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与智能手机、个性化推荐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的飞速发展,我国数字出版业进入知识社区化时代,开启了一种全新的“社交化阅读”(social reading)模式。它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以读者体验为中心,以社交关系为纽带,强调分享、交流、互动、可移动的新型阅读方式。“我读”成为形式主体,倡导UGC(用户生成内容),它提供给人们的是一个发现、评论、建立社区共同体并发表作品的多元化平台;然而,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发生在监管难度较大的新媒体场域之下,广泛的转载、评论、加注等网络阅读行为也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社交化阅读”成为全新的阅读趋势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近日公布的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成年国民图书阅读率为58.0%,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超过传统图书阅读率。①而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空前强大,人均每天阅读时长超过40分钟,已成为一种主流的阅读模式。专家称这意味着我国已步入“社交化阅读”时代,并将开启数字出版的未来。
当下的“社交化阅读”具备以下几个新特征与功能:(1)移动载体,使用方便,以网络、电子阅读器、智能手机为代表;(2)个性化,电子出版商可以通过智能技术分析读者的阅读习惯与倾向,从而确保信息推送的高效到达与受众满足;(3)富媒体形态与交互性,借助富媒体技术给读者提供声画并茂的真切感受,且能实现即时分享、即时交流的超强交互性;(4)自媒体社交功能属性,满足用户个性化社交需求。阅读变成了一种“仪式”,阅读的内容不再重要,“我”才是阅读意义的根本。“我读过”“我喜欢”“我认为”这些带有强烈个人色彩的阅读体验透过微博、微信、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向他人传播并互动,获得社交的心理满足,“仪式”得以完成;(5)阅读文本的延展性。用户可以将自己阅读的内容分享到各类社交化媒体,而分享的内容在推送的过程当中会被其他志趣相投的人重新加工、传播,获得一种累积性传播效应,甚至能促成网络议题融合的社会化,因而社交化的阅读传播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文本的可见性与影响力;(6)社交化阅读带来强大商业效应。
庞大的读者群给社交媒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给商业广告利润带来广阔空间,成为一种广受青睐的商业推广模式。
目前的社交化阅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以Flipboard、ZAKER、鲜果联播、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各类阅读类平台(尤其是APP平台)为代表的聚合信息推送模式。它们搜集读者感兴趣的内容将其聚合在一起以电子杂志的形式向用户推送,并绑定读者的QQ号、微信号以拓展推送空间;另一方面,微信、微信公众号、QQ空间、博客、BBS等社交新型媒体中的自媒体原创(或称“用户自生产内容”、UGC)也是“社交化阅读”的客体。此外,移动网盘、云服务也会整合海量信息内容进行传播。
二、“社交化阅读”中版权保护问题凸显
所谓版权,也称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数字社交化阅读的内容多来自媒体或UGC,形式如文字、图片、视音频等,属于智力成果,其原作者的着作财产权、着作人身权理应受到尊重与保护,然而现实却不尽如人意。
(一)阅读的仪式化致版权保护意识淡漠
