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阐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被社区、个人看作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表现形式、知识、观念、手工艺品、工具和场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世代相传,还可以被社区、个人不断再创造,并为社区和个人提供持续性,从而增强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该是一种文化遗产,是前任创造、后人继承并创造的文化;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为一种非物质性,是通过实践、表演、知识等方式而存在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客体,将其中的财产、人身关系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并设计与其相适应的规范,实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不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只采用知识产权法,而是将知识产权法保护位于主体地位,还会利用与知识产权法有契合性的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主要包括:第一,其目的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都是为了促进传承人文化权利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等。第二,其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一致,都是保护传统文学艺术作品,杜绝各种复制、改编和散发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其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法主体相一致,继承人文化私有权的实现就是实现前者的目标,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的最佳选择。采用知识产权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文化自觉度和能力,另外一方面还有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本土文化产业,增加自身文化权利维护的筹码。
三、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立法实践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是2003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条约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强调了其中的价值和保护方针,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统一实体的国际条约。另外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委员会",对传统知识和文化保护提出了专门的讨论,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达到了一致。这一委员会在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最新规定,对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了一部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但是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做出了很多保护工作。比如威尼斯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化的地区,在1889年就制定了《文学艺术版权法》,同时还制定了传统手工艺保护和文化遗产的法律,从而从制度角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遗产保护条例。韩国和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比较领先,比如韩国从2001年开始就实施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从制度角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日本在制度方面更为完善,从明治时代就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调查报告书》等,从而以法律形式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
四、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实证分析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但那时并没有直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一些具有行政性质的保护政策。
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模式主要包括:着作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模式。首先从着作权保护模式的角度来分析,是对作者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客体主要是文字、音乐、舞蹈、美术、建筑、电影等作品。
目前我国着作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实现永久性保护,只是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对衍生作品母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节庆、着作权转让也不能进行保护,所以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其次从专利权保护模式的角度来分析,专利权就是对申请人取得在一定期间内的创新发明进行保护,其保护客体主要包括发明、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三个部分。目前专利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新颖性,而专利的主要保护条件就是新颖性;第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长久保护,但是专利权保护具体时间性;第三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开内容,独创性比较缺乏。
再次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角度来分析,商标权就是使用人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而享有占有权利,商标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几个部分。目前我国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老字号已经实现了商标权保护,比如同仁堂、云南白药、全聚德、狗不理等。
最后从商业秘密权保护模式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对外公开,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商业信息。目前我国有很多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民间绝活、绝技等,都没有进行公有领域,但是被一些不法分子传到国外,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失,商业秘密法保护不到位。而商业秘密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大优势,比如成本低、保护范围广等,所以应该得到更大地应用。
五、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制度的构想
我国从2004年就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那时在法律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大障碍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客体存在很大的差异,以目前的法律采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存在一定障碍,知识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度突破才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认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律规范的协调至关重要,应该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大框架,并结合实施单行立法,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为其他形式文化遗产保护留下余地,实现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的目标。另外一方面,还要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协调,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问题,权利内容可以因权而异。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专门法下的权利设计角度来分析,权利客体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度调整,比如其客体范围和主体范围应该扩大解释,将适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遗产纳入到全体客体解释的范畴,从而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更为专门化的保护,解决目前判断标准方面的局限性。
权利主体应该民众,因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应该是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但是并不能防止个人以不当的方式来侵犯这种权利,应该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大,社会成员处于不断流动中,所以权利归属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本文应该应该将公有化权利纳入到专有领域之内。权利内容应该是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也就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和人文价值,前者属于根据,目的在于现代化进程中构建人文精神,这也就决定了物质性权利在行使时应该保障精神权利的行使,应该建立与传统人文精神相契合的现代人文精神,实现人文资源法律保护的宗旨,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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