬,从其长远角度来看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是有不利影响的,从根本上来看提高按劳分配所占国民收入比例应该与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加机制并行才能起到真正实效,而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则是完善劳动报酬增加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应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劳动者基本素质的有效提升;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知识、技能的持续提升。在劳动者劳动素养提升的情况,其人力资本优势也能帮助其获得更多的报酬,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第二节 重视规则公平,确保收入分配制度顺利实施

  规则公平是结果公平的过程保证,也是起点公平的延续,没有规则公平,起点公平就无法落实,结果公平自然也无法保障。结合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加强对规则公平的重视,进一步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

  具体来看,其基本措施主要包括重视宣传及教育,全面深化对收入分配公平的理解与认识;强化监督与监察,确保收入公平分配制度能够有效推进;完善反馈渠道,及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具体内容等三个方面。

  一、重视宣传及教育,全面深化对收入分配公平的理解与认识

  收入公平并非简单的货币报酬公平,也不是部分人认为的收入结果公平,而是包含多项内容、影响巨大的体系。农村居民收入比城市低,不一定就是不公平;某公司内管理者比被管理者工资低,也不一定就是公平。为进一步确保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规则公平的顺利实现,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针对收入公平认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其能够树立正确的收入分配观。

  一是将收入公平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学校是人接受知识最多、效果最好的场所,也是国家提高民众素养、培养民众形成正确三观的主要阵地。中学以上层次的教育中,就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和我国收入公平状况纳入到教学范畴,在帮助学生提高对收入分配公平理性认识的同时,加强其对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认识,使其心理能够形成良好而积极的收入观和分配观,从源头上纠正各种不良收入分配观的存在。

  二是在单位内部制定完善的收入分配说明。单位是每个人工作的基本组织,也是职工工作并为职工发放劳动报酬的基本单位。为让职工对单位收入分配状况有更为直接的认识,单位应该就内部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有效解决职工内心存在的各种疑惑。为此,可以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规章,将员工的收入与其劳动量直接挂钩,职工又能够清楚的知道劳动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明白自己与他人之间收入存在差异的原因,消除其因为猜测等原因所引发对收入分配的误解。

  三是大众媒体要积极传播正确的收入分配观。在信息化网络社会之中,包括网络、电视等在内的大众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也成为影响大多数人认识和看法的重要方式。为此,以后大众媒体应该积极传播传统正确的收入分配观。

  如大众媒体在广泛报道目前官员被查出贪污腐败而接受法律制裁的新闻时,应该加大对官员反思、忏悔自身违法行径的报道,不能仅以吸引大众眼球为目的,而应该以教育为目的,在使民众看到社会腐败问题严重的同时还能够明白,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违法收入的行径是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打消其可能存在的借助违法途径获取收入的错误观念,借此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收入观和公平观。

  二、强化监督与监察,确保收入公平分配制度能够有效推进

  在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状中,其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上的不平等和非货币收入的不平等,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今后应该积极努力强化监督与监察,确保收入公平分配制度能够有效地推进。

  一方面,监督和监察货币收入的公平。货币方面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各类货币报酬,如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为此,需要强化对职工货币收入的监督和监察力度。一是审查货币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货币收入政策是发放货币收入的主要依据,要根据不同岗位劳动量和劳动效率等综合因素审视其岗位所能够获得的货币收益,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设定最高限度和最低保障标准,对于高过限度的要严格审核,原则上予以取缔;同时根据社会物价水准和职工工资标准,及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货币收入领域的公平。二是监督货币收入具体情况。

  要加强对现实中劳动者货币收入真实情况的监督,对于政策允许之外的收益坚决取缔,防止因为部分行业和企业违规向职工发放津贴等行为造成收入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点针对部分公务员部门尤其重要,因为目前公务员体系普遍基本工资比较低,很多权利大、效益好的单位就违规向职工发放各类津补贴,甚至某些单位为职工办理工资卡之外的第二张卡用于发放各类津补贴等福利,借此规避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对于此类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不仅要通过收入申报加强对职工工资的监控,同时还要加强对单位小金库的清理力度,确保货币收入的合理合规。

  另一方面,监督和监察非货币收入的公平。非货币收入一直也是我国社会中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在很多部门和单位,非货币收入已经成为职工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作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这种现象则比较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多种举措用于治理公务系统存在的非货币性隐性福利问题,但是从目前来看根治效果并不好,基层公务员各项福利被取消后收入更低,而部分领导的隐性福利依然存在,由此造成了公务系统中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得收入分配问题进一步尖锐。针对这种局面,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手段将各类非货币性收入转化为货币方式进行发放,同时继续加大力度清理单位“小金库”和外出“化缘”求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工各类津补贴数量并将其纳入工资体系统一发放,防止因个别的人为操作导致收入差距拉大。

