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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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兰科学与人文的辩证融合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7-28 共7599字
论文摘要

  1 国内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研究科学与人文的分歧

  20 世纪中叶,发生了以系统科学兴起和发展为标志的现代科学革命,钱学森在总结了现代科学的新发展后指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到系统科学的桥梁,可以称为‘系统观’或‘系统论’,它将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0 年以来,在钱学森这一思想指导下,为了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围绕着系统科学与辩证法关系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大量的理论成果,概括起来有“丰富论”、“复归论”、“分歧论”与“超越论”等理论见解,这些观点综合起来被学界成为“科学主义范式”或“自然主义范式”。
  早期国内在研究该问题时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丰富论”,认为当代系统论所体现出来的哲学思想,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括,就可以与它结合起来形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主要代表是乌杰教授提出的系统辩证学。也有学者比如孙显元教授持“复归论”的观点,认为系统科学之所以能够比较突出地表现思维方式的变革,正在于它所包含的辩证法思想比其他具体科学更丰富、更直接,是科学研究向辩证法的复归。还有的学者比如张华夏教授持“分歧论”的观点,认为辩证法归根到底是用矛盾分析即对立统一来说明的,而系统科学归根到底是用系统内部诸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的。随着系统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及研究的深入,近几年“超越论”的观点也流行起来,认为现代科学革命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的科学研究范式已经明显不同,需要全新的变革,重新概括现代科学革命的科学精神。受西方系统哲学研究的影响,很多学者以当今科学技术的一些核心概念进行全新的理论体系的建构,这就不仅局限于辩证法,而是体现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哲学研究的各种领域,比如张华夏教授就以系统为核心概念构建的系统哲学、邬焜教授以信息为核心概念构建的信息哲学等等。
  但是同样开始于八十年代,与“科学主义范式”的研究思路对应,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很多学者反对传统的对辩证法的“科学主义”理解,而试图从根本上对辩证法进行重新解读与发展。沿着这一思路,学者们对辩证法进行重新理解,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辩证法研究的“认识论范式”。
  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高清海教授的《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 《社会科学战线》,1983 年第 2 期) 和孙正聿教授所着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等,认为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以及怎样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国内认识论问题争论的进一步发展,其焦点又逐渐集中到作为认识的基础的“实践”问题上,因为离开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根本无法解释认识的形成及本质问题。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问题上,学者们也试图引进实践的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基础和载体,来重新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这样,马克思的辩证法又有了“实践辩证法”这一称谓,代表性成果如孟宪忠教授所着的《实践辩证法导论》等。进入 21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很多学者们在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一些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生存论辩证法”,代表性成果是贺来教授所着的《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这种观点认为当代哲学更加关注的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解放的问题,认为哲学的本性就是人的本性,“哲学的奥秘在于人”。因此,哲学的生存论转向的基本内涵,就在于体现了哲学作为关于人类存在的“自我意识理论”,表达了哲学对人的“本真性”存在的理论诉求。
  综上,在我国当前的辩证法研究中所形成的两种研究主线基本呈现出分别偏向于科学与人文的两种研究取向。更为尴尬的是这两条研究主线几乎成平行线态势,彼此之间要么是简单否定,要么是置之不理。实际上,辩证法应该而且能够达到两种向度的交融,因为就其辩证法所面对的对象而言,既有自然也有人类社会,科学与人文各有其存在的合理阈限,故不能用一种向度贬抑或取代另一种向度。随着科学上复杂性研究的兴起,一些有影响的复杂性的研究学者也受到了我们的关注,其中,一个“曾经的马克思主义者”莫兰,他的思想或许对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的这一困境提供重要的启示。

