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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7 共29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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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未来业务发展模式尚未确定,监管规则也尚未明确。实现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行业经营主体从思想观念上寻求突破,以互联网思维重新挖掘保险行业的价值,关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的变化,也需要行业监管者拓宽思维空间,确立前瞻性的监管思路,在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容错空间的同时,防范并化解新形式、新内容的新风险。

  6.1 互联网保险发展层面。

  互联网保险发展空间巨大。许多欧美国家车险业务 30%、寿险业务的 10%都来自互联网交易。摆脱传统渠道依赖、寻找新增长点、中小公司开辟"蓝海"领域,都依赖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对于互联网创新,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盲目跟从。实现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应当把握以下四个核心问题:

  6.1.1 发挥互联网的核心推动作用。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核心动因是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寻求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还是互联网企业对保险行业的"搅局",实现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发展,关键要寻找互联网与保险合适的切入点,找准技术和需求吻合的"痛点".具体而言,就是从"去中心"、"碎片化"、"泛连接"的角度重新解构传统保险,包括产品、销售渠道和方式、运营模式等。在当前阶段,"去中心"主要是指渠道的创新,"碎片化"主要是指发掘新的风险保障、产品需求,"泛连接"则是指推动整个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6.1.2 回归风险保障的本质。

  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保险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不应偏离保险本质,产品设计应当逐步回归到风险保障的原始功能。以理财型产品的发展状况为例:互联网保险兴起的初期,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市场反响热烈,但其具有的高替代性、紧跟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导致其必然不适应于市场的长期需求。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产业调整的深入,保险业必须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将产品回归风险保障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金融需求,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屹立于金融改革的浪潮而不倒。

  6.1.3 大数据是下一个"风口".

  首先,加强数据信息化,将无意义的数据变为有价值的信息,将数据"唤醒".

  例如,加强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共享历史数据,并按照互联网思维将历史数据"碎片化",使其变为可供分析的大数据。

  其次,挖掘数据相关性,运用大数据技术从多维度分析数据的关联关系。改变以往对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分析的思维模式,寻找数据之间的横向相关性,构建多角度的数据库。

  再次,依托云计算,将数据"关系"转换为数据模型。通过构建数据模型,从数据倒推发掘新的风险保障需求,从而实现新产品的开发。

  6.1.4 关注未来风险形态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与各个产业的融合,传统产业模式逐渐发生改变,社会风险形态逐步产生变化,保险风险分散和管理的模式也将发生改变。例如,保险公司可能借助工控设备的智能化、网络化,实时获得企业生产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数据,在动态风险管理基础上进行保费动态计算,实现风险与保费的即时匹配。如此,保险业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风险预测,拉长风险链条,使被动处置风险转变为主动预测管理风险,甚至跨界打通金融服务的链条。保险业经营主体应以战略的眼光看待互联网保险发展后隐藏的机遇与挑战,加快产业转型。

  6.2 互联网保险监管层面。

  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保险监管应当加强前瞻性研究,以实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为目标,从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异同入手,逐步修改完善监管规则。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建议。

  6.2.1 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互联网保险监管原则",建议我国保险监管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方法一致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是保险,因此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保持一致,避免产生监管套利空间。但考虑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新形式、新特点,建议强调监管效果统一,而非制度条文的简单一致。二是信息披露原则。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公开性、对称性本身也是互联网的核心优势。建议监管部门统一信息披露的标准、强化经营主体责任,要求公司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留痕备查。

  三是联合监管原则。基于"跨界"的特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传递性。建议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电子商务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相关立法、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风险防火墙机制。

  6.2.2 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

  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首要之举就是要体现市场化导向,改变大包大揽的观念,有所为,有所不为,至少有所不急为,让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对看不清、吃不准的问题,可以先搁置观察,不必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急迫心态。互联网保险到底会发展成什么样子,谁也不知道,因此,暂时不需对何谓互联网保险进行精确定义,不一定要出台包罗互联网保险各个环节的系统性规章,仅仅针对事关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出台"负面清单"进行约束即可,对需要鼓励或放开的政策予以调整或明确即可。如此,则既留有政策余地,又避免无谓争论。

  比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与经营个险、银保渠道业务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根据简政放权精神,就不必要求其在开展互联网业务前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报告。再比如,对于市场主体最关心的互联网经营区域问题,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互联网保险是否受地域限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采取略为宽容的解释?至于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否符合互联网经营特点、是否简明易懂和便于投保,这些都是可由市场选择、"用脚投票"的事,监管完全可以放手让市场主体去探索,不必作出设计水准方面的监管要求。

  6.2.3 体现政策导向原则。

  当前互联网保险应当考虑两个政策导向。一是支持调整业务结构。如果允许保障型产品在互联网上不受地域限制销售或者有促销激励的政策红利,无疑将对该类业务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有利于行业调整业务结构。二是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是中小公司发展的难得机遇,如果一味沿袭旧规要求中小公司通过层层设立机构来展业,无疑对其不公不利。目前反对互联网经营区域放开主要以服务能力不足为理由,但不能简单以分支机构之有无多寡来衡量服务能力。中小保险公司对服务供给的解决,一方面可以利用互联网提供后续服务,比如泰康人寿的"乐业宝"就实现了线上报案、线上理赔,无需实体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业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来解决,比如癌症保险一般需要面访和提供体检报告,目前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研究由第三方体检机构来提供此项服务。

  当然,互联网销售区域放开与分支机构准入政策保持平衡和衔接也是必要的。

  6.2.4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防范销售误导是监管永恒的责任。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方面,建议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强化公司责任。要求公司充分履行销售(不包括广告环节)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如将投保提示内容分段强制点击才能完成投保,对重点内容采取更引人注意的特别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等;二是恪尽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制作更有效的消费提示资料,如对保险的属性、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的特别提醒等内容,以网页、动画、视频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强制嵌入保险公司销售流程,履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三是落实监管的技术通道。保险公司的广告页面和销售过程均为电子化资料,事后如何检查,如何保证公司提供的电子化资料完整而未经删改,存储在淘宝之类平台上的后台数据如何提取等,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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