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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应对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26 共3836字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 随着以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创造和传播方式, 而且也催生了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传播革命, 影响并改变了传统音乐的内容生产、 产品制作和信息传播方式,进而催生了数字音乐这种全新的音乐形式。 数字音乐和传统音乐相比较,不仅仅具有个性化、低成本和高效率优势, 而且还迎合了网络环境下音乐消费者对音乐的消费理念和消费需要。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社会大众越来越依赖互联网,无线通信和网络媒体正逐渐取代传统唱片而成为音乐传输的主要途径。 目前,数字音乐产业快速发展并已经确立了其在我国音乐产业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音乐发展市场的主体力量和重要市场。 然而, 由于我国音乐版权保护水平不高使得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过程中遭遇了版权问题, 盗版严重打击了音乐版权持有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济利益和积极性,扰乱了新兴的数字音乐市场,阻碍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数字音乐版权界定及其保护发展概况

  着作权即版权,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音乐、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具有独特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劳动成果。 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身具有时间性、排他性、可复制性、分享性和经济性等诸多特点, 着作权包含着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 伴随着数字音乐这一全新音乐形式的出现, 数字音乐版权成为网络数字时代音乐版权的细化权利之一, 其主要涉及的数字音乐作品在搜索、盗播、试听、下载的网络传播过程中音乐版权所有人的财产权、发行权和传播权等权益的保护。

  对音乐版权的界定不仅仅有利我们明确音乐作品的制作权、传播权、销售权和使用权,而且还可以作为数字音乐产业相关主体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

  由于网络具有的资源共享性、 传播快捷性和信息复制性的矛盾特征,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世界音乐界热议的重要话题之一。 长期以来,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的非法侵权行为对音乐版权保护的影响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已经成为世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一大隐患。

  越来越先进的网络数字技术已经可以越来越容易绕过音乐版权所有者和现有的法律条款, 将网络音乐消费者感兴趣的音乐作品在网络这一平台进行非法公开和传播。 由于当前数字音乐侵权行为及其经济纠纷大都发生在网络空间,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并不适用, 导致当前网络音乐侵权行为热火朝天,而音乐公司却没有办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目前网络音乐版权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重视,都在积极研究相应的对策, 都纷纷加强了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且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同时人们用法律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意识也日益增长。

  二、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 数字音乐产业相关主体没有形成共赢的合作模式

  数字音乐在进行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包括音乐版权拥有者、网络传播者和网络音乐消费者, 这些相关主体都是数字音乐版权的利益主体。 音乐版权拥有者总是希望可以在音乐作品传播过程中获得最大利益, 网络音乐传播者则希望可以实现数字音乐投资回收最大化,而网络音乐消费者则是希望免费使用或者以最低成本使用数字音乐作品。 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诉求, 导致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尚未形成一个完全符合各方利益诉求、合作共赢的合作模式。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模式不够成熟和完善

  根据文化部 《2012 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已经进入一个迅猛发展的阶段,2012 年在线音乐用户规模4.36 亿,年增长率 13.0%,在线音乐市场规模已经达到 18.2 亿元,比 2011 年增长 379%。按照这一市场规模推算,我国数字音乐有着巨大的消费潜力,可以给数字音乐版权拥有者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事实上由于网络音乐消费者和网络传播者无视版权, 反而使音乐版权拥有者或者相关公司饱受非法网络盗版伤害,再加上版权许可、数字音乐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使得我国大部分网络音乐服务商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版权解决方案。

  (三) 我国网络音乐消费者没有形成正确的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普及, 使得网络音乐消费者只需要在网络上进行简单的查找和下载,就可以轻轻松松且不需付费就可以欣赏和下载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 这种长期形成的网络免费消费观念使得网民在进行网络音乐欣赏和消费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如何进行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 很少有消费者会主动关注其行为是否会侵犯音乐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甚至存在着数字音乐并无版权的错误意识。

  (四) 仍然需要健全以音乐版权为主要核心的法律法规

  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在于可以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保护, 然而我国现有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产生于工业时期, 随着网络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猛烈的冲击, 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明显已经不能满足网络数字音乐发展的需要。 原有的法律法规和版权概念已经没有办法应对和解释新技术背景下的新问题, 再加上由于利用网络进行数字音乐消费的人数十分庞大且成分复杂, 无形之中使得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很难在新媒体环境下完全包容各种新问题。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将新技术纳入到版权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音乐版权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三、新形势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应对策略

  (一) 应该重视并完善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数字音乐侵权问题,大多数人一般倾向于使用合作共赢的解决方法, 或者是利用先进技术主动过滤掉那些没有版权的网络音乐作品。 然而,如果一种全新的技术已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只是一再用简单的技术压制理念去面对和解决相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技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冲突的程度, 而无法成为解决的根本。 当前,不管是使用合作方式或者是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数字音乐版权, 都只能暂时或者一定程度地缓解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冲突。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完善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法规, 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真正回归于合理认定版权和产权法律保护, 对现有版权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才可以适应数字信息时代不断变化的版权问题。

  (二) 应该构建并完善数字音乐版权技术保护机制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对数字音乐进行有效保护, 从而让数字多媒体内容免遭盗版的一种技术手段。 诚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数字音乐着作权得到音乐版权保护,从而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进而维护了数字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现实情况中,如果音乐版权技术保护机制忽视了音乐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一个没有办法让音乐消费者接受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肯定是失败的。 因此,在数字音乐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 我们必须重视数字音乐版权技术保护机制的建立, 并且要考虑到网络音乐消费者的利益使其更加人性化,同时 DRM 技术开发商也应提高数字保护技术的兼容性功能,从而为数字音乐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三)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数字音乐付费使用制度

  数字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使音乐着作权人的权益得以维护,从而鼓励更多的音乐创作者创作出更多高质量的音乐作品, 进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健康发展的最终目标。 而保护音乐版权拥有者利益最有效、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保证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而,版权保护的重点不应该只是关注并赋予着作权人禁止或排除其他人使用数字音乐作品的权利, 而是应该积极地为双方之间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且高效的数字音乐付费使用机制。这样不仅帮助音乐着作权人取得了其合法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可以让网络消费者快捷且安全地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付费, 从而创造一个双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 应该重视并加强社会大众的音乐版权保护意识

  目前, 我国已经成为拥有世界上最大数字音乐用户的国家,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免费使用不良习惯的负面影响, 导致我国社会大众数字音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淡薄, 绝大多数的音乐网络消费者对音乐词曲版权保护相当陌生,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主要障碍。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对社会大众进行积极的音乐版权教育, 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他们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 也才能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音乐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而使得更多社会大众自觉拒绝非法下载和盗版, 转而进行合法的网络音乐消费行为。 因此,政府、音乐界、社会媒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对社会大众进行有效的版权教育和宣传, 积极引导社会大众主动提高自身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 在进行网络音乐消费时发生对数字音乐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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