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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100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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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云南、深圳成为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以及《深圳巨灾保险方案》的通过,“巨灾保险”这个话题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对比于其它形式的保险,巨灾保险制度相对陌生,可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却刻不容缓。我国地形地势面貌多样化,决定了我国成为世界上巨灾频发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处于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印度洋板块的中间地带,地壳活动频繁;我国地势多变,河流湖泊众多,气候湿润,水量大,导致中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外加人为因素对于森林树木无节制的砍伐,水土流失加剧,造成了我国洪灾的泛滥;而与此同时,某些地区降水量少,水资源地区间分配不均衡,外加工业用水及农作物灌溉的需求,造成了这些地区常年经受旱灾的困扰。以近五年为例,几乎每一年都有撼动整片中华大地的巨灾发生,例如 2008 年四川汶川 8 级特大地震、2010 年青海玉树 7.1 级、2013 年四川雅安的 7.0 级大地震等。这些灾难不仅造成了灾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其辐射效应涵盖了整个中国,带来了经济、政治、环境等方面的巨大负影响。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当发生巨灾损失时,首先依靠的还是国家财政的资金补偿和救济,其次是民间发起的捐款救助,本应在风险保障这块发挥大作用的保险却在巨灾面前“缺位”.由政府单独调配资源不是最有效的灾后补偿方式,而社会捐赠更具有短期性和不可控性。

  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的出台,为我国其它地区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其它地区也正逐步探索适合自己地区情形的巨灾保险制度。因此,结合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大背景,本文想从财政政策的角度,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参考,来分析适用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外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构建适合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达到政府财政主导、保险市场运作、居民积极参与的风险共担良性模式。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是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却一直未曾中断。

  尤其是 1998 年南方特大洪水以来,加之近 5 年来频发的大地震,让巨灾保险这个概念逐渐变得热门,成为学者和民众关注的焦点。但和国外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我国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供不应求的关系。

  许多学者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模式的选择、巨灾证券化等方面论述了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可能性,许多都具借鉴意义,但有些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和我国的实际需求间仍然有一定的断层。随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国将逐渐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比较国外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研究其对中国的启示,有助于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持续发展。

  1.2.2 现实意义

  构建适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包括以下几点:

  (1)有助于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巨灾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具备一定的政策性。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例,深圳拟建立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模式,这是一种分层性的模式,既有政府统保,又有附加的商业保险支持。这种政策性的保险模式天然离不开财政政策的完善。财政政策的研究是巨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宜的财政政策能够让我国脱离政府一揽子全包的财税支出这种即时性办法,让巨灾保障成为一种机制,财政政策的支持能够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2)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一项制度的好与坏需要放之到实际中去检验,群众的口碑和实施后的效果,都是检验一项政策好与坏的标准。一项制度需要经历建立--投放实际--完善--再次投放,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因此,带有政策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既离不开政府的的保驾护航,也离不开企业和个人的广泛参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和个人,希望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保险本身具备的风险的不确定性容易滋生个体的侥幸心理,造成参与的缺位;另一方面,企业税收负担过重、巨灾风险保险责任的巨大化会造成保险公司研究、制定巨灾保险制度动力的缺失。因此,研究适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能够刺激企业、民众的广泛参与,也让政府改变从前一揽子全包巨灾风险的办法,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3)有助于巨灾风险的防范,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一些巨灾频发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像是美国、日本、新西兰等。这些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即时防范救灾,降低了社会财富的损失,也因为制度的完善,对于巨灾防范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反过来加深了对巨灾风险技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未雨绸缪的规避风险。因此,研究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很有必要。

  1.3 文献综述

  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巨灾市场的失灵、巨灾债券化等领域进行了颇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研究,其中许多都谈到了政府财政政策对于发展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但普遍的情况是,以财政政策为角度来专门研究巨灾保险制度的文献却不多。国外由于较早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相关的研究要比国内的丰富和深入,为我国建立自己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了很多参考意义。

