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高科技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实行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成功,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创新环境,一个富有效率、井然有序的创新秩序。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工作,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归属,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经济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其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纠纷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法划入科技法部门,其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密切。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等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
许多民法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把知识产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顺应部门法适应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细化的趋势,将知识产权独立成了一个法律部门。
二、对现有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就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总称,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种社会法。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经济法所保护的是社会公法规范,而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的调整,有利于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使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自由裁量。因此将知识产权划入经济法是不合适的。
就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科技法所调整的是科技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1)科技基本法;(2)科技主体法(由科技管理机构法、科技机构法、科研人员法等主要法律构成);(3)科技行为法。主要包括:①科技投入法;②科技研究开发法;③科技成果法;④科研奖励法;⑤科技情报、档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⑥科技国际协作法;⑦处理科技纠纷程序法等主要法律。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科技成果往往由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关系密切,但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商号法、原产地名称法却与科技法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知识产权法尽管保护科技成果,但不属于科技法。
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属私法。“私权”是属于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专有权”,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一般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由民法调整并无不当。且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为核心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且作为普通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平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对抗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全部具有,并且知识产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原则也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大多数问题。
尽管知识产权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这些特点本身就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正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一种反映。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仅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够的,还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它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分支,是民法特别法。即在适用知识产权法,处理案件时,在知识产权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规定,在知识产权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从19世纪末至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实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的公约,均属于国际法的范围,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制度。
三、结论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分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也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也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具体表现。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并为我国目前立法所确认。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一般分支(如物权法、债权法)有所区别。
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的分支,是民法特别法。
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在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可以准确地找出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个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将有一个准确的出发点。在订立或修改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这样不仅可以找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对于发展与丰富民法体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角度上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关规定应首先适用其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及原则。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均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2]刘家兴.民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61.
[3]南振兴,刘春森.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14,73.
[4]邱本.经济法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92.
[5]陈乃蔚.科技法新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10-13.
一、基本概念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被社区、个人看作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表现形式、知识、观念、手工艺品、工具和场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世代相传,还可以被社区、个人不断再创造,并为社区和个人提供持续性,从而增强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
工科研究生是否应该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应该如何开设,其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又该如何安排,以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一直是工科高校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河南工业大学工科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实践,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一、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信息的快速高效发展,知识经济信息大跨步迈向了社会各个领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也越来越看重。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刚要》,进一步确定了知识产权强国之路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强国之路,不仅要依靠对知识产权的创作,还...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的资产,并且知识产权可以确保持有者享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没有经过允许是不能被他人侵占的;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一九九三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法从第5条到第10条都是对其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而对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
知识产权法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具有诸多有别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应相应地调整教学思路,采取适合的教学方法与手...
2014年11月6日,北京成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拟挂牌成立并正式对外办公。继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至此,我国首批设立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均已挂牌成立。一、...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
1主位许多语言学家都对主位下过定义,Halliday和Thompson都对主位结构作了详尽的叙述和探讨。Halliday给主位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主位是信息的起点,是分句的出发点。他还指出,作为一般原则,主位可以识别为分句中出现在前面的成分.同时Thompson也指出...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肇始于上个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和国内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法研究初期过于倚重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的情形,渐渐凝为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并重的研究特色。总体上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