  三、完善反馈渠道,及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具体内容

  践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规则公平的内容,还需要在上述措施基础上积极完善反馈渠道,确保能够及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的具体内容。完善反馈渠道,主要是指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反馈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反馈渠道,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情况反馈来看,这两者是主要途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

  一是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反馈。我国地大物博,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一时、一地的个别问题,而是在全国都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应该积极承担监督责任,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广泛搜集与收入分配尤其是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信息,将这些结果及时向政策制定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者进行反映。这种反馈渠道无需成立任何新的部门、增加任何新的人手,主要在传统监察领域或者统计领域增设新的职责内容,借助其原有的系统加强对居民收入差距现象、问题和相关数据的收集,并借助原有的途径实现有效地反馈。

  二是完善社会群众的监督反馈渠道。社会群众是收入分配最直接的感受群体,收入分配公平情况如何,其最有发言权。因此,应该积极完善与社会群众之间的监督反馈渠道,将人民群众最真实的感受有效地反馈给相关部门。为此,可以公布地方政府办公室及监察部门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意见、感受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收入分配调整方案提供有效地参考。

  第三节 推广结果公平,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结果公平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最终目的,也是禀赋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最终指向。为充分践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改变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利局面,今后应该积极推广马克思主义结果公平的内容,带领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一、统筹效率与公平,提高收入分配社会执行效率

  改革开放初期正是由于“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转变,才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这都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功劳。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的诸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因此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成为了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重点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难免顾此失彼,公平与效率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本身就有一些矛盾的部分。根据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看,为了解决收入分配的诸多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缩小收入差距,更不能返回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这两种选择都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今后应该更加注重对效率和公平的统筹,努力提高收入分配的社会执行效率。为此,应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市场标准来衡量劳动者的贡献,并以此为依据给予其收入和报酬。在这一过程中,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考虑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处理。要严格依照市场规律,个人报酬应该与自身贡献成正比,打破地区隔阂与行业垄断,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够不断为提升生产效率作出积极贡献;此外还应该兼顾公平,努力提升基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提高劳动力资本在分配体系中的比重,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使基层劳动者能够安心奉献、努力劳动,避免其因为收入差距过大产生心理不平等,最终影响了其工作效率。通过效率与公平的统筹兼顾,能够进一步提升劳动积极性,使得收入分配手段的社会执行效率显着提升。

  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促进收入分配合理科学

  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政府是市场之外调节居民收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确保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应该积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促使收入分配制度更加合理科学。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更一步合理优化税收政策,通过税收进行宏观调控居民收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实现税务内容的集中优化,同时要合理调节各类税收标准。如针对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高收入部分人群的纳税比率;在消费品领域,降低日常消费品征税比率,提高奢侈品税率;加大遗产税的征收,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确保普通民众遗产的顺利交接,调节高收入者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所造成事实上过高的收入不均等。通过税收调节减少基本普通民众的税负,提高针对富人的征税力度,保证我国基本民众的收益,缩小社会居民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及时调整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居民收入差距处于合理状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最高工资标准限额和最低工资标准,在控制收入差距的同时保障基层民众的收入,保障其基本利益。但要注意的是,虽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行业区分,但是针对不同行业而制定的最高工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以避免挫伤该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效率而形成新的不公平。

  三、加强法制监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违规发钱和通过违法乱纪行为攫取收入等现象屡见不鲜,为从结果上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监督,实现收入分配秩序的有效规范。一方面是规范税收秩序。要改变目前单独以工资收入作为个税纳税标准的做法,将个人在不动产收益、遗产收益等方面的所有收入均纳入个税征税范围,确保税收起征点和纳税标准的公平。同时加强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可以将偷税漏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作为今后贷款、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在处理时提高罚款标准,情节严重的在处理时提高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另一方面,规范居民个人收入秩序。严格按照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要求实现公民个人收入的结果公平,严格审查公民个人的非货币性收入,全力将其货币收入纳入监管范畴,坚决打击以违规方式发放货币和非货币福利的行为,实现居民收入秩序的规范、可控。

  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结果公平的重要途径,为有效缩小和控制居民收入差距,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今后还应该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方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的资金支持机制。针对我国当前区域之间社会保障情况的不协调,一定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机制,保证各地区的社会保障资金均能够充足。中央政府应该强化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支持力度,确保贫困落后地区也能够有足够的社会保障资金。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应该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配不同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资金,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防止资金过剩或资金不足局面导致的资金浪费行为。另一方面,合理规范社会保障运用范畴。除原有的社会保障方式之外,应该提高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途径的重视。通过社会福利和救济途径,可以实现对收入的直接分配,给予社会底层贫困群体一定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度过难关,缩小因其个人因素参与社会分配能力的降低而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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