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体制探究
【第一章】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分析导论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第三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背景
【4.1 4.2】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依据
【4.3】 《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4.4】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五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3《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4.3.1 管理机构
根据法案规定,农业部于 2005 年 11 月 11 日,设立了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主管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工作。主席是管理局的首席执行官,除主席之外,还有 15 名成员由印度政府指定。其中八名成员为当然委员,来自不同的部门,三名来自国家农业大学和国家政府,其余各有一名人员代表农民、部落组织、种子产业和从事农业活动妇女组织,全部由中央政府任命。
总登记官是为该部门的部长,也是当然委员。此外,管理局还授权了一些专家委员会协助科技监管事务,包括对现存品种的注册登记。该局还是一个有权拥有永久继承权和公章的法人团体,有权取得、持有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在民事关系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总部在新德里,在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和国家农业科学中心等地有办事处。当局已经完成了包含谷物、豆类、黍、油籽、香料、蔬菜、鲜花、水果、药用和香料植物以及纤维作物在内的 79 类植物的注册指南。它还在全国建立了国家基因库和田间基因库,定期出版印度植物品种期刊。
植物品种的具体受理部门为植物品种注册处。管理局内设有注册总部,且在国内部分地区设有分部。在国家植物品种注册簿中记录了目前印度所有的品种名称,其中还记录有各注册植物品种育种人的个人信息.还有专门宣传植物品种的期刊,即印度植物品种杂志(Plant Variety Journal of India,PVJ),首刊为 2007年 2 月 20 日,是印度为公告植物品种保护情况的官方公报。国家农业研究系统主要指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和国家的农业大学,它们为支持育种活动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执行新植物品种保护法而建立的法律机制提供了支撑。包括不同品种的国家测试指南、优化测试程序和 DUS 测试的标准。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表的审核由管理局当局为不同种类的植物品种创建了保护系统和流程,建立了植物品种登记处、国家基因库、田间基因库、DUS 测试中心以及现存品种、公共品种和注册品种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发表在印度植物品种杂志。管理局还为农民注册品种、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植物品种注册,帮助管理局在诉讼案件中能够达到其目的。管理局将注册品种范围从 12 种扩大到 92 种公布的作物/种属。
国家基因库隶属于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局,专门为单独且长期试验的种子种质模型提供了保存空间,还有在植物品种登记申请注册的种子样本和受 PPVFR 保护的品种都储存于此。管理局通过国家基因库授予了农民2011至2012年度的“植物基因组救世主社区奖”,肯定从事农业的社区在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前夕(2013 年 5 月 22 日),管理局在新德里举行第五届“植物基因组救世主”颁奖典礼,国家农业与食品加工行业的联合部长颁发了此奖项,奖励和认可从事农业的社区和农民为保存、管理和改善植物遗传资源的奉献精神和不懈的努力。当局还为全国的各种机构和 NGOs 提供经济支持,促进和引导人们进行科学地培训和宣传,驱动生活在农业生物多样性热区的人建立保护意识。同时,也会参加印度农民在各地举行的活动,并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宣传,此外,2014 年印度新德里还成立了培训兼宣传工作室。
4.3.2 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
4.3.2.1 育种者权利
在 PPVFR 中,育种者权是植物品种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印度种子产业以及农业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育种者享有生产、销售、营销或根据法律处理品种的权利,当植物品种为现存品种时,育种者或其继承人应举证自己为权利人,由中央政府审查其最终能否成为权利所有人。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管理局会为育种权人颁发注册证书,该证书赋予育种权人或其继承者、代理人、被许可人拥有生产、销售或进出口该品种的独占权。育种者也可授权他人生产、销售、营销或处理注册的品种,但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农民特权,农民可以自繁自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二是研究者可以不经植物品种权人的同意而利用受保护品种培育新品种。育种者也享有在申请注册期间以及管理局做最后的决定时,任何第三方不得滥用其品种的临时保护的权利。同样,此规定也可用于研究者的权利。