早在200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已提出过我国公众版权意识亟待培育的现实难题。几年来中国网民基数成倍增长,但由于多数阅读器免费,网民未养成付费阅读习惯;而“社交化阅读”带来的是新媒体语境下“阅读”行为的广度、频度及集体性,“社交”的场域功能令数字作品传播刻上了深厚的主体情感烙印而非契约精神,人们为获得一种阅读的共鸣或兴趣的交集,对原作的截取、加注、共享或转载兴致盎然却鲜少考虑其源头;而大多数自媒体的作者版权保护法律意识也比较薄弱。一些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传播的次数越多,越有成就感,因而根本不会去追究什么侵权责任。“免费”的网络生态与社交化功能驱使导致受众着作权保护意识淡漠。
(二)阅读碎片化及高频转发挑高版权认定难度
“社交化阅读”是一种碎片化浅层次的阅读,便捷的“分享”功能成了阅读类APP标配,用户只要对阅读内容感兴趣,就可以一键分享到微博、QQ空间、人人网、朋友圈、邮箱等任意一个社交平台。2015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着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即转载、分享必须注明出处且不得侵害版权人合法权益,如不得篡改作者名字、不得变更作品内容、转载非商业目的等。但社交化阅读的内容多从网上搜集,不可避免涉及到版权问题,此外,摘要、加注等行为某种程度上也会破坏原作的完整和本义,周而复始的高频传播几乎可以让原作面目全非,产生对原作编辑权的二次侵害。而由于网络传播迅速、网页更新快捷,证据抓取困难,致使版权认定难度增加。
(三)阅读平台商业化不良竞争令侵害版权及同质化现象严重
在社交化阅读中,传统媒体、原创阅读平台、原创微信公众号、自媒体个体是主要的内容发布者。而在使用者中,个体用户的侵权行为影响较小,商业化恶性竞争才是其中吞噬原创、暴利敛财的根源。尤其是“社交化阅读”中优质而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公众平台日益增多,较知名的微信公众号甚至拥有上百万的阅读粉丝,高知名度和宣传效应令其运营产生巨大的市场利润,一些高端品牌也会在上面进行广告投放。一些人为了商业利益就可能盗取其姓名、账号用于牟利,或照搬原创内容,侵害作者着作权。发生在2015年5月的全国首起“微信公众号抄袭维权案”就是一例。而侵害加剧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内容同质化泛滥。
(四)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居高不下
纸媒时代的版权保护主要用于严格限制书籍、报刊等媒介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转载、发行,而其公开发行需要经过专门的出版社和编辑部门审核把关,因而可有效减少侵权的发生。但在互联网及社交媒体日盛的时代,公开出版权利被“平民化”“非专业化”,微信、微博、QQ空间等自媒体使侵权者也成为潜在的“发行者”,随时对内容进行篡改、复制粘贴,或无视作者“禁止转载”声明或对于默允转载的文章直接拿为己用(尤其是商业用途)而不注明出处、作者姓名等行为,侵权成本极低。而反观被侵权者如传统媒体或自媒体作者,根据问卷网的调研,65.82%的自媒体人表示自己的原创内容曾被抄袭。对于抄袭,58.97%的人表示毫无办法,另外四成会寻求各种渠道维权。然而,即使在有公益组织帮助维权的情况下,依然有39.27%的人表示“怕麻烦,算了”②.根本原因在于版权受侵害维权成本高,判决赔偿额度无法覆盖诉讼成本,由于经受不起法律诉讼的时间与财力的双重消耗,往往只能通过曝光求关注或向网络运营平台提出停止侵权申诉而草草了事。
(五)阅读运营平台版权维护的偏倚性损害版权公正
虽然目前一些运营商都会拟定用户合同以防止各种版权侵害的可能,但事实上,平台的商业利益永远凌驾于用户利益之上,尤其是忽略了那些自媒体作者在版权上的合法权益。如豆瓣网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这表明原作者不能享有其作品的独有着作权,而发表此类声明的运营商不在少数。
三、“社交化”阅读版权保护的思考
在开放的互联网时代,基于着作权保护的封闭或垄断是决然不可取的,如何加强对版权的保护,为优质原创大开绿色之门,又不致封堵网络创新的发展空间,有效开启网络“社交化阅读”中版权保护的安全模式?