  1.3.1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研究概况

  最早的巨灾计划是由新西兰地震保险委员会(Earthquake Commission,EQC)在 1944年提出;法国于 1982 年创立“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由法国中央再保公司(Caissecentral de Reassurance,CCR)管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Ltd.,JER),它创立于 1966 年,此外美国、英国也都有自己的洪水保险制度。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运作模式,但普遍都实行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利用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基于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把视角放在了巨灾风险对经济的影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费率的厘定、基于一个国家的巨灾保险的研究等层面,其中以财政政策的角度看巨灾保险制度的较少。

  Richard V(2004)根据“9·11”恐怖活动,探讨了巨灾风险、保险和恐怖主义之间的关联和问题,认为保险市场应和政府一同应对难以预测的巨灾风险。

  Munich Re(2005)认为尽管自然灾害贯穿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但近几十年尤其频繁发生,且还会持续下去,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Dlugolecki (2006)探讨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认为应该让政府部门和私人市场合作,政府负责设计框架,作为高风险的最后再保险人,私人保险市场则提供承保服务和一定金额内的赔付率。

  Zhao(2011)研究认为保险只是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还需依赖于政府、消费者、资本市场的配合。

  1.3.2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研究概况

  中国知网上含有“巨灾保险”关键词的文章有 1857 篇,以主题来搜索的话则有 1816篇。从时间上,我们看到,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的,但数量很少,真正开始有较多文献和资料的是自 2008 年以后。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和我国巨灾发生周期具有一定的关联,在灾难频发的年份,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就会增多,2008年的汶川地震让巨灾保险成为热门话题,相关研究文献是上世纪研究文献数量的几十百甚至百倍。在这些文献和资料中,我们看到了巨灾保险这个不算熟悉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其中不乏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

  1980 年代初,停办 20 多年的保险业开始复业,国内学者对于巨灾保险的研究也随着保险业的复业开始增多。巨灾频发的 2008 年是巨灾保险研究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的巨灾保险研究较为稀少和零散,大部分是围绕以下几个主题:一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模式的缺点;二是建立巨灾保险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三是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则零星的分布在这些文献中,因为政策是是适应制度而存在的,因此巨灾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模式的确立对于我们探讨研究其财政政策是作为前提而存在的。

  (1)巨灾保险模式的探讨

  叶新(2006)首先分析了巨灾保险在我国确立需要进行的一些思想和制度上的转变:巨灾管理思想要转变,改变纯粹的财政补偿,重视市场的作用、培养公众的投保意识、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政府重塑在巨灾保险当中的地位;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加强法律制度的保障,并克服制度建立的难题。

  刘京生(2005)则介绍了巨灾保险制度的三种常见模式: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自愿性巨灾保险模式和综合性巨灾保险模式。大部分的学者都普遍赞同综合性巨灾保险模式,即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国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是以保险的形式提供的长期性、综合性的巨灾风险管理与救助体系为前提的,而不是单纯的依靠灾后政府拨款和民间捐助,保险公司需要发挥其应有的风险管理责任。(杨宝华,2006;王洪栋,2002)。

  但现实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面前经常缺位,没有真正发挥出保险本身应有的防灾救济、风险分散的责任。赵苑达(1999)分析其原因在于:民众普遍投保意识不强,存在对政府财政补偿的一种依赖心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低,资本准备金的积累不足,投资渠道受限;再保险业务发展的滞后;险种的设计需要改善,应将巨灾风险与大量一般风险区别开来;费率的确定没有差别;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和管理方式存在问题。刘吉舫(1996)则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了阻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原因。他通过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我国保险业的财政政策,分析了我国财政政策和保险行业联系的紧密性。认为目前的财政政策不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建议改变高税率的财税环境,分险种设置税种。