然而,为研发新品种而重复运用注册品种作为原始品种,注册品种的育种者则应该授权。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防范行为和惩罚措施从而对育种者权利予以保护。其主要的措施是处侵权者以 5 万卢比的罚款或 3 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违反育种者权利的行为可以作多种解释,不仅适用于植物品种本身,也适用于植物品种的包装。如果包装相同甚至是相似也构成侵权,这样的情形可能会出现在植物育种者当中。从法律上来讲,相似的包装将会被认为是“假冒”,因此,也是可起诉的。育种者以外的任何人不能再使用该注册名。以任何形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的行为甚至是建议,可能会构成侵权,受到惩罚。处罚适用于销售虚假品种。
如果仅仅是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或侵权,所谓的违反者只需证明清白即可。例如,如果起诉他人错误使用品种名称,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反者证明其使用的合法性。这条规定有点过于严格,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原告应该提供控告被告所需要的证据。罚款数额为 5 万卢比到 100 万卢比,刑期为三个月至两年,这都取决于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如果违反者实际进行了销售、承诺销售或占有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品种,惩罚可能更为严重。处罚基本相同,罚款金额为 5万卢比至 100 万卢比,刑期不少于 6 个月,长则 2 年。如果多次侵权,则最低刑期为一年,长则 3 年,罚款金额为 100 万卢比至 200 万卢比。
PPVFR 赋予育种者权利丰富的内涵,激励育种者积极投资种子产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优势的品种很容易受到农民的青睐。我们需要铭记在心的是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平衡植物育种者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即农民和消费者。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应该授予育种者过大的权利,否则农民的生计可能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应该对育种者的创新予以奖励,使他继续培育有效的品种为农民和粮食安全服务。
4.3.2.2 农民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法》第六章专门对“农民权利”予以规定,农民是指从事经济植物的本地品种和野生亲缘品种的遗传资源的保存,通过选择和保存方式提高品种质量,并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国家基因基金对他们做出贡献的承认和奖励,其主要包括农民权、社区权、利益分享权、请求赔偿权和无过错侵权的保护。
(1)社区权(Rights of Communities)由该法第 41 条可知,当育种者以当地社区的信息或贡献衍生而来遗传材料培育成新品种时,农民可以起诉育种者,也可以是任何自然人、社区团体、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代表该品种的农民或社区团体,请求得到财产权利。如果育种者对请求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那么育种者就必须将补偿金存入国家基因基金。
(2)利益分享权利益分享被规定在第 45 条“基因基金”中,是指利益请求人请求分享新品种育种者的部分利益。当地的团体、社区或个人都可以是利益申请人,该权利与社区权相似。在任一新品种注册登记前,权利机关都应该通知相关利益者,以便其申请利益分享,个人或团体都可根据要求申请。
(3)请求赔偿权法律还规定育种者应对种子的性状予以披露,强制要求育种者披露注册品种的来源、材料以及与农民、社区有关的材料信息,防止农民受到育种者的欺骗。如果育种者没有根据要求对种子进行披露,那么农民则可作为消费者寻找赔偿。为了确保种子的质量,权利机关应裁定农民能否得到赔偿,育种者是否属于虚假申报。该条款目的在于促使育种者提高种子质量,预防遗传资源流失,从而更好地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
(4)免费服务权考虑到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农业生产成本,印度政府对于农民在申请品种权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予以减免,包括注册、查阅文献、品种测试、品种续费和诉讼等过程。这些费用的减免无疑为农民减轻了申请成本,也激励农民保护品种并申请品种权,以实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利益。这也加快农民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步伐,从而更好地为保护农业大国的遗传资源。
(5)无过错侵权保护第42条规定作为一种抗辩事由,需要农民举证,证明其不知道或没有意识到侵权品种是受法律保护的品种。由于印度农民的接受文化程度水平不高,很大一部分农民不能很好地知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对知识产权也是知之甚少,而且育种者在起诉农民时也不太考虑农民是否存在过错,该条款无疑起到维护农民权利的作用,对农民而言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此外,法律还规定农民可以免费查阅相关文献或获取各类机构制定的规则或决定的复制文本;育种者在申请注册时,还应保证该品种不含有终止子技术等条款,这就保护了农民留种和重复播种的权利,且降低了种植成本。
