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人人格的否认率与法院所在的经济发达程度关联度不大。黄辉教授统计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明显比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但是本文统计发现不能得出该结论。发达地区法院的否认率高低差异较大,比如,上海法院的否认率高达78.44%,江苏法院否认率也高达76%,但是北京法院否认率只有47.37%,而广东法院否认率更低只有38.10%.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否认率也有较大差异,比如,河南法院否认率高达81.40%,湖南法院否认率高达86.12%,但是广西法院否认率只有30.77%,云南法院否认率更低只有25%.本文统计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分布可以发现如下规律:第一,案件数量与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相关,一般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如江、浙、沪、粤的案件数量较多。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基本与经济发达程度相关,这是普遍现象。第二,案件数量与所在地区的中小民营企业数量相关,中小民营企业较多,案件数量则较多。这也解释了北京地区法院的受理普通案件的数量很多,但是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数量只有19例。笔者认为主要因为虽然北京经济发达,但是大型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大,中小民营企业比例小,而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都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案件。从表6可知,一审法院否认法人人格比率最高,二审法院否认比率次之,再审法院的否认比率就更低,说明审理级别越高(一般一审案件在基层法院,二审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对否认否认人格持更加谨慎的态度。从案件的分类情况看,因法人人格否认案件需通过二审程序甚至再审程序审结的案件比率较高,这也说明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适用条件急需明确。
另外,本文在统计的过程中发现共有8例执行案件涉及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执行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主要依据的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
关于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在法院在实践中基本认为应另行起诉。这从8例执行案件只有2例被直接否认法人人格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
(二)涉案公司特征【3】
关于股东数量,因为判决书当中很多只列明被起诉的股东,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情况没有介绍,在对股东数量的统计过程中存在股东数量不明的情况。因此关于股东数量的统计并不准确。从表 7 可知,股东数量为 2 人的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的可能性明显高于股东数量大于 2 两人的公司。另从表 1 可知,股东为一个的一人公司的否认率高达 94.12%,远远高于股东数量大于 1 人的公司。从统计数据,可以得出股东数量越少,否认法人人格的可能性越大的结论。在笔者从事律师实务过程中接触的情况看,股东为两个的公司,大多是夫妻公司,或则另一小股东是挂名股东。这类公司主要成立于 2006 年之前,因之前法律不允许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股东是夫妻或另一股东是挂名的现象大量存在。像此类的两人公司,股东基本不受约束,滥用股东权力的情况特别是财产混同较为普遍。
而股东人数在 2 人以上的,一般而言股东是真实出资人,而非挂名,因此各个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特别是财产混同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被否认法人人格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另外,在统计的案例之中没有一例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经营,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较少。而且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实力雄厚,一般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否认法人人格来偿债。“据考证,在被刺穿面纱的公司中,还没有一个公司的股东超过 9 人。”【4】
从表 8 中可以看出,作为被告的股东身份对否认率有一定影响。被告身份是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否认率高于是法人控股股东的否认率。至于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因股东中有自然人和法人,故否认率居中,低于被告是自然人股东而高于被告是法人股东,这与美国各州法院的案例统计情况相似。按照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罗伯特·汤普森关于对美国各州法院案例统计分析发现,股东为个人的场合被揭开面纱的比例约为 43%,而股东为法人的场合被揭开面纱的比例约为 37%.
另,因《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3 款规定的是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并未规定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是否适用。因此法院在实践中如要判决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会有难度,这也解释了统计的案例中判决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远低于股东的原因。当然在法理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关联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是成立的,而且也是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创立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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