  许多学者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自己对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构想,思考的问题主要围绕巨灾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是沿用一揽子综合责任险的做法还是将巨灾分离出;是实行单独专项保险还是特约承保或是附加承保;是实施巨灾责任的法定保险还是坚持自由选择的基本原则;是采用自动附加的方式还是采用资源附加的方式(鲁峰,1995)。学者们围绕这些争论,提出了自己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将地震、洪水等巨灾从一揽子责任综合险中分离出来,变成附加险;第二,根据巨灾分布的不同状况,区别的厘订保险费率;第三,地震、洪水等附加险采用自动附加为主自愿附加为辅,在一些巨灾风险高发地区,必须自动附加,防止逆选择;第四,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需要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五,成立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确定巨灾保险基金的运用范围;第六,政府财政部可成立专门的巨灾保险账户,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接受一定比例的全国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账户的分保(张军慧,1998;赵政和,1996;沈湛,2003)。

  在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中,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是广泛被提及和思考的问题,它被认为是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基石。因此,许多学者对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2)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

  蒋恂(1986)首先提出了“巨灾保险准备金”的概念,认为由于巨灾风险的客观存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很有必要,且他认为在设计保险费率时就应该把巨灾危险考虑进去。认为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应当把保费收入划出一定的比例(20%-30%)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部分基金上缴 30%,用于全国调剂,70%留在各省、市、自治区,专款专用。胡礼文(1988)认为应该加快投资额,以便加速巨灾保险准备金的积累,来防范不定期发生的巨灾风险。

  财政政策的大力扶植是巨灾保险基金积累的必要条件。巫孟还(1994)认为我国施行巨灾保险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震灾保险合理运行机制的确立;二是实施该项业务的国家财政保障。李炳圭等(1996)则强调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与国家的税收政策之间存在巨大关联,对于以往财政以税收形式抽走的本应属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部分,应实行减免税形式逐年摊还。

  1995 年《保险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自建国以来延续多年的一揽子责任险的做法,把地震、洪水从财产保险的基本险中剔除掉,改变成将洪水作为财产险的综合责任,将地震作为附加险单独承保的承保形式。这一改变从制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高负担率,继而也减少了国家财政补偿的力度,作为附加险的巨灾风险需要更完善的机制加以分散。随着 1996 年美国再保险公司 StPaulRe 成功发行了风险证券化产品,及瑞士再保险公司 Winterhur 发行一种可转换的债权来支付冰雹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自于资本市场的新兴工具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再保险及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成为了学者们广泛研究的话题,风险债券化成了巨灾保险领域的热门。

  (3)风险证券化

  风险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再保险的手段,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事关重要。孙祁祥(2004)强调了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中的重要地位,其中,他提到可以将巨灾损失分为三个互为关联的层级:初级巨灾损失、中级巨灾损失和高级巨灾损失,对于不同层级的损失采用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通过这种形式将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联系在一起。

  但传统的再保险市场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模式的创新。魏海港(2005)分析到再保险虽然对于分散巨灾因子有很大作用,但不是管理的最佳途径,他认为:第一,再保险市场的市场容量不足以承担巨灾损失;第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风险;第三,再保险市场自身的不稳定性;第四,再保险契约的低流动性,且交易成本高,限制多。全球范围内新的风险分散工具,包括了巨灾债券、巨灾风险互换、风险卖出期权、巨灾互换期权等(张轶美,2001;谢家智,2003;杨浩,2005)给再保险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这些来自资本市场的创新产物不仅能分散风险,还具备在短期内集中大额资金的能力,并增强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和学习。刘瑒(2001)认为巨灾风险进入资本市场是为了对付日益增大的巨灾风险压力,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创新。因此,把传统的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巨灾债券相结合,会更加有助于风险的分散。

  2008 年的汶川地震撼动了整片大地,让巨灾保险成为了迫在眉睫,亟待解决和建立的问题。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开始大量增加,研究的方向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进一步深化和细致。研究进一步探讨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巨灾模式的选择、巨灾保险法律的跟进及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借鉴等。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下五个方面:模式问题;偿付能力问题;基金归集问题;责任与限额问题;定价问题(冯俏彬,2012)。

