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业规范更侧重于拍卖人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在借鉴国外保真制度时仅仅生硬套在行业规范中,而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鉴于我国现在的拍卖乱象以及行业规范的不足之处,笔者更倾向于将行业保真规定在法律中,反应在法律中即瑕疵担保免责的范围只包括拍品的瑕疵,而不包括真伪。这既是保护竞拍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国内拍卖业竞争有序化的需求.
2、声明方式
拍卖人免责的声明应当明确,不应含糊其辞、自相矛盾,比如在声明条款中既表明某件拍品为真品,同时在声明中又作出“不确定”的免责条款,这样的表述其实是在推卸责任,也让竞拍人不明白其真正要表达的内容。有人担心一旦作出明确“不能确定真伪的”表达会降低竞拍者对作品的信心,会让拍品拍不出理想的价格,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在拍卖之前己留有时间供竞拍者查阅拍品的相关资料,竞拍者可凭自己的行业经验或者找专家进行鉴定,作出自己是否参拍的决定,此时是风险自担。而一旦拍卖人作出了 “真品”的倾向性介绍,基于对拍卖行的信任,竞拍人反而会放松这种警惕,潜意识里剥夺了竞拍人选择的权利。
拍卖人的免责声明应当是具体的,这是指对拍品的声明不应忽略拍品的特殊性,这种免责声明不是对任意一种拍品的免责,而是在不能确定某一具体拍品的真伪时做出的免责声明。这就区别于拍卖人做出的免责格式条款。
3、介绍宣传的限度
对拍品的宣传不应超过必要限度,本着客观、真实原则。即使已经作出了不保真声明,那么拍卖人对拍品的描述、介绍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此外还应本着客观的原则,拍卖行作出的任何带有主观性的描述都应有一定的依据,否则,就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我国《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有关于拍卖人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比较低。在我国有关“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59对“虚假宣传”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实的。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宣传的具体认定可以借鉴其规定,由此,我国《拍卖法》在认定拍卖人虚假宣传时,也可从社会公众的日常经验入手,或者从拍卖市场的宣传内容和方式入手,就“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出明确的定义,并规定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拍卖人作出的“瑕疵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相关制度的完善
1、鉴定环节的完善
我国“退货权”实施面临的另一个难题便是专家鉴定的问题,《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第26条第2款规定了竞拍人要想退货需要“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件面临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首先国家级鉴定专家尚不明确,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机构对国家级专家进行鉴定。其次责任追究制度缺失,鉴定专家的诚信问题突出,在利益的驱使下“假证”现象严重,甚至与拍卖行相互勾结。
由政府建立起统一、规范的鉴定从业资格制度。鉴定专家也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行业,其职业性质类似于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行业,别的行业对专家都有严格、统一、规范的从业资格限制,而拍卖鉴定资格证书发放的门k较低,不少社会机构都能发放鉴定资格证书,这使得鉴定行业鱼目混杂,一般群众也难以区分鉴定专家的水平。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建立起统一、规范的鉴定从业资格制度,对于特殊拍品的鉴定还应具有实践经验的限制。借鉴会计师从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等相关从业资格制度,同时可以实行执业证书制、登记名册制等。
在法律规范或者行业规范中建立专家民事责任制度。解决鉴定问题的关键是使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鉴定行业也应有自己的行业规范,建立专家民事责任制度,其中责任的承担形式以损害赔偿为主。相对于普通人,鉴定专家对于艺术品的真伪的甄别水平要高于普通大众,专家在鉴定中出现过错时,普通大众也很难证明,这就损害了相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鉴定技术有限,有些拍品即使是专家去鉴定,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可以采取“过错推定”作为此制度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对损害结果时,专家在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也可以将专家的详细信息、及其鉴定结果的错误率等相关资料在网站上公布,接受大众舆论的监督,让专家鉴定人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在接受外界监督的同时也便于公众选择。
2、加强行业自治
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行业规则。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规则还是值得借鉴的,其实更要学习的是其完善的制度背后所体现的行业精神。行业协会更多的是从行业规则上去约束会员的道德,加强本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性。对会员的声誉造成影响,西方国家的行业规范中对于赝品问题的惩罚上是比较严格的,甚至可以将其逐出此行业,这对拍卖人的威慑力是比较大的。对此,我国的行业协会可以订立更为严格的行业规则,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取消行业资质等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总结在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中,如果担保人以银行或借款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先处理刑事案件,从而阻碍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审理进度或逃脱担保责任情况下,法院不能一概按照先刑后民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
致谢岁月如梭,两年的研宄生生涯接近尾声,此刻,论文写作完成,奋斗和辛劳成为丝丝的记忆,甜美与欢笑也都尘埃落定。师大法学院重德、明法、博学、躬行的精神风貌一直激励着我不断进步,我谨向所有关心、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首...
结论虽然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使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以缓解,也加快了资本的市场流通,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最大特点是高风险。而在我国,金融信用相对不足,融资担保公司本身蕴含的潜在的风险也随着融资担保规模的...
三、防范我国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法律对策及发展建议无论是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导致融资担保企业在经营运作中凸显出的许多问题和风险,但在现阶段最可行也是最宜行之策是:通过有力的外部监控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中小融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
三、国外关于瑕班担保责任的立法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瑕戒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以及法律环境的差别,各国在瑕庇担保责任的内容或者立法例上存在着不同。在拍卖人的免责规定上,我国与国外的立法规定、配套制度设计上也有很大区...
摘要当前在银行业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巧借各种名目恶意逃废债的现象日益增多,其中有一种情况是,担保人在牵涉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后,故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以银行或借款人在贷款办理有关环节中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适用先刑后...
摘要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为了规范出卖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抬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也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的拍卖业自改革开放后得以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己超过6000家。我国于1996年...
二、我国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类型及其原因(一)中小融资担保公司运营中的风险类型及表现中小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门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机构,由于其自身资产有限,抵御和分散经营风险的能力有限,其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复杂。而研究其运营中的...
引言资金,是企业运营的血液.企业获取资金的途径有很多,而担保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融资担保在我国已经发展为一个行业,并且是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对银行而言,可以分担贷款风险,对企业而言,可以扶持其发展,尤其对中...
摘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出现及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模式的变革,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重重,尤其是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这就会导致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