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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状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13 共35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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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状况

  2.1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有多家财险公司提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部分保险公司虽未提供专门的食安险,但是在餐饮业场所责任险或者其他保险的附加险种附有食品安全相关保险责任。通过对国内各家财产险保险公司产品进行梳理,下文将对比较有代表性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做简单归类分析。

  2.1.1 主险为食品安全责任险。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推出了两款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他们分别是:食安险以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险。该公司的食安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条款中所规定的场所生产以及销售食物,或者在现场制作食物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食用人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企业生产或烹饪的食物中不慎混入异物,使得食用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者向投保企业提出索赔,依据法律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事先对企业的承若在补偿限额内补偿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从其保险责任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款产品不将光对生产包装食品的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列为保险责任还承保现场消费的餐饮企业的风险。后一种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所供食物因为自身缺陷或质量原因导致食用人病、残、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治疗、丧葬、财产损失等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照事先对企业的承若负责补偿被保险人。除了长安外,上海安信农险、美亚保险、平安财险也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类似保险产品。从搜集的资料和数据来看,我国多数主流的保险人似乎对食安险并没有多大的兴趣,多数保险公司也并未开发承保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险种,即使已经运营食安险的保险公司在该领域的投入和收入与其他业务相比也有很大差距,部分保险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业务收入甚至不及其他业务的零头。

  2.1.2 在附加险中承保食源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

  除了以上保险人提供食安险外,部分保险人在其所提供的餐饮企业场所责任险中附加针对食源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的条款。如: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在其产品餐饮场所公众责任险中附加了有关食源性疾病的条款;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餐饮场所责任险主险中有针对食物中毒以及食品、饮料因掺有异物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条款并在附加险中附有销售外卖食品条款和食源疾病条款;除此以外还有大地财险、长安保险、天安保险、人保财险、鼎和财险、英大泰和财险等财险公司在其餐饮场所责任险中设有针对食源疾病或者是食物中毒的条款。国寿财险在其产品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21 个)中的第 17 条设有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从上文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直接提供食安险的公司相对较少,一部分财险企业只是在其产品餐饮场所责任险中将食物中毒或者食源疾病明确列为保险责任或者在附加险中加以承保。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但是食安险发展现状却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与现实的需要有很大落差。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与经济水平相比有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落后许多,无论是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密度都有力地说明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潜力巨大。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的守法用法意识不强,相关责任主体购买责任保险既无外在压力也无自我意愿,责任保险发展更是缓慢。

  2.2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缓慢的根源。

  虽然当前已有长安、平安财险等几家保险机构出售食安险相关产品,但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食安险发展依然非常缓慢,有意购买该险种的企业十分稀少,保险人在该项业务中所获得的保费收入也微乎其微,食安险的发展举步维艰。保险市场十分良好的西方发达经济体,如日本、美国等已经有三十多年食安险运营经验,对比这些国家发展历程后本文总结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后的原因为下文所述四点。

  2.2.1 运用商业保险分散转移风险的意识较低。

  任何公司只要生产经营就会存在风险,各个行业风险不同,每个市场主体面对的风险性质、表现不同。许多成功的企业都有着十分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但是我国食品生产商、销售商以及餐饮企业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并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风险转移以及分散机制。多数食品企业对自身面临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认识并不充分,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按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行业的惯例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就不存在风险。然而,实际上食品安全风险是广泛存在的,就算食品企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为消费者提供食品,还是无法避免诸如员工操作失误等意外事件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目前多数国家在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判定上通常采用严格或绝对责任制,即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司法审判机构在实际执行中没有采取严格责任制但是在现实中鉴于社会大众的舆论压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往往被重罚。许多食品企业鉴于财务原因或其他因素不愿意购买食安险,他们没有将企业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企业要自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这会加大食品企业的经济负担,并且对公司正常生产带来极为负面的冲击甚至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

  2.2.2 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以及法制观念不强。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具有长期法律和民主实践,大众的法律意识很强,一旦其权益被侵犯,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都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企业一般也都必须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企业因为其产品质量问题而付出巨额赔偿的事例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人治历史,民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较为薄弱,一旦自身权益被侵犯时许多消费者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消费者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具备。尤其是当侵权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失不大而赔偿过程又十分艰难且漫长的情况下,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了不了了之,几乎没有人会向商家提起诉讼进行索赔。正因为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缺乏有力的追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更加不利于食安险的发展。

  2.2.3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轻。

  发展责任保险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才能有据可依并且据理力争。我国直到 2009 年才颁布新《食品安全法》,法律体系建设一直缺位较多。同年立法机关颁布实施了新《保险法》,但该法并没有将食安险相关的内容收录其中;至今立法机关仍然没有制定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相关法规多数由《产品质量法》收录。仅仅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不足以保证从根本上改善我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的局面,要有效地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等级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不但要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还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现状是许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很好地被执行,部分法规即使有所执行,执行的力度也是不尽人意。如果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责任人没有承担其相应的完全责任,信息不充分和不承担完全责任意味着较低的安全水平.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如果仅仅只是颁布法律而不保证法律被有效执行,那法律就形同一纸空文,毫无价值,更加不可能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欠缺使得食品企业没有更多的动力通过购买食安险的形式来分散和转移企业风险,企业主动投保食安险的案例较少。

  2.2.4 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强。

  我国财险企业可以借鉴发达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向食安险领域投入更多资源用于针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宣传食安险。食物是每个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我国有13 亿人口,食品需求巨大,对食品安全的需要更加迫切。如果如此众多人口的食品安全不能得到保证,我国将势必会陷入混乱。保险公司应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安险在保护其自身合法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使食品生产企业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生产行为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以及食安险在分散和转移企业风险领域的优势。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并不重视宣传食安险,其主要精力和资金都集中投入到现阶段就已经很成熟的高利润险种,不愿开发"蓝海".保险公司不愿意主动投入资金和人力到新兴产品开发中是因为集体行动存在"搭便车"现象,如果某一集团(对单一特定市场中某一新兴险种来说,全部保险公司构成了这一集团)中的部分成员(当然,这里的部分是指数量少于整体,并没有特殊指定)在其他成员没有采取行动时率先采取行动并且积极开拓市场,未采取行动的成员可以以低于先行动者的单位成本获取与先行动者几乎一致的效应,实质上后动者利用了先动者创造的正外部性。当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深入人心时,广大群众也将购买有保险保障的食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也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识到自身的经营风险,并且认识到食安险在转移和分散企业风险领域的优势,企业就会有足够的动力购买食安险,以减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经济补偿责任对企业财务实力的削弱,保证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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