此外,农民还有如下权利:①种子权:农民可以保存他们种子所收获的种子,可自繁自用,交易、出售或分享均可,农民可以在其生产生活当地销售所有自己生产的种子,但不能拿销售受商标保护品种的种子。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就是种子的消费者,也是种子的生产者。在印度,农民提供的种子年产量占全国总量的 87%以上。②品种登记权:农民保存或开发传统品种,有权申请注册由此而开发的新品种。③获奖权:农民参与留存经济植物的地方品种和野生亲缘品种的遗传资源,并经过挑选和保存植物资源的遗传资源来改善品种。④农民品种的授权:如果农民品种被用于开发新品种,则应征得农民的许可。
4.3.2.3 研究者的权利
该法案第 30 条规定了研究者的权利,允许科学家和育种者免费对已注册品种进行研究。已经注册的品种也可以用于新品种培育。育种者不能阻止其他的育种者利用其品种培育新的作物品种,将亲本品种作为登记品种除外。这此情况下,需要育种权人授权。即研究者可以采用注册品种进行实验与研究,或将注册品种作为研制其他品种的原始品种予以利用,这也对有利于促进发展植物品种的研究。该法还规定,如果要开发新品种进行商业生产且必须将该品种作为亲本重复使用时,则需要征得原品种所有权人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衍生第二代品种。这既避免了以研究的名义滥用品种的情形,也推动了植物品种的研究。
4.3.3 植物品种保护范围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保护农民权益和育种者权利的制度,为保护植物品种,激励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除了 UPOV 公约规定的新品种之外,该法还涉及到印度特有的现存品种、农民品种和实质性衍生品种。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有权申请注册登记。
(1)现存品种(extent varieties)该法第 2 条(j)款规定,现存品种指的是 1966 年《种子法案》第 5 节规定的品种、农民品种、公共领域内的品种、公众熟知的品种。其中,法案将农民定义为这样一种人,他们或是耕作自己土地来培育作物,或是通过直接监督他们耕作土地进行培育作物,或是与他们各自或共同留存野生品种或传统品种,或是能经选择和鉴别野生品种或传统品种的有用属性来增加其价值。管理局还组建了一个由七人组成的现存品种推荐委员会(Extant VarietyRecommendation Committee,EVRC),主要负责审查和推荐符合条件的现存品种。主席来自萨里农业大学,成员由阿萨姆邦农业大学研究部主任、印度蔬菜研究委员会的项目助理、拉西种子的公司的代表、以及一名农民代表,秘书由PPVFR 管理局的登记员担任。EVRC 在 2013 至 2014 年,共推荐了 213 份现存品种的申请书,其中 150 份来着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57 份来自国家农业大学,只有 6 份来着私人部门。
(2)农民品种“农民品种”指由农民在自己的耕地里通过传统耕作方式或由此衍生出来的品种,还包括本地品种和农民根据常识掌握的野生亲缘植物品种(第 2 条 l 款)。2009 年 3 月出版的印度植物品种杂志中提到,PPVFR 管理局将其定义为常识品种(Variety of Common Knowledge,VCK)。农民品种的授权也有利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
(3)实质性衍生品种由第 2 条(i)款规定可知,实质性衍生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只有当是实质衍生性品种由该品种的育种者开发时,才授予原始品种的育种者植物品种权。还有特别的规定在于,一旦申请人拥有法律所要求的文献资料,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实质性派生品种。
(4)新品种为了满足私营部分育种的需求,印度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主要保护对象是私营育种部门育种者。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标准还是以 UPOV 公约为蓝本,与其规定基本一致,也对私营育种部门所进行育种活动予以保护。公共部门和大学有新品种的创新成果也能申请新品种。法律也限定了植物品种的保护范围,所有有损于公共健康和涉及终止子技术和基因限制技术的属和种均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如果民众认为已经授权的品种是建立在自己材料的基础上,那么他们可以提出补偿申请,该品种权人则需要存储补偿金到国家遗传基金中(National Gene Fund)以补偿为该授权品种提供材料的人。
4.3.4 品种授权条件
4.3.4.1 可申请注册的条件
该法第 15 条“可注册的品种”第(1)至(3)款规定,一种新型品种要进行登记注册,它必须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的标准。而现存品种只需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三性”标准就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册。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申请之前 1 年内未在印度市场上进行商业利用,树木和藤本在申请之前 6 年、其他品种在填写申请保护日期前 4 年,未在印度之外进行商业性利用。但对于现存品种中已成为常识的品种而言,是否在申请日之前进行商业化利用,不会影响植物品种保护法对其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需进一步说明,在申请登记注册前该品种的传播和收获材料是公共熟知的品种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且不影响前述的新颖性的标准。特异性,是指该品种清晰可辨,且至少有一个基本特征显着区别于在此登记时间内的其他国家被公众所熟知的现存品种。一致性,是指在繁殖易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繁殖的具体特征的基本一致保持基本稳定。稳定性,则是指在品种的基本特性在重复繁殖后或在此后发生周期结束时仍保持不变。
