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论文(专业热点8篇)之第五篇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着作权保护。本文针对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着作权法保护
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是着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首先,网络文学作品虽然在文学领域内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有其特殊性,但是它也能够在网络上被下载下来以有形的形式传播。其次,着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智力创作成果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种特征的。对于网络作品来说,它的发展只是传统文学到电子化和数据化的转变过程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且,电子化和数据化后的作品也不会因为发表和传播方式的改变就丧失本身的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因此它还是着作权中所指的作品,应该受到和传统文学同等的保护。言而总之,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学作品,符合着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具备着作权保护的合法性。依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网络原创小说既有一般作品的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内容,同时也有自身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修订的《着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这证明网络着作权在我国法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网络文学作品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网络文学侵权成本低,且网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付费意愿较低
一方面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使网络文学成为一种新型文学的形式,同时也使网络文学的门槛降低,甚至是零门槛,这使得着作权人的作品极易被人复制使用。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长期以来的资源免费共享使网络用户习惯于使用盗版资源,在面对正版VIP文学作品和盗版资源的时候,网民觉得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源就是用来共享的,用来消遣的,而且正版VIP文学作品费用也较高,导致网民对文学作品的付费意愿较低,因此网民更倾向于使用盗版资源。所以网民较低的付费意愿和对文学作品的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侵权问题难以认定、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得到的损害赔偿少
网络文学着作侵权客体具有侵权主体数量庞大、侵权种类多种多样、侵权行为隐蔽性好的特点,即使网络着作权人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侵犯了也很难找到侵权人要求赔偿和停止侵害,对于情节是被认定为“思想”还是“表达”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着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着作权法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全球化和网络文学侵权简单只需掌握简单的网络技术即可等种种原因,被侵权人很难找到可以用来维权的证据,还要负担昂贵的诉讼费用。
(三)我国的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完备,未能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法律保护与管理体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较晚,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国家也推出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和日新月异的网络平台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着作权法保护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出台的也有很多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传播复制相关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着作权人在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维权,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案件。
三、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对于以上提出的网络文学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网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问题难以认定、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少,我国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用以解决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方面的短板,不断在法律,制度,技术方面不断创新和努力,给着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保障,鼓励其创作出更加优秀的作品,促进文化发展繁荣。
(一)努力提高技术,平台方面的安全性,统一网络文学市场
1.提高技术安全防范水平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使网络文学成为一种新型文学的形式,同时也使网络文学的门槛降低,甚至是零门槛,提高技术安全防范,对于每一家网站都应该进行后台备案和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规范和没有运营资格的网站应予以取缔,对于盗版的网络文学网站,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应接受相应罚款及惩罚。
2.规范网络文学平台建设,统一网络文学市场
如今的网络文学,无论是已经形成体系的网络商业小说,亦或是各个自媒体平台的营销软文,还是自由撰稿人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文章,都还是市场自发调节的,并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来引导。因此,规范网络文学平台建设和统一网络文学市场就成了必要。同时立法机构也应针对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网络文学市场的有法可依。
(二)完善法律内容,加强制度建设
1.加大正版阅读和盗版网站的区别化
怎样认定盗版还是改编是网络文学以及传统文学都要面临的困境,无论是法律、政府保护,还是规范运营和监管都是十分重要的,也都是众多学者所反复讨论和强调的,但是这些大多都属于从消费者,从法律等外部条件入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笔者建议从作者亦或是正版网络文学公司自身的角度来说,做好正版和盗版之间的区别化便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积极应对从而减少侵权的方式。盗版网络文学作品往往是直接在网页上阅读,且伴随着众多的广告,阅读时很多方面都大幅度的影响力阅读时的体验和连贯性,而正版的网络文学作品则可以通过相关的“app”来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改善,从而大幅度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达到吸引读者阅读正版的目的,让消费者自发地减少盗版的阅读。
2.建立一个完善的立法和行政救济体制
由于我国对于着作权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不够且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权利人不会耗费时间去维权,对此,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使侵权者不能也不敢侵权,尽快完成对《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关于着作权有关立法。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关于网络文学着作权的保护体制,不仅需要事前的预防措施,还需要与事后救济措施相结合。这样可以在权利人着作权法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及时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合法有利的保障,也是实现司法公正进步、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三)在思想建设方面努力推动全民知识产权认识
1.增强作者的主动维权意识
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者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其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比如,网络文学作者们可以聚集起来建立一个以保护所有参与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组织,创立一个具备专业化的“监管小组”,这个部门的功能大致分为:网络文学版权的申请和受理,网络文学版权的确认和登记,网络文学版权的保存和查证,网络文学版权侵权行为的查处等。以各个知名的小说平台为阵地,逐步完整协调小组的运转和成熟化程度,待具备完整的工作体系工作方法之后进一步在多渠道,多途径,多平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2.形成全民学习着作权保护文化的良好社会风气
从上利用媒体,政府官网,座谈会带动社会整体风气,从下利用居民户,村民会深入人民内部进行舆论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使全民的思想文化能够进一步提升。网络文学也代表着中国文化,而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精神物质财富,尊重并自觉维护网络文学就是尊重和维护中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激发着作权人积极创作更好的作品,才能给我们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总结
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的文学作品。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应该以维护权利人利益作为出发点,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推动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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