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均有了一些新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态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较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的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的法律边界,因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存在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需要在立法决定的空间和弹性幅度内,适应新特征和新态势,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属性,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部署,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一次提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这些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和新高度,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更加凸显。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处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信赖和肯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大大高于同期其他民事案件的增长率。这既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的活力,也体现了权利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赖。知识产权司法需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课题,加强审判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流程,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断提升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司法的信任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在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中发挥主导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兴起,全球科技创新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新技术替代旧技术、智能型技术替代劳动密集型技术的趋势明显。创新对激活需求的重要性显着上升,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必须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推动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并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的首要措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结晶与体现,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的首要措施,可谓抓住了核心和关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重大政策考量,也是价值选择,应给予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深刻指出,“中国致力于建设对创业创新者最具吸引力的国度,吸引力不仅来自巨大的市场需求,更来自完善的法制、规范的市场环境、包容的文化氛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环境下,司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枢纽环节。与此相适应,知识产权司法必须责无旁贷地发挥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更加注重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更加注重维护统一透明、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
我国已经是知识产权大国,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的专利、商标申请量和授权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月19日发表的最新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企业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共提交了25539件专利申请,较2013年增长了18.7%,中国企业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申请大户。其中中国华为公司成为2014年PCT专利最大数量的专利申请者,中兴公司则位列第三。
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多年来也持续位居世界首位。上述事实表明,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比较突出,核心专利、知名品牌和版权精品相对缺少,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制于海外知识产权壁垒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认真谋划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路径,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指标和核心要素之一。几乎每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的司法体系都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通过明晰法律和制定规则确保该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的创新发展,进而能够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了一批处于国际纠纷解决前沿、在国内外均有较高关注度的案件,通过妥善解决纠纷或者明确规则,获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肯定,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案、华为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等。但是,与美欧等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形成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对此,我们既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方位,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增强自信和战略定力,又要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为目标追求,扬长补短,迎头赶上。我们要在正确认定事实、妥当适用法律上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水平,通过大案要案的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力,努力实现从追随者、跟随者到参与者、推动者乃至引领者的转变,力争使我国法院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首选地”.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司法系统的竞争。“每一个司法系统都是与全世界竞争的,必须确保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系统有效地实现鼓励创新的目的,并力争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中心”.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任重道远。
二、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
与新形势和新要求相适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通过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促进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实现,切实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司法政策导向上有必要强调如下几点:
(一)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不息引擎。越是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越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越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真正使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创新经济学认为,“知识越接近前沿,其复杂性、不确定性越高,就要求企业付出更大的努力,投入更多的资源增加研发支出,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超过国家专长的知识基础”.
要保证企业和个人在复杂和不确定的创新以及知识生产过程中勇于探索、大胆投入,必须保证其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使其能够从创造性劳动中获得应有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过程的终端产品之一,是创新成果的法律认可形式。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和经济向中高端跃升的背景下,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和经济转型的重要依托,知识产权已经从全球经济体系的外围迈向中心。
要实现创新者强,领先者胜,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要认识到,近年来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逐年提高,国内创新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更加强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美国康奈尔大学和欧洲管理学院共同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2014年排行榜上,中国位居第29名,排到了意大利和葡萄牙等欧洲发达国家的前面。
德国《经济新闻报》则指出,中国2014年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将首次超越欧盟28个成员国的总和。5年后,中国还有望超越目前处于领导地位的科技大国美国。“中国复制欧洲和美国技术的时代终于结束了”.无论这种说法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如何,它至少表明,中国将成为当前和今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大受益者。与此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主导性的社会共识。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表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广泛的、主导性的共识。知识产权司法必须关注和回应上述新需求、期待和共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此,我们必须更加旗帜鲜明和坚定不移。
当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其恰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是无原则地盲目提高保护。加强保护,首先要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对于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或者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要准确定性,依法制止,决不允许法外施恩;对于依法不构成侵权或者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则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保障竞争活力,不得法外打击。其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空间,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切实实现加强保护的效果。第三,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应以有利于加强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为出发点,做出恰当选择。
(二)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司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要求司法发挥其长效机制的特点和优势,更加积极能动地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保护质效的提升。201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承担更大责任。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的机制优势。司法具有中立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长效性的特点,其由当事人自主发动,有着严谨规范平等的诉讼程序机制,很好地契合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属性和竞争属性,对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司法的这种稳定长效的机制优势,可以很好地避免行政保护因其单方性、主动性可能形成的执法弊端。只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的优势,才能真正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切实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二是发挥司法保护规则引导的机制优势。司法保护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还能够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说理性,明确法律标准和阐明法律界限。这些规则既能够规范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又能够对有关行政执法的执法行为提供指引。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规则引导优势,才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预期性。三是发挥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终局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利用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制度优势,既注重纠纷的彻底解决,又注重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四是发挥司法保护国际通行的机制优势。司法保护是国际通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机制,更易得到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更易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要充分利用司法保护国际通行的优势,更加注重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既高度重视国际主流和通行做法,又敢于、善于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创造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参与甚至主导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形成。
(三)更加深入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出现于19世纪的德国,后来被日本、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几乎成为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实践的发展,比例原则也被认为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比例原则也有直接体现。
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一是适当性(相适性)原则,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目标,或至少有助于目标的实现。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如果有多种选择手段都可以有助于实现目标,则应尽可能择取具有较小侵害性的手段。必要性原则以“相同有效性(或更有效性)”和“最少侵害性”为要素。三是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是指实现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均衡,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目的不成比例,即要考察此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过分高于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造成的损害超过了社会所得的目标价值,该手段就是不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主要是指,根据适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的要求,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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