4.3.4.2 不予注册的情形
由于只有被授予品种权的品种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新品种、现存品种、农民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都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同时,该法第 15 条还对不予注册的情形也有所规定,即是指:无法识别的品种;仅含有数字的品种;易于对该品种的特性、价值身份或该品种育种者的身份引起误导或混淆的品种;与本法制定的相同生态物种或与已经登记却密切相关的品种;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的品种;可能会伤害印度各阶层宗教感情的品种;1950 年《名称和标志法》第 3 条规定的禁止作为名称或标志使用的品种;名称中含有或部分含有地名的品种等 8 种情形。此外,将危害公共健康和涉及采用“基因限制技术”及“终止子技术”而获得的植物品种都不得申请植物品种注册。
4.3.4.3 品种的保护期限和田间测试时间
《保护条例》规定,田间作物的保护期为自品种注册之日起 15 年,树木和藤本则为自品种注册之日起 18 年。另外根据 1996 年《种子法案》第五节规定,现存品种为自中央政府公布该品种之日起 15 年。
申请注册登记的品种都将按照规定受到这种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处理申请时,申请人需要缴纳 DUS 测试费。在收到所需费用和种子后,会将其送到 DUS 测试中心进行 DUS 测试。期限各有差异:新品种应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两个相似的种植季节进行测试;农民品种和人们已经掌握常识的品种只需在两个地方,一个种植季节测试;而 1996 年种子法案中规定的现存品种,不需进行 DUS 测试,但是必须由通过 EVRC 委员会推荐注册;实质性派生品种也不是必须要进行 DUS 测试,但是田间试验应该要符合 DUS 标准。
收到 DUS 测试结果后,如果符合测试标准,则该品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如果不符合测试标准,申请人就需要修改申请书。申请会公示在 PVJ 上,如有异议可在出版 90 日内提出。一旦异议被驳回或是没有意义,该品种即可注册。
4.3.5 植物品种权的申请流程
为了动员和吸引更多的人来申请品种注册,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管理局会定期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织能力建设活动,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行动能力。在中央部门的策划下,管理局履行法案规定,在全国各地建立了 DUS 测试的网络管理中心,根据 DUS 指南验证申请人的候选品种、保存育种及样本品种的增殖是否符合标准。另外,候选品种的 DUS 测试在特定的作物中心进行。按照 DUS测试指南的规定,各检测中心会将记录的数据提交给管理局做进一步的分析。管理局经与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研究院、国家农业大学磋商,鉴别出具有重大潜在经济意义的植物品种。
在印度,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标准,并通过 DUS 测试的品种,注册后颁发注册证书,则该品种即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4.3.5.1 提出申请
所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都要按规定要求,在注册处办公室进行备案,有权提出注册申请的包括:(1)主张自己是该品种育种者的所有人;(2)所有该品种育种者的继承人、代理人;(3)主张自己是该品种育种者的农民、农民团体和农民组织;(4)所有声称自己该品种育种者的公立农学院或大学;(5)以上人员依法授权的人。如果是第(2)种情形,申请人则需要在申请注册时或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证明。
注册时,申请人应上交的材料有:(1)定量用于申请品种的种子。用于 DUS测试以及验证其是否达到标准规定。(2)品种名称。每件申请注册的品种都应选定一个特别且唯一的名称。此外,确定的品种名称不可再注册为商标。(3)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宣誓保证相关品种的基因或基因序列中不含终止子技术。(4)符合条例的格式标准。(5)亲本品系的完整数据包括已经作为贡献的所有的遗传材料的信息和在印度各地的派生品种,还包括所有农民、农村社区以及机构组织进行的相关品种的培育、开发和发展的信息。(6)声明中包含对申请品种的简短描述,描述登记要求的一致性、特异性、稳定性和新颖性的特征。(7)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8)声明已经合法取得申请品种的基因材料或亲本材料,并可进行育种、研究和发展。(9)以及其他细节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需执行信息披露来源制度,公布注册品种所使用的种质资源的来源,如果不执行,审查机关有权拒绝其品种注册申请。此外,(2)至(9)项内容不适用于农民品种的注册申请。
4.3.5.2 受理测试
注册处接收申请后,审核申请内容,对与通告指南要求相一致的申请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可进行修改,修改后若符合条件仍会被接受,否则会被驳回,但在驳回前申请人有上诉的权利。受理申请后,注册处会对申请注册的品种进行 DUS 测试,经分析后,根据 DUS 或新颖性测试决定接受还是拒绝申请,当通过测试时,管理局则会在植物品种杂志上对该品种的信息予以通报,接受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异议。同时,通过测试者则应缴纳注册和DUS 测试所需费用,测试未通过或经修改后仍未通过的品种,则只需缴纳 DUS测试费。自缴纳费用并通报申请之日的 3 个月内,无论是谁都可就注册申请向注册处提交书面异议。注册处异议受理后,注册处会为品种申请人提供一份异议书的复印件,申请人自收到异议文件的 2 个月内,应向注册处提交抗辩书,并附上注册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没在通告允许期限内提交申请,则视为放弃。同理,在申请人提交抗辩书后,申请人理应收到注册处派送的抗辩书副本。注册申请人和异议申请人均可向注册处提交可证明自己立场的证据材料,注册处则会根据情况听取双方证词来考量决定能否准许注册,以及准许注册应收哪些条件限制。
