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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育人教学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6-07 共4745字
论文摘要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育人是以法学实践教学为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活动。而法学实践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为目标,以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为内容设计并实施的教学活动。但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实践教育乏力,具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内容缺乏司法实践操作技能的体系内容; 二是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方法,缺乏“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手段乏力是制约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瓶颈。

  一、法学教育开展实践育人的必要性

  ( 一) 实践育人是培养技能型法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传统法学教育以系统性的法学学科知识传授为主,侧重培养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分析和实践记录能力。法律职业教育确定了以培养学生掌握系统学科专业知识和理解记录能力的目标,规划了 14 门核心课程,通过设置不同的选修课程来区别不同的专业方向,最后通过毕业论文撰写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学生毕业前的实习教学环节中,学生的实习总结、教师的实习评价和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都缺乏对学生司法实践操作能力的评价。实习时,学生协助法律工作人员承办案件,仅仅充当配角; 在该过程中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指导监督。所以,实习课既不像必修课或者选修课一样成为一门正式课程,更没有达到相应的教学目标。由此导致学生实习目标定位不准确,实习任务不明确,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不清晰,指导范围和方式不确定,评价标准和程序不明朗。传统法学教育教学培养出的人才理论基础扎实,但动手能力差,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因此,改进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强化实践育人,将有利于技能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 二) 实践育人是新时期基层司法岗位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

  法学教育应当根据当前法律职业的发展水平,根据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现状,设计目标、细化内容、创新方法和监督过程,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人才供给作用,从而实现法学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活动的互动。
  首先,律师行业是一个法律技术操作性很强的实践岗位。应当围绕律师和律师助理职业的业务范围,根据每一种业务的工作过程设计实践教学课程,加强培养过程中的实践育人环节,为律师职业发展和律师后备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其次,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是处理司法实践日常繁杂事务的两个实践性岗位。他们主要从事接待当事人、送达传票等事务性工作。这两个岗位不仅需要基础理论知识,还需要实践操作技能,更需要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高度责任心。
  这样才能单独完成约见案件当事人、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的实践工作。法律职业改革需要法学教育及时回应,司法实践的技能性岗位需要实践育人的教学手段,在加强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最后,基层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岗位的确立为法学实践教育提出新要求。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岗位要求从业者不仅熟悉基础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在基层工作中调查取证的手段,查明事实的方法,谈判和询问的交流技巧,具备基层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以便能深入群众,化解矛盾和纠纷。实践育人手段在这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

  ( 三) 实践育人能有效提升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论基础是体验式学习。这种学习就是人们对日常生活过程亲身体验,以完成对该现象的感性认识,然后利用社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和哲学基础原理进行课堂内外的学习。它通过四种行为之间的依次转换来获取知识、技巧或观点,即四步循环法: 第一,实践参与阶段。学习者亲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自己的感官听、看、悟身边发生的事件,由此刺激感官。第二,反思评价阶段。学习者对感悟到的社会实践进行反思和评价。通过思考形成感性认识。第三,抽象提升阶段。在评价基础上进行抽象,进而形成原理、概念和概括,升华形成理性判断。第四,运用实践阶段。学习者在新的社会实践环境中有效运用这些原理、概念和概括。将已经形成的概念和判断应用于新情况并检验其有效性,新概念又开始新循环。上述过程描绘出学习掌握一项技能的典型路径: 首先实践它; 其次思考它; 再次运用它; 最后在新的运用实践中形成的新观点,运用已经获取的新知识,继续新的学习循环。
  实践育人就是体验式学习的开始,也是学习新循环的开端。从上述对实践教学环节的剖析看出,这种体验式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符合对司法实践的认知过程。学生通过进入司法实践工作过程体验实践知识,结合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反思和感悟,进而形成对司法实践知识的再升华,再来指导自己今后的工作实践。经过这样的教学和实践过程,学生既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为熟练的动手操作能力,较大提升了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缺乏实践技能型的教学内容,现有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作用发挥不充分,考核评价机制过于单一,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实践性教学的教育氛围并不浓厚等。

  ( 一) 实践教学零星分散,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教学实践中,实践教学活动通常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安排,教学内容与目标缺乏统一规划,教学方式与时间随意性较大。尽管学校对实践教学活动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 但缺乏系统规划,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有限。

  ( 二) 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缺乏

  目前,任课教师自觉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开展法学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因为,根据教学计划,理论教学课时紧张,教师无暇顾及实践教学。另外,由于任课教师自身参加实践操作的机会不多,能力有限,导致实践教学无法落到实处。课堂之外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大都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从学校层面看,实践教学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不规范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往往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如果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不能建立,教师就会缺乏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 三) 学生被动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积极性不高

