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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税收负担优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7 共16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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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钢铁行业税收负担优化建议
  
  5.1 维持税负下降趋势,增强企业活力
  

  近年来,由于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钢铁行业本身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钢铁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正逐年下降,这对于正处于困境中的钢铁行业是一大利好消息。实际税负的下降,对于本就因利润水平低而缺少资金、需要巨额固定资产投资的钢铁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钢铁企业流动资金的增加,能够使企业更加合理安排各项企业活动,企业活力增强,这对钢铁企业转变压低生产成本的生产方式十分有利。
  
  截至 2010 年,钢铁行业实际税负已降至 7.87%,这中国的产业中属于比较低的水平,钢铁行业也已经开始复苏的迹象。此时国家应在保证当前实际税负水平不会上升的情况下,继续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强企业活力,提高钢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在钢材出口环节实施更大程度的关税优惠,拉动外需,在钢铁企业的国际合作过程中给予税收支持,积极推行“走出去”战略。
  
  5.2 完善增值税链条,提高利润率水平
  
  流转税是现行钢铁行业税收结构中占比最大的税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式启动,钢铁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大幅下降,但在钢铁行业整体税负所占比重仍旧较高。2012 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将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但在当前增值税链条还远不够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的改革主要还是利在长远,将逐渐增强钢铁企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的动力,从而增强钢铁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实践证明,处于增值税链条断裂点的行业,其所承担的成本比增值税链条完整时更高。增值税链条越完整,越能体现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不仅仅是钢铁行业,所有涉及增值税的行业都将会从中受益,从而促使所有行业的利润率水平提高。
  
  增值税扩围陆续在上海、北京开始试点之后,增值税链条扩充到交通运输业已是指日可待。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将增值税可抵扣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信息通讯业、现代服务业等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处于最终环节的行业,即考虑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目前大部分营业税的范围内。这些行业大部分为生产和流通的最终环节,不存在税款抵扣上的矛盾,不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因此最终增值税征纳范围应尽可能覆盖以上这些劳务领域,将这些行业均纳入增值税征纳体系中。
  
  5.3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促进生产方式转型
  
  由上文钢铁行业税负转嫁研究和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可知,钢铁行业的利润率水平与其税收负担的关系并不密切,这说明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并没有真正起到促进钢铁行业稳步发展,提高行业利润率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税法在关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均以出台相关鼓励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政策,在出口环节对一些深加工、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钢铁产品予以出口免税优惠,而对与重视技术开发、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定减免。然而,由于钢铁企业一般而言规模较大,想要马上转变生产模式较困难,且基础研究滞后,原始创新不足,导致经常采用压低生产成本方式来换取企业利润率,但这种方式对于实质提高企业利润率有限,且不能享受生产高技术含量产品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可以预见,未来企业竞争模式将向多层次发展而不仅仅是比拼价格,若再不加快生产方式转变,随着人力资源成本和原材料成本上涨,我国钢铁行业将逐渐失去优势。
  
  首先,钢铁企业可以针对企业所得税中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提高自身生产环节中资源利用率水平,在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获得更高企业利润。例如重视在生产环节中产生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资源,将其循环利用,这样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当地环境保护事业产生正效应,促进钢铁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其次,利用钢铁企业自身庞大的资源,成立钢铁技术研究中心,针对本身企业产品特点加大研发力度并根据市场需求升级产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产业升级,转变生产方式。最后,积极推动钢铁行业企业内部的兼并重组,淘汰掉一些已经技术落后,长年亏损的企业,充分利用我国税所优惠政策,吸收优质资源完成企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自身的生产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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