还需注意的是,注册申请人也负有相对的义务,不论注册处是否会接受申请,都需要提交种子,以便国家基因库(National Gene Bank)进行储存注册品种的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其中包括亲本系的种子在内。
4.3.5.3 注册并颁发证书
当注册处接受品种权注册申请,没有任何人对公布的植物品种信息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异议申请被驳回,且 3 个月的异议期限通过之后,注册处即可对该品种予以注册。实质性派生品种则稍有不同,如果申请符合实质性品种当品种的注册要求,注册处即会把申请书及相关的规定材料上交给管理局。管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会组织专业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测试,以检测该品种是否是由其原始品种衍生而来的品种。如果是,管理局则会通知注册处将该品种注册为实质性派生性品种;如果不是或不能确认该品种是否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则会驳回申请。品种注册后,注册处向品种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并将副本提交给管理局用于利益分享,也会向相关机构提交副本,以起到告知的注册信息的作用。同时,管理局将该品种载入国家登记薄,并将信息公布在 PVJ,便于人们申请利益分享。
4.3.5.4 注册证书的放弃与撤销
申请品种授权的育种者随时都可以放弃注册证书,但需通知注册处,注册处则需通知与该证书有关的所有代理人或被许可人。注册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对育种者的放弃行为提出异议,准许以书面正式形式通知注册处,接到通知后,注册处再将异议内容通报给该品种的育种者。注册处需综合双方的意见,也可采取听证形式,再决定品种育种人可否放弃,注册处对于可放弃的注册证书应宣布注册品种无效。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管理局可根据利益相关者提交的异议书而撤销授予育种者注册证书:(1)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正确的信息;(2)授予证书的对象不属于受本法保护的范围;(3)育种者未向注册处出示植物品种注册所需要的文件、材料或信息;(4)未按规定要求向注册处提供品种命名;(5)植物品种权人未提供必要的繁殖材料或种子给被强制许可人;(6)育种者未遵守申请品种权的相关法律法规;(7)育种者没按管理局的指示进行活动;(8)注册证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但应给予育种者提出异议并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此之前管理局不得随意撤销证书。
4.3.5.5 上诉
印度设立了专门处理植物品种权纠纷的上诉法庭,其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和若干法官和技术人员组成,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可以上诉至该法庭的案情主要包含这几种情形:(1)关于注册处或登记处对注册品种的相关决定;(2)关于注册处对被许可人或品种代理人的相关决定;(3)关于管理局对利益分享内容的相关决定;(4)关于管理局强制许可修改或强制许可撤销等决定;(5)关于管理局对法律规定作出的补偿支付等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其基本途径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法院通过再审纠正错误。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以抗诉为主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日益显露出诸多弊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其...
4.3.1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综合治理,从字面理解,综合就是不同类别的事物组合到一起,治理就是控制和管理。放在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环境中,就是动员和组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种力量组合到一起,同心协力,相互配合,运用政治、思想、组...
本研究偏向于“利益关系论”的观点,以博弈论为工具,对数字资源在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保护策略,在满足社会利益需求的同时,对知识及其利益关系进行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肇始于上个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和国内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法研究初期过于倚重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的情形,渐渐凝为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并重的研究特色。总体上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