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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行为的激励作用的效应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63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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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近四年的情况和税收价格的变化来看,2010 年至 2012 年之间的变化比较平缓,但 2013 年较之前三年有较大的税收价格的提高,也主要是由于个别公司(海航)的 80 亿的股权捐赠导致了整个税收价格的提高,这说明企业的捐赠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有时候在某一年的捐赠额特别高,这种情况下对于“向后结转”制度的要求就很急迫。实际上,在 2013 年年初,企业所得税对于慈善捐赠的减免制度已经有所突破。201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对企业超出 12%比例的捐赠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是政府第一次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慈善税收减免的结转问题,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对于具体结转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海航是能赶上此政策的首班车,所以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是利好消息。

  而通过前面计算出的 2010 年至 2011 年税收价格弹性为-19.4045,绝对值远远大于 1.根据 Vincent C.H. Chua 和 Chung Ming Wong(1999)采用新加坡国内税收部门 1989 纳税年度的税收报告,对新加坡个人捐赠行为进行研究,按照捐赠人的年龄、收入、教育水平的不同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出新加坡个人的捐赠税收价格弹性为-1 至-6 之间。Schwartz(1968)运用时间序列数据计算了美国的捐赠价格弹性,得出捐赠的价格弹性在-1.06 到-2.0 之间。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价格弹性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当然这跟模型的选择,样本的大小,样本的选择区间都有一定关系,而且个人与企业的样本选择差异可能导致结果的差异甚大等等。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从而实现它的立法目的,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5.1.5 对模型的评价

  本文中税收价格和价格弹性能从一定程度上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价格的影响从而对捐赠额的影响,但并不能完全反应实际问题。首先,本文假设所得税率统一为 25%,但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实行的是有差别的所得税税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 15%,非居民企业 20%,小型微利企业 20%,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20%所得税率减半征收的规定10,以及特殊行业特殊地区“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的规定等等,都与我们的假设不符;再次,我们假设公司公布的所有捐赠额都是通过公益组织进行捐赠的,而不存在直接捐赠的情况,这也是不现实的,现实是由于中国近几年出现的公益组织信任危机,有一部分捐赠额是通过直接给予受赠者进行捐赠的,这一部分因素在模型中虽然有体现,但是在计算过程中由于数据的不可获得性都假设不存在直接捐赠,这会使计算出来的税收价格低于真实的税收价格;再者,笔者选取的样本都是公司,而个人在捐赠事业中正逐渐发生更加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个人收入数据的不可获得性,使得对个人捐赠的税收价格分析变得困难,但笔者认为,企业捐赠的背后仍然是人的行为选择,只不过是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影响企业捐赠行为的结论也同样能够适用于个人捐赠。最后,样本容量有限,选取的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而捐赠的大头民营企业和捐赠的重要贡献力量外资企业样本里虽有涉及,但覆盖面还有些欠缺,导致不能真实、完整地反应我国慈善捐赠的情况。

  5.2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5.2.1 对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够合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的支出额,在不超过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企业捐赠适用统一的 12%的扣除率,并没有对不同领域的捐赠设置不一样的扣除限额。这样“一刀切”的方式虽然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但实际上却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利于领导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而事实上,对于慈善捐赠资金的流向不同而设定不一样的扣除限额早已经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在现实实践中也是如此。这在后面章节会详细介绍。另一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也样的考虑,而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统一的比例扣除限额制度,是不够合理的。

  5.2.2 对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偏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支出额,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准许在税前扣除。而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额,不受此比例的限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个人捐赠一直是慈善捐赠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企业捐赠者的背后本身也是个人行为的选择。所以对于个人捐赠的扣除的比例要足够对个人达到激励的作用,而 30%的比例还相对偏低。

  5.2.3 对于向后结转制度缺乏明确的年限规定

  201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对企业超出 12%比例的捐赠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是政府第一次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慈善税收减免的结转问题,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对于具体结转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结转的年限是结转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对于年限没有明确规定,说明向后结转的制度还只是指导思想,而不是一个已经实施的政策或者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带来许多困惑。

  5.2.4 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够强烈

  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蒸蒸日上,但更多是由于非税收的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的发生、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力、文化素质的提高等等。虽然一部分企业在捐赠的过程中合理地运用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公民整体对于税收与慈善捐赠之间的关系以及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让自己的税收价格降低,并不是了解得很清楚。

  5.2.5 所得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正如第 3 章中介绍,我国对慈善捐赠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对于其他税种鲜有提及,尤其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显着。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馈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实物捐赠实行了与现金捐赠不一样的制度。不利于实物捐赠行为的进行,而在某些突然灾难时机,实物捐赠比现金捐赠更有效率,而税收对于实物捐赠这方面的规定却不利于实物捐赠的发展,也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基于税收价格能够影响捐赠行为的结论,我们就有必要评价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以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相对比较晚,所以我们有必要去了解和学习世界上其他国家现行的政策和实践。下面第 5 章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在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现行做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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