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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对清末立宪实践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8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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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英国君主立宪制对清末立宪实践的影响

  五大臣出洋考察以来,“君主立宪”的呼声不断高涨,革命形势越来越紧迫,加上与帝国主义之间的民族矛盾不断加深,清王朝在 1906 年宣布预备立宪。而其则大有只许进不容后退之势,紧接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诸如,筹设资政院、颁布宪法大纲等。正如殷啸虎教授分析清末的立宪活动,其认为当时中国社会关于宪政理论及宪政主张呈多远化的态势,主要具体表现为三种不同势力的不同的宪政主张。第一种是清廷顽固封建统治集团的立宪主张,他们企图以立宪为手段缓和国内外的各种矛盾、强化中央集权,巩固其统治政权。第二种是革命党人的立宪主张,其高举民主共和的旗帜,以革命推翻满清政府,恢复中华。第三种是立宪派的主张,希望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①本文下面旨在讨论立宪派所主张的君主立宪政体之议会君主制对清末立宪实践的影响。②
  
  4.1 传统与变革:预备立宪

  1906 年 9 月 1 日宣示预备立宪谕,指出“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睽,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黎庶。”

  ③事到如今,务必仿行宪政,将大权统于朝廷,公开政务,才能图立国万年之基。但是,其又认为目前各种制度不完备,而且民智未开,如果马上行宪,则等于行一纸空文。所以宣布一系列诸多如官制、教育改革,为立宪作为基础。最后“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

  ④无论清王朝是否诚心立宪,是否决定立怎么样的宪法,立宪思潮终于成为了中国立宪的实践。这是历经了数代国人探索救国图存道路的新的里程碑。

  在 1906 年,梁启超于《新民丛报》上提出了“开明专制论”,一是否定革命论,二是敦促清廷进行改革。其立论极为巧妙,分析在瓜分危机重重的当时,中国不宜革命;革命必会导致国内动乱,如此就予以列强可乘之机。而其所谓的“开明运动”在西方亦有百余年,指的是人民权利与义务的思想观念先被思想家所启发,然后开明的君主让权于明,君民糅合而为一体。所以其又提出要改进施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广设学校,培养民智,使任命能行使民权,这样就可以建立立宪的基础。也就是说其认为,民众才智、能力发挥与“国家富强”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联系,而民权或民主与该两者“唇齿相依”.①而其为端方所作的“考察宪政奏议”,对西方宪政分析相当的客观。其以国会的存在、权利分立和议会内阁制作为宪政实质性标志,实际上已经间接地将宪政与民主勾连了起来。他将“宪政”解读为“立宪政体”,确有政治方面的良苦用心:旨在打消清廷领导人的改革顾虑,使得立宪、宪政等话语获得体制承认,使得宪政运动得以在制度层面展开。②从清廷所颁发的谕旨来看,是取梁启超之论,受其影响也。

  另外,从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内容来看,其是深受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影响。

  立宪官职改革第一条规定“宜略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奏折中写道:“查东西各国无不有责任内阁。责任内阁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国务大臣组织一合议制之制度,带君主而负责任者也。盖中央政府实一国行政之总枢,一切政策从兹出焉。……中国内阁昔为枢要,今如闲曹,比之各国固不同矣。军机处虽有类各国之内阁,然对于上则仅备顾问,对于下则未受责成,考其职权,制略如各国之枢密顾问院耳。” 在当时袁世凯、奕匡、戴鸿兹等提出了要取消军机处,建议设置立宪国之责任内阁也。此外,在关于官职权限方面,打破了自古以来中国行政司法权限不分的传统,作出了要划分行政、司法、立法三权之属的决定。

  也就是说,清廷预备立宪之官制改革是以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为核心的。

  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就如是说“盖世界政体厥有而端,一曰专制,一曰立宪。专制之国,任人而不任法,故其国易危;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你其国易安。”③正如刘笃才教授分析到:我们不绝对排除清末统治者有“以君主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的主观想法。然后假如他们真的相信君主立宪不只是继续维持其统治地位(即皇位永固),而且还会保持其既往的一切权力(即君主专制),那就错了。尽管在世界实行君主立宪的各国,君主的权力差别很大,但是,立宪君主权力再大,和专制君主的权力也有性质之别。④也就是说,无论清廷是以什么样的意图而预备立宪,其改变的是长达数千年的传统封建专制制度,而转向现代化的立宪制度。可谓之为传统与变革。

  4.2“议会主权”的实践

  诚如王人博教授所说的那样,“近代引入议会制度时伴随‘用意很深的误读':将议会制度引至进来,未必完全不了解其背后的原理及所能发挥的功能,而可能系经由有意识地诠释或转化过程后,以使其能在本国的文化条件下适用。”①无论是“君民共主”、“民权”即所谓之徒“议院”仍不足以言“立宪”.②真正确立宪法,被认为就是实行一种民主政治,但是要如何才能建立有效的运作。就中国而言,“民主”最初完全是一个舶来品。辛亥革命之后,尤其是新文化运动时期,民主才被树立为一面旗帜。但是“民主”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具体运作--议会思想,却早已进入了中国。③下面我们就以“谘议局”、“资政院”及国会请愿运动分析民主政治的具体操作--“议会主权”怎样实践的。

  4.2.1 谘议局、资政院的成立及行动

  1907 年 9 月 20 日发布《设资政院谕》,指出:立宪的政体取决于公意,上下议院应当是行政的根本,由于中国尚未成立上下议院,应当及时设立资政院,作为设立议院的基础。随后于 10 月 19 日下达《各省设咨议局谕》,“前经降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着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该局议员。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该省督抚奏明办理。”④清廷以先成立咨议局及资政院,使人民练习行使民权以参政议政,作为设立议院之基础。咨议局相当于省一级的议会,资政院类似于临时国会。这是中国破题第一次采取西方式的代议制度。

  依照清廷的规划,原本定在全国 22 个省中成立 23 个咨议局,每省设一局;因江苏省有两布政使分治宁、苏两属,所以拟设两局。但是江苏人士认为这种近似分割的方法对于他们的团结一致不利,只求设一局。另外,因新疆省人民教育程度落后(主要是“汉化”问题,据《东方杂志》报导,新疆五千人中仅有一人认识汉字文义),地方官员请求暂缓办理,结果一共设 21 局。在谕旨及章程中赋予咨议局有权议决本省应兴革之事宜,以及本省的预决算、税法、公债、单行规章之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及督抚咨询时间和接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情建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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