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后: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成立了 DFC 销售分公司,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4000 万元的销售价格将这批乘用车销售给 DFC 销售分公司,再由销售分公司以市场价格 5000 万元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通过这样的销售方式,使得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总额为4000+5000=9000万元,而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不会发生改变。
用于市场宣传的广告费为 200 万元,其广告费扣除上限为 5000*15%=750 万元,因此广告费的支出 200 万元小于其广告给抵扣上限 750 万元,可以全额扣除;用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为 100 万元,其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上限为 5000*15%=750万元,因此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100 万元小于其业务宣传费的抵扣上限 750 万元,可以全额抵扣;用于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算的抵扣金额为 100*60%=60 万元,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限为 9000*5‰=45 万元,然而其抵扣的金额大于业务招待费的抵扣上限,于是按照 45 万元予以抵扣。因此,业务招待费超额支出 60-45=15 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300+15)*25%=78.75 万元其筹划结果为通过合理的筹划,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之前少承担了83.75-78.75=5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改变销售方式的方法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额,降低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水平。
2.3.4 投资抵免的税务筹划。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自产乘用车的生产过程中,时常需要技术改造以及对于设备的购买投入与使用,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改造使其在短时间内提升其汽车产品的竞争力,技术改造对于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的增长性有显着的成效。因此,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设备的投入使用时,可以采取投资抵免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缴纳。
其筹划的法律依据为: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 2 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内的利润额为 200 万元,其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75 万元,现在为了提升其产能和生产效率,它预计在 2012 年初购进一批国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预备以向银行贷款以及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来进行技术改造。因此,在 2012 年年初,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花费 1000 万元来进行国有设备的购买。该项目预计在 2012 年度上半年就能够技术改造完成并进行相应的投产和盈利。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此次技术改造进行的项目投资共有 1000*40%=400万元的抵免金额。
本次投产后,预计未来每年都能够新增产能,增加其盈利水平。在 2012 年度内就能够获利 300 万元,2013 年的利润额为 400 万元,2014 年的利润额为 600 万元,2015 年度的利润额为 800 万元,2016 年度内的利润额为 1000 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5%,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 年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缴纳和抵免情况如下: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于 2012 年度内的盈利 300 万元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300*25%=75 万元,但是由于是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因此可以给与相应适当的抵免金额,其抵免金额是按照其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标准进行抵免的,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200*25%=50 万元。所以,2012 年度内因为技术改造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75-50=25 万元,那么这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因此 2012 年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为 50 万元。又由于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共可以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抵免的金额为 400 万元,只抵扣了 25 万元,于是余下的抵扣金额可以顺延到未来的四年当中去。
同理可知,在 2013 年度内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400*25%=100 万元,和 2011 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00-50=50 万元,所以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 50 万元,于是 2013 年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00-50=50 万元。
在 2014 年度内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600*25%=125 万元,和 2011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25-50=75 万元,所以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 75 万元,于是 2013 年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25-75=50 万元。
在 2015 年度内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800*25%=200 万元,和 2011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200-50=150 万元,所以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 150 万元,于是 2013 年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00-150=50 万元。
在 2016 年度内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000*25%=250 万元,和 2011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250-50=200 万元,但是由于该次项目投资总共只能够抵免 40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而前四年共抵免金额为 25+50+75+150=300万元,因此在 2016 年度内只剩下 400-300=10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金额,由于 100 万元小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200 万元,此时 2016 年度抵扣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00 万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250-100=150 万元。
通过其筹划结果可以看出,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选择用投资国有设备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在 2012 年到 2016 年的 5 年内,共可以通过技术改造的手段抵免 40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综上所述,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的结果得出:和增值税与消费税相比,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更大一些。
由于本文是以 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的论文写作,该公司主要是以生产和销售乘用车为主要经营项目。从其纳税情况上来看,它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同时,在其日常经营过程中,DF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投入大量的软件设备和硬件设备。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于高新技术管理软件设备的购入,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等。这些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会占用大量的现金流,相应的也会产生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
与此同时,在其进行乘用车销售行为时,也会产生很大的利润空间和税务筹划空间。通过对其发生销售行为方式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减轻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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