  2 莫兰复杂性思想的主旨———科学与人文的辩证融合

  埃德加·莫兰是法国当代着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政治评论家,他的复杂性思想在世界得到了广泛传播。国内对莫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复杂性思想上,但是他的另一身份“曾经的马克思主义者”却往往被忽视。莫兰与马克思主义有着很大的渊源,在大学期间就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阅读了大量相关的着作,但他自始就不认为真实的马克思主义与前苏联版本的“官方马克思主义”是一回事,“官方的马克思主义曾经是唯我独尊的和排他性的,而我的马克思主义曾经是和将永远是包容性的,它使我永远不会拒绝任何其他思想学派。”
  在研读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莫兰也钻研了与之不可分离的黑格尔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观念在他心中引起了深刻的共鸣。黑格尔—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构成了莫兰终生的思想基础之一,他在他以后的着作中经常引述他们的观点和话语。但莫兰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渊源尤其是辩证法研究中的众多联系却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很少被提及。
  国内两种辩证法的研究思路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 “科学主义范式”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人文主义范式”主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社会历史与主观辩证法。这样理解无疑割裂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联系,没有把两位经典作家的思想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马克思与恩格斯理论研究的侧重点有着明确分工,马克思主要侧重于与现实比较接近的社会历史领域,而恩格斯更侧重于对当时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自然科学的总结和概括,为唯物辩证法寻找自然科学论据,二者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也是自然的,但这并不代表二者的理论观点是分歧的。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研究很多,概括起来,主要的有两种: 一种认为恩格斯的理论研究曲解和背离了马克思,强调回到马克思本人,甚至彻底否定恩格斯的理论贡献,这一点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 另一种认为二者在理论上是内在统一的,但如何统一大多研究却没有摆脱前述两种研究范式的影响,只是在其中一种范式内部试图达到统一。而当我们仔细研读莫兰的相关着作时,不难发现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莫兰在阐述他的复杂性范式时带有着强烈的辩证色彩,而复杂性范式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寻找联结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性知识。在莫兰看来,他与前苏联版本的“官方马克思主义”最大的不同就在于: “当时马克思主义对我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我不是把它看成用阶级斗争和生产力的发展来解释整个人类历史的还原性理论,而是把它看作一个把自然科学和人类科学彼此联接起来的真正多方面的科学。马克思主义促使我走向‘整体的’知识,亦即这样一种对整体的认识,它能够把对构成这个整体的不同部分的认识整合起来。”显然,这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前苏联版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有着不同。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反对的是前苏联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的过度“实证性”和“科学性”,但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割裂了科学与人文的统一,这也体现在我国辩证法研究中“人文主义”路线上。莫兰所强调的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无疑是我们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是一种可取的研究思路。
  莫兰同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思路和最终结论都很相像,他首先研究人类学、社会学与政治学,在这些学科都是个革新者,而在对这些学科改革的过程中,莫兰逐渐意识到指导当代科学研究活动的方法论受到了经典科学中简单性方法论的局限。与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唯物辩证法这一方法论原则颇为相像的是,莫兰也试图建立自己的方法论原则,为此写了《方法》一书,在导言中清晰的表达了他试图建立一种普遍的复杂性方法: “这本书是从我们世纪的危机出发的,又回到这个危机上。社会危机的根本性、人类危机的根本性推动我到理论的根本层面探索。我知道人类需要一种政治,这个政治需要一个人类—社会学。人类—社会学需要与自然科学相连接,而这个连接需要一种知识结构的连锁的改组。”
  从研究目的上来看莫兰要表现出物理学、生物学、人类—社会科学既相区分、又相贯通。这三者不能完全彼此化归,但它们又不是互相分离的,而是形成一个圆圈: “这个循环的关系首先意味着人的科学需要以自然科学作为前提,而自然科学又需要以人的科学作为前提”。这无疑对我们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作统一性的解读提供了重要思路。

  3 自然、社会与人的循环建构

  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在学界分歧最大的是对自然的理解,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自然观是实践的人化自然观而恩格斯的自然观是物质本体论的自然观,二者差异明显。事实上,这是由前面所说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范式的差异所导致的,反映在哲学上仍然是一个主客二元对立的问题。莫兰的《方法》的主旨恰恰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这种理解模式中,相信马克思与恩格斯应该是理论分工而不是分歧。
  恩格斯曾经在三个地方界定了辩证法,在《反杜林论》中提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这三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辩证法决不仅仅是局限于自然界,只是由于和马克思的分工侧重点在自然科学领域,但在《自然辩证法》的最后,恩格斯探讨了人的起源,在理论上从自然过渡到人与社会。在这点上莫兰同恩格斯人类起源的思想相近,即认同把人类学扎根于生物学,再把生物学扎根于物理学的合理性。马克思也持有同样观点,他多次申明自己的唯物主义立场,坚持自然界优先地位的不可动摇性,在马克思看来,“抽象思维本身是无,绝对观念本身是无,只有自然界才是某物。”
  “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与莫兰都认为人类现象在物理学中有其起源,前者不仅是从后者获得了物质质料,而且更重要的是承接了某种基本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进一步复杂化才导致了人类现象的发生。在《自然之为自然》中,莫兰吸取了现代系统科学自组织理论的相关思想,试图用组织这一带有主观性色彩的概念去改变主客二分的解释世界的传统模式,并通过隐喻把整个世界描述为众多有组织能力的机器,从而在时间维度上联结自然、生命、社会与人。
  虽然恩格斯受时代局限不可能对系统问题作深入研究,但与莫兰相同,恩格斯同样把世界看作是一个不断运动着的系统整体,“和我们相接触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而我们在这里所理解的物体,是指所有的物质的存在,从星球到原子,甚至直到以太粒子,如果我们承认以太粒子的存在的话。这些物体的互相联系这一事实就包括了,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并且物体的这种相互作用正是运动。”仔细分析这里的“运动”、“联系”还有我们非常熟悉的“矛盾”,不难发现恩格斯与莫兰虽然表述不同,但在对自然的解释上基本观点是相近的。
  马克思恩格斯显然不仅仅看到从自然到人与社会这一单向过程,这显然有回到旧唯物主义之嫌,但这一过程决不能被忽视,重要的在他们看来是该过程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即从人与社会到自然这个递归过程同样不能忽视,这样才能达到对它们关系的真正的辩证认识。正如莫兰所说,“在此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表述一遍他 1844 年手稿中已提出的观点,即我们是自然的产物,自然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借助于递归的观点,我们进一步明白了以上两个相反的命题是互补的而不是不共戴天的,条件当然是它们都被统合进了一个关于知识的组织———生产理论的实践之中。”
  人与社会一经产生就不可能完全服从于自然的支配,而是不断通过实践使自然“人化”,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与旧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明显不同。以费尔巴哈为典型的旧唯物主义者们看不到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的真实的辩证关系,把自然界看成是孤悬于人的实践领域之外的原始的自然存在物,完全忽视了人的实践活动对自然界所实施的能动作用,对于一点,马克思旗帜鲜明地给予了批判: “从前的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 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甚至连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往来才提供给他的。”
  可见,与莫兰的复杂性思想相似的是,马克思恩斯斯已经把自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自然化看作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过程,二者互相生成,在承认自然界优先地位的同时,同样关注了作为和人与社会融为一体并与之交互作用的自然。在这里,不仅人与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且自然也是在人类社会的干扰、作用和影响下生成变化着的。这样就形成了从人与社会到自然的递归,在现实中持续进行就表现为莫兰所讲的“循环”。恰如马克思所说: “这里立刻可以看出,这种自然宗教或对自然界的特定关系,是受到社会形态制约的,反过来也是一样。”