  实践教学的目的是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司法实践活动的热情,激发学生对知识学习掌握的兴趣,达到法学教育培养技能型实践人才的目标。实践教学是以学生自身参与为主、教师启发引导为辅,让学生在实际工作过程或模拟工作过程中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在当前实施的实践教学设计过程中,学生多是被动参加者。他们往听从教师的设计安排,按照既定模式走完实践教学流程,缺乏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并迸发创新实践的探索热情。例如观摩庭审,学生整队前往现场,静静听完返校,活动结束; 教师最多让学生写一份心得或体会了事。其实,如果让学生在庭后与法官、指导教师进行互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营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氛围,实践性教学效果一定会更好。

  ( 四) 实践教学内容较为单一,跨学科、多角度的教学实训环境尚未形成

  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通常在封闭环境中孤立运行,学生仅仅针对缺乏细致过程和情节的案例展开分析、判断,交互式的开放教学环境尚未形成。学生“就像是仅仅研究过剪下花朵的园艺师,就像是仅仅学习过建筑图片的建筑师,就像是仅仅接触过玩具绒毛狗的育狗师”,无法形成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司法实践操作的法律职业能力。

  三、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对策

  ( 一) 充分挖掘课堂实践性教学资源,统筹规划,有效整合

  课堂实践教学不仅是其它实践教学的基础,也是理论教学与其它实践教学的桥梁。课堂实践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最简单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若没有课堂实践教学作为基础,盲目开展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可能会适得其反、事倍功半。因此,教师应当深入挖掘课堂实践教学资源。主要措施有: 第一,利用教学活动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实施环节,让学生既了解“书本上的法律”,更懂得“行动中的法律”,缩小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距离; 第二,精心设计规划课堂教学,注重师生的共同参与,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课堂时间; 第三,把握实践教学的节奏,做到有收有放,张弛有度,重视教师点评环节; 第四,采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模式。既要重视教师对学生课堂效果的评价,也要利用学生自身对自己或他人在课堂上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充分挖掘学生在课堂上的内生资源优势,提高实践性教学的效果。

  ( 二) 创新开发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现有的法学教育课外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旁听法庭审理、毕业实习和诊所式教学。这些实践教学模式通过身临其境的方式让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应当进一步丰富完善。另外,可以开发出一些新的实践教学方法,例如,由教师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调查,掌握社会调查工具,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组织司法实践部门就当前社会焦点事件进行讨论,师生与实务部门共同参与; 发展与实践部门合作教学模式,聘请实务部门一线专家定期进入课堂授课、举办讲座等。这些课外实践教学模式都可以把司法实践带入课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 三) 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教学参与者的作用

  学生既是实践教学活动的对象,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体。实践教学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能否有效发挥学生作为教学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笔者建议: 第一,改变传统的单向讲授的教学模式,建立师生之间双向流动的启发、引导教学模式。在单向教学模式中,学生只是被动接受者,缺乏参与热情。在双向流动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则成为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第二,强化学生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角色扮演可以让学生置身于司法实践操作环境之中,进入案例操作的实战状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第三,在不同学习阶段安排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统筹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形成实践教学活动的阶段性和层次性,使不同的实践教学活动各具特色,从而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 四) 开阔法学教育视野,多维度创新实践教学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改变教学的封闭状态,建立各专业、学科之间交流互动的教学模式。第一,增设以司法实践工作流程为主线的操作性课程。当前的法律课程体系主要以部门法为标准设置,这样固然有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系统,但容易导致其实践经验不足。事实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案件都已经超越了部门法的学理划分,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相关条文,运用单一部门法律思维已经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就需创新课程设计,使学生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多维思路而非固守法条的简单思维方式。第二,采用跨学科联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模式。不同学科、不同部门法的教师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思维逻辑,他们共同参与同一实践教学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例如,开展解决消费纠纷案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就应当由教授民法课程和教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联合开展。由不同教师从多角度分析案情,给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势必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第三,在课外实践性教学活动中,专任教师和实践部门兼职指导教师应联合作战,让学生在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过程中提高技能。

  四、结语

  法律职业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技能型职业,法学教育即为这一行业培养实践型专业人才。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型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尽管当前在法学教育领域采取了一定的实践教学方法,但这些方法的运用过程与司法实践工作结合不紧密,达不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国家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导向,尽快完善实践性教学内容,创新实践性教学方法,整合理论和实践领域的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实践育人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郭扬,胡秀锦. 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评价模型初探[J].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4,( 1) .
  [2]叶平. 区域教育发展规划: 意义、特点及实现[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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