  在理论研究这块,张庆洪(2008)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存在着可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和显著性思维(Saliency),这两种反映会使得投保人无法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在保险供给方面,又存在着模糊厌恶(Guity aversion)的特征,即规避巨灾的不确定性。他因此呼吁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临时的流动资金,消除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必须避免公共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挤出效应”.李全庆(2008)则强调失灵的原因为:第一,存在不能被分散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巨灾,所有保险参保者都会相关联的受到影响;第二,巨灾保险是具备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居民购买保险既保障自己的生活,也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而保险公司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发挥了保险的相应作用。

  通过理论的界定,政府、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上都需要扮演相应的角色,从政府的角度看,需要构建财政支持型的巨灾保险模式(姜英娇,2008;洗青华,2009)。政策财政支持型模式包括了:美国模式、加拿大模式、日本模式、挪威模式和土耳其模式。

  应当选择恰当的政府支持方式,例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或是以再保险人的身份予以兜底。并且,这种模式无法整齐划一,而是应该分地区分受灾程度的加以分类,例如:在长三角地区,采用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模式,确立合理的政府支持限度(杨晓宇,2010)。

  许多学者在谈到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时,都强调和肯定了财政政策对于政府、企业、个人的激励作用。杨京钟(2012)介绍了巨灾保险财政政策的国际经验,认为我国应采用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分担风险型的巨灾保险财政政策模式。他提出“巨灾保险税”的1(2010)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可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看做是负债而不是盈利,使其免交相应税费;给予巨灾证券投资者税收减免。

  2014 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在我国首先确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市采用的是“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产品,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巨灾基金。由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第三,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深圳市的巨灾保障体系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适应我国和深圳市的巨灾保险制度。为其他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蓝本。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国外对于巨灾保险的研究更多是建立在本国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接着分析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来自金融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工具也成了讨论的重点。国内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从初期探讨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意义到中期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假想和建议,到了 2014 年,终于在深圳市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方案。这一结果无不令人感到欣慰,也让我们看到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未来。在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相关研究中,财政政策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众多关于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文献里,学者们纷纷强调政府应当设立更为优惠的财政政策,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关于财政政策的分析也无从因地制宜的下手,因此,大部分的文献对于财政政策的作用都是一笔带过。这也成为了本文的切入点,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的背景,比较外国成熟的巨灾保险财政政策,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适宜的财政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填补巨灾保险制度适宜的财政政策的这块空白。

  1.4 研究范围

  1.4.1 概念的界定

  第一,关于巨灾的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巨灾定义和划分标准。巨灾一词来自于古希腊语 katasrtophe,指的是彻底的转变。据中国知网数据库显示,“巨灾”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6 年,里面阐述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关于“巨灾”的定义,国内外的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作出了的解读。地质研究学家、各国权威的保险公司及经济合作组织等都对“巨灾”作出了他们的定义。归结下来,巨灾保险具备这样的特质:频率上的低发生;成因的非线性叠加;次生灾害频发;预报上的高难度;灾难放大途径多;对策上的超预案。国际上普遍都把地震、洪水、旱灾、核电站事故等具有广泛系统性发生,并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列为巨灾风险。根据它的特征,在本文里,我们参考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即认为巨灾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基础设施的大面积破坏,使受灾地区及邻近地区的政府束手无策,甚至形成广大公民的恐慌,强调在巨灾应对时需要成员国间通力合作和帮助。广义上的巨灾包含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说明的是自然类巨灾风险,并且主要以地震为例。