(一)培育全民版权保护及责任意识
我国网民数量庞大,但80%以上为大专以下文化程度,媒介素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行政部门、权威媒体应联合相关教育机构开展广泛的宣传,在提升网民媒介素养水平的同时,普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帮助树立网民的版权意识。此外,网络服务商(ISP)网络版权保护责任意识的培育也十分重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ISP没有监察和发掘侵权活动的义务,在法律的盲区,不可避免会有趋利者为了经济利益间接默许或促成版权侵权。在没有新的法规条例出台之前,只能依靠版权保护道德意识的觉醒。尊重作者原创及版权应是ISP及其运营平台的基本道德自律,可以考虑通过行业组织自律的方式强化其版权意识与责任意识,自觉承诺在运营中加强对作者版权保护,并从技术手段上建立主动防范措施,强化内容监管。
(二)细化司法解释,强化网络出版主体资格审查,明晰侵权风险及责任豁免,提高侵权成本
我国针对着作侵权一般参照《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未有明确清晰的细化条款,现行法律条文具有不完全适用性。
如现行网络出版主体资格审查不严,一些不法网站利用别人的着作成果疯狂吸金而对版权侵权则采用“避风港”原则逃脱责任,或者采取境外注册方式逃避审查,严重干扰了网络秩序;又如《着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行为的相关规定,显然其列举的使用方式已不适用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可适当降低自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是否商业目的”“是否侵权故意”为门槛,并增设“转发扩散阈限”,根据传播侵害程度对处罚金实施分级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
法律条款中还有对内容使用者的侵权风险边界解释模糊的问题。仅以发生于2013年Facebook的“受赞助内容(Sponsored Story)集体侵权案”为例,由于尝试了一种全新的Sponsored Story广告模式,FB被加州联邦法院一起集体诉讼指控在未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将FB用户的姓名、图片、照片、喜好及身份信息用到了广告之中,或通过受赞助的内容功能来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业务中,FB为此花费了2000万美金与涉案用户和解。而事实上,这种广告模式在我国电脑及智能手机阅读用户中相当普及,如用户A在某一电商或阅读、活动中点赞或是注册,则其好友会被通知这一行为或接收其广告。这种建立在“朋友”关系上的高信任度广告方式很显然十分奏效,但自媒体圈内对于用户A而言,商家是否侵犯其人格权(publicityrights)?运营商是否负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或责任豁免如何界定,一切不得而知。
在网络世界里,作者的权利边界十分分散,自媒体阅读内容的版权保护依然有许多新的情境需要进一步开发强化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三)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建立科学的多方合作机制
服务商、运营商、作者之间应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建立相应的网络转载版权合作及授权使用机制。中国移动、盛大文学、腾讯文学等品牌阅读平台已经形成较严格的内容审核、版权保护及利益分配制度,通过与内容供应商签约合作及分红方式进行有效版权保护;微信服务提供商建立的微信作品授权机制,令微信用户在发布微信时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转发权限包括“原创”“署名”“随意”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作品知识产权。这些有效的合作机制都应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推广与健全。
虽然目前网络付费阅读的模式在我国并不应景,但从长远来看,应适当开放“付费阅读”通道,一方面可以提升网民的版权价值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为优质的原创作品提供更多的增值空间。也可以考虑“免费+订阅用户”模式,开放一部分付费阅读平台并向作者支付相应稿酬以有效减少版权侵权。如Flipboard就与纽约时报合作,《纽约时报》订阅用户可通过该平台阅读全部内容;同时也开启免费服务,如美国就有一个名为“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CC公益组织模式,作者可以将自己的原创内容分享到网上同时根据自己的需要定制版权条款,如作者可以允许人们分享和使用他的照片,但是不允许公司用于牟利转卖;也可以鼓励读者转发其博客文章,前提是必须给作者一定的信用评价等。这样因地制宜的版权保护条款既灵活地保护了作者的版权,又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四)建立便捷的维权保护与申诉机制
相比传统的出版行为,自媒体着作权利人分散,受侵害者维权困难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目前的法院管辖受理周期漫长且过程繁琐,因此政府及司法部门有必要组建一个第三方仲裁机构来对个体侵权诉讼开展法律援助与协调,监督约束侵权行为,建立侵权行为评估体系,以降低维权成本,常态化高效率处理维权案件。
公益维权也是提高申诉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尚处于试水阶段。2014年成立的新媒体版权联盟就是一个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协调机构。民间还有“一道网”公益维权组织,主要从事对接专业版权律师,为自媒体人提供免费的版权维权咨询及资金扶助工作。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其作用也将逐步显现。
依托微信等平台的“社交化阅读”只是我国自媒体发展中的一隅,但是却也是我国当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缩影,由此导致的传播内容“大同”及原创者版权的被侵害,既不利于网络高质量文化内容的生产,也会滋长网络上漠视法律法规的行业病态,更会影响到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满足知识共享的社会效益与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培育良好的国民版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一个良好的合作及管理机制,提高维权效率才能有效平衡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交化阅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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