  4 自然、社会与人的全息映射

  在自然、人与社会的回环建构过程中,在这里从本体意义寻找最初的本原也只剩下了发生学归根结底的意义,在现实演化中三者已经生成互为原因也互为结果,再价值意义去追寻何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性在这里也显得有些空洞,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并非要把自然划归为社会的一个部分来处理,也不是要把人与社会划归为自然的一个部分来处理,这样必然带有简单机械性的特点。自然、人与社会在反复的循环建构中实际上是既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又彼此全息映射、协同演化的。
  强调它们的统一性并非是把它们看作是浑然一体,不分彼此,三者的内在统一也是基于三者彼此差异的统一。从复杂性的角度来看,自然、社会与人都是有着自身特有的组织方式的系统,不可简单的彼此划归,根据莫兰的两重性逻辑,它们彼此独立甚至在现实中彼此还存在对立与冲突,但同时又是相互协同的,这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矛盾思想是一致的,只是我们在的理解往往强调了两体之间的矛盾,而忽视了矛盾在多元作用中的复杂性表现。马克思对这一问题有着明确的表述,“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
  在这里马克思用“无机的身体”很好的说明了自然与人即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也进一步说明了自然社会与人三者全息协同的建构关系,“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社会要素; 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这种全息协同建构,不仅表现在空间意义上,还体现在不断展开的历史进程之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这里的环境显然即包括社会的,又包括自然的,马克思恩格斯这里其实也表述了“自然”与“人与社会”相互创造的复杂性思想,这样,自然就像纽带一样把不同代人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联系起来,成为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这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
  莫兰表达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相近的思想,“没有独立于人的自然,也就是说,它不可能脱离人的感知、人的逻辑、人的文化和社会而存在”,并在此进一步指出了他的理论目标与传统的取消主体或客体以实现世界的统一性的简单做法不同,“此处的目标决不是黑格尔式的,即在系统世界建立理念系统的一统天下。而是要在认识的组织和组织的认识之间寻找隐秘的、异常的连接”。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有与此相似的思想,他认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
  这一点在马克思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他认为主体以感觉、直观和思维等方式去认识自然的能力是在实践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 “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 意志、爱等等) ,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社会与人的发展,虽有着自身的规定性,不可彼此划归,但又彼此相互生成转化、相互交织贯通、内在渗透融合、相互为己为它,呈现为互为因果前提、基础与条件; 历史、现实与未来关系的多重全息映射关系,要真正理解这种关系就必须打破以往科学与人文的对立并建立二者的联合来共同揭示复杂性的奥秘。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在研究中往往容易忽视从“自然到社会与人”和“从社会与人到自然”这一双向辩证过程而只强调其中之一,这在一定意义上导致了后来研究中的分歧,割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联系。莫兰曾经把自己的复杂性思想精练的概括为三个基本原则: 两重性逻辑; 循环; 全息。结合两重性逻辑原则,“自然到社会与人”和“从社会与人到自然”这样看似对立的原理在现实中并不冲突,而且是相互补充、互为条件的; 结合循环的原则,自然、社会与人又是一个持续反复递归循环的现实过程,是具体的丰富的,更是真实的; 结合全息原则,自然、社会与人并没有清晰的界限,而是彼此相互嵌套、相互蕴含、相互生成,成为一个统一的动态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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