  第二,关于巨灾风险。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也有人把它定义为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巨灾风险,则是指上述所说的巨灾发生的不确定性,例如地震与洪水等灾难的发生。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质特征复杂多样化,既有漫长的海岸线,又有多个地区处于地壳活跃地带。因此,我国自古以来都处于巨灾风险频发的地区。以地震风险为例,据统计,公元前 780 年以来,我国 5.0-5.9 级的中强震有记载的共发生 3575 起;6.0-6.9级的强震共计发生 943 起;7.0-7.9 级的大地震共计发生 178 起;8.0-8.9 以上的地震共计发生 21 起。近十年以来,我国发生了数次特大巨震,包括 2008 年四川汶川的 8 级地震和 2010 年青海玉树的 7.1 级地震等。这些地震的突发,给受灾地区的民生、环境、经济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

  第三,关于巨灾保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对巨灾保险的解释,大部分保险公司也没有单独设立“巨灾保险”这个险种,只在一些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产品中把地震、洪水、干旱等作为附加险,纳入在了保险责任内。在全球范围内,关于巨灾保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各国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予以界定。在这里,我们参考保险自身的定义,来定义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一种转移巨灾风险的风险管控办法,通过这样一种财务安排及合同行为,将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聚集在一起,把本来需要个人应对的风险转移为集体共同承担,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损失的目的。巨灾风险具备保险的基本功能,即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同时,我们也看到,巨灾风险区别于其它保险的特质,它无法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还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引导。因此,巨灾保险是一种政策性的特殊保险。

  1.4.2 研究范围的界定

  由于我国目前除了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其它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仍然处于理论研究的阶段。因此,对于巨灾保险制度,我们主要以深圳出台的方案为蓝本,并比较国外成熟的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此来研究适宜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

  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大概有四种政策:一是国家组织立法,把这一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二是实行再保险政策,把保费收集后再保险给专门承担大额风险的再保险公司;三是利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像是巨灾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的介入,把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四是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对风险准备金免税或降低税额,降低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等政策,刺激企业和个人,增加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第四种方法,即考虑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财政政策模式,探讨适合巨灾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巨灾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定义,既包含自然类的巨灾,也包含人为风险。在自然类巨灾中,又有各种形式的灾害。为了研究的方便,在这里,我们把主要讨论的巨灾,界定为地震和洪水这二种。

  1.4.3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来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问题,具体框架如下:

  第一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和方向、主要创新点,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分析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并介绍了我国应对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从政府、企业、个人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第三章分析比较了外国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选取了日本、美国、新西兰这三个具备代表性的国家。分别介绍了三个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目前适用的财政政策,并总结了这三个国家的相关经验,分析其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的启示意义。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结合外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的经验和我国在实施巨灾保险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五章对本文作出概括性的总结,并分析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1.4.4 研究方法

  为了能够深入、系统和清晰的分析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收集与巨灾保险制度有关的资料,并结合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不同的研究方式,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的建议。

  比较分析法指的是对比分析它国的经验,来指引本国的相关制度。一方面,它让我们了解到国外的先进制度,通过对比和思考发现自己的差距;另一方面,则是吸收和借鉴别国的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并结合自己的情况,让它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

  在本文中,我们通过比较发达国家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对比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了解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所适用的财政政策,来探讨适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税收政策。

  案例分析法指的是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成具体的案例,然后利用案例对抽象理论进行具体分析的一种方法。本文利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来自保险、政府、社会多个方面的理赔、补偿等实际数据,来了解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进而更好的探索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

  1.5 创新之处

  随着近几年巨灾的频发,“巨灾保险”这个概念开始被人知晓,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也在逐年递增。但是,巨灾保险仍然是个相对比较陌生的词汇。把财政政策和巨灾保险联系起来,进行探讨巨灾保险其背后适宜的财政政策的文献则相对而言更为缺少。大部分的学者都只是概括性的说明了要优化相关的财政政策,并没有把问题具体的展开,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目前《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的出台,也只是给出了一个笼统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仍然有待实践和商定。虽然文献中不乏有大量介绍外国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财政政策的文章,且提出了许多可供参考的建议,但却没有具体的提出关于改善其配套财政政策的方案。

  因此,结合深圳市方案出台的背景及比较国外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来分析适应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财政政策是本文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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