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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B通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方案(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30 共42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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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AB 通讯也即是海外母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以股息的形式汇回到母公司所在国。我们可以利用含有税收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来减少预提所得税。按照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有时甚至也可能降低为零。AB 通讯为了达到降低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建立中介控股公司,在选择建立中介控股公司的国家时,可以选择那些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在选择所要成立的中介控股公司的国家和地区时,要选择那些既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又对股息征收低预提税率的国家。

  一、筹划背景。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AB 通讯在美国有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该公司要向 AB 通讯支付 2000 万美元的股息。因为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所以当 AB 通讯直接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外子公司取得股息时需要交纳30%的预提税,即需要缴纳 600 万美元的预提税。

  二、筹划方案。

  现在 AB 通讯决定在既具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又实行低预提税率的荷兰成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美国子公司由荷兰中介控股公司 100%控股,那么美国的子公司就不需要再向其母公司中国的 AB 通讯直接支付股息,转而由荷兰控股公司支付。

  由于美国与荷兰这两个国家之间制定的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在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

  美国只对支付给荷兰控股公司征收 100 万美元的税,也即是 5%的预提税,所以,所以,荷兰的这家控股公司获得税后的净股息是 1900 万美元。如果荷兰的这家控股公司将这 1900 万美元的净股息支付给中国,由于中国与荷兰之间订立的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荷兰也只对这笔 1900 万美元的股息征收 95 万美元的税,也即是5%的预提税。图是该国际税收筹划方案的示意图:

  三、筹划效果。

  中国的母公司 AB 通讯在美国成立的这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通过设立在荷兰的中介控股公司向其母公司中国的 AB 通讯转汇股息时,其两次缴纳的预提税的总税负是 195 万美元(美国征收 100 万美元的预提税,荷兰征收 95 万美元的预提税),而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其母公司中国的 AB 通讯支付股息,所需要缴纳的预提税总税负是 600 万美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在既具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又实行低预提税的荷兰设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比直接向其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可少缴预提税款 405 万美元。

  3.3 利用转让定价筹划关税。

  关税主要是针对过境货物课征的税,关税的征管部门是一国的海关部门。关税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关税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关税的往往是由各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亲自指定税率的高级别税种。关税通常是从价计征的,关税计征的标准往往是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关税应纳税额为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的乘积。

  一、筹划背景。

  母公司中国的 AB 通讯要向 A 国的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用于子公司再销售给A 国最终用户,子公司销售价已经确定,为 1700 万美元,该批货物成本价 1000 万美元,A 国关税 20%,公司所得税 40%.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三种报价方案,集团总的税后净利润的情况(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和费用)。

  二、筹划方案。

  方案一:

  母公司按照 1000 万美元正常出口,子公司需要交纳关税 200 万美元,按照 1700万美元销售给客户,利润为 500 万美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和费用),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200 万美元,集团税后净利润 300 万美元。

  方案二:

  如果要降低关税,母公司可以按 500 万美元出口,则关税为 100 万美元,子公司再次销售价格为 1700 万美元,子公司利润 1100 万美元,公司所得税 440 万美元,母公司利润-500万美元,所得税-75万美元(15%所得税率),集团税后净利润则变成235万美元。

  方案三:

  如果母公司按照 1500 万美元出口,关税为 300 万美元,子公司按照 1700 万美元销售,利润为-100 万美元,公司所得税-40 万美;母公司利润 500 万美元,所得税 75万美元,整个集团税后净利润为 340 万美元。

  三、筹划效果。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方案三虽然是关税最高的,但是由于 A 国所得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地,所以降低了子公司的利润,减少了 A 国的所得税支出,反而使得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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