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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研究中正确地认识处理演绎与归纳的关系

来源:新西部 作者:钱士龙
发布于:2019-04-22 共4786字

  摘    要: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演绎与归纳是两种最为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文章回顾了演绎与归纳的历史, 梳理了近代哲学家对演绎与归纳的考察, 认为在哲学史上, 哲学家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都是把演绎与归纳相互割裂和孤立开来加以考察的。探讨正确地认识演绎与归纳的关系:演绎与归纳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 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各自的理论体系, 对人们的科学认识过程产生着不同的影响。但它们并不是截然对立、毫无关系的, 而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在认识的发展过程中, 演绎与归纳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过渡和相互补充的。

  关键词: 社会科学; 研究; 演绎; 归纳; 关系;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归纳法和演绎法是连接理论与经验研究的一座双向的桥梁, 并在我们的认识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往, 有很多人都曾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并提出各自不同的理论观点。针对二者的关系问题, 曾出现了演绎派、归纳派两种论争流派。前者强调演绎的作用, 认为归纳毫无用处, 是一种错误的推理形式, 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后者偏执于归纳, 而排斥演绎, 忽视演绎的地位和其重要意义的存在。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呢?

  针对演绎与归纳,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具有不同的理解。前者侧重于推理形式的考察, 后者则侧重于对思维形式的考察。形式逻辑认为, 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性前提推导关于个别或特殊的结论的推理形式;那么, 归纳则是从个别性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的结论的推理形式。辩证逻辑认为, 演绎是以一般的原理、知识去认识和说明得出个别的事物的思维方法;归纳是从个别或特殊的事实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原则的思维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我们将归纳与演绎综合起来运用, 充分发挥二者的不同作用。运用归纳法寻求新的知识理论, 收集相关研究材料, 获取相关知识经验, 运用演绎推理的作用证实相关知识经验的真实性, 从而发挥其作用并推广之。

  一、演绎与归纳的历史考察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是两种普遍使用的推理方式。前者的过程是从特殊到一般, 后者的过程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研究者通常是从他所希望得到的检验的一般性理论开始, 然后到现实中去观察、收集资料, 以检验理论的一般适用性。[1]在历史上, 演绎法与归纳法曾作为形式逻辑的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而被分别地提出和予以深入研究的, 只有到了黑格尔建立了辩证逻辑以后, 它们才有机会被作为有机体, 得以进一步的研究。

社科研究中正确地认识处理演绎与归纳的关系

  1、亚里士多德对演绎与归纳的考察

  演绎的思想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有哲学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形成了一定的思想理论体系。毕达哥拉斯学派以及其前人已有了演绎的思想, 通过演绎推理的思想推理得到了一些公理系统。亚里士多德最先对演绎与归纳进行了考察, 他侧重于对演绎推理的研究, 特别是对三段论推理。“亚里士多德是观察并描述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的主观意义的首创者。他做得那样严密和正确, 以致从来没有人在本质上对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一步的增加。”[2]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推理, 也就是其演绎推理的研究, 但是黑格尔的断定过于绝对, 忽视了亚氏对归纳的研究。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 德谟克利特就对归纳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并形成了归纳法的初步概念。他认为:“人们由经验, 观察形成自然理论。”从这一点上他可以称为是归纳逻辑的奠基人。苏格拉底曾经也对归纳做出过更深层的研究, 并将归纳地方法运用于他的一系列理论定义之中。他将归纳法作为形成概念定义的认识方法, 通过一系列个别事例的分析, 归纳总结出一事概念的定义。柏拉图的归纳法则是由种概念上升到属概念, 由个别到“共相”的方法。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之上, 在《前分析篇》第二卷第二十三章中, 对归纳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亚里士多德对演绎与归纳的研究是作为推理的形式进行的, 此外, 他还提出了归纳问题, 并指出:“我们必须通过归纳获得最初的前提的知识”。[3]

  2、近代哲学家对演绎与归纳的考察

  培根批判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 特别是通过对演绎推理的批判, 创立了归纳法。他指出:“三段论并不能用于科学的第一原理, 而用于中间公理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比不上自然地微妙。因此它只能强人同意命题, 而不能把握事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 他对亚氏的批判都一直是人们依据归纳法来批评演绎法, 特别是对三段论思想批评的主要依据之所在。

  培根通过对亚氏逻辑的批评, 创立自己的学说, 提出了着名的“三表法”:本质和具有表, 差异表, 程度或比较表。他是把归纳作为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来考察和说明的。在这一过程中, 他分析了归纳法的基本内容、主要环节、和主要过程。但是, 他过分地强调了归纳, 却忽视和否定了演绎, 把演绎与归纳割裂开来, 从这一点上来看, “三表法”是片面的。

  在培根以后的哲学家们, 他们继续割裂了演绎与归纳的辩证关系。其中, 理性主义者笛卡尔片面推崇演绎法, 认为从一些无可怀疑的, 确定的原理出发, 用类似于数学的方法进行演绎论证, 就可以把自然界的一切显着的特征推演出来。但是, 在其理论思想中, 他忽视了从实验中进行归纳的重要性。经验主义者洛克却与笛卡尔正相反, 他过于推崇强调归纳法, 进而忽视贬低三段论推理的作用。他认为, 三段论不是理性和认识的强大工具, 心灵无须用任何三段论就能确定观念之间的联系, 在科学中最有用的推论不是从一般到特殊, 而是从特殊到一般。这种重归纳而轻视演绎的观点, 在后来逐步发展为“归纳万能论”。

  3、近代以后对演绎与归纳的考察

  近代以后, 随着哲学的发展, 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提出了有关归纳的有效性问题, 即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问题。休谟最早提出了这一问题, 即“休谟问题”。“休谟从其唯心主义立场出发, 首先否定了归纳的本体论前提——客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在休谟看来, 两种现象即使千百次地结合在一起, 我们也不能保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4]同时, 休谟对归纳本身提出了疑问, 他认为归纳法本身的正确与否是不能依靠经验来证明的。对于“休谟问题”——对归纳有效性的怀疑, 罗素等人对此也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我还是不得不希望能够发现比休谟的体系怀疑主义气味较差的什么体系才好。”[5]而波普尔则在此基础之上, 全面否定了归纳的认识作用和价值。

  由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在哲学史上, 哲学家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都是把演绎与归纳相互割裂和孤立开来加以考察的。从古希腊时期开始, 哲学家们并没有将演绎与归纳作为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两种方法加以考察, 而是仅仅偏重于一方, 无法全面地认识与把握演绎与归纳的关系, 常常会陷入片面的误区无法自拔。因此, 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中, 我们需要在总结前人的基础, 不断发现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地认识演绎与归纳的关系

  作为社会科学研究重要方法的演绎法与归纳法, 以及同时作为推理形式的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 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他们都主要是关于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的, 都表现着个别与一般之间的矛盾运动。不同之处在于, 作为形式逻辑的考察, 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侧重于对推理形式, 也就是逻辑结构的研究分析;而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考察, 演绎法与归纳法侧重于对认识和思维工具的思维方法的研究。总之, 无论是从形式逻辑来说, 还是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说。演绎与归纳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

  1、对立关系

  演绎与归纳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它们是思维方向相反的两种推理形式和认识方法。就作为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与作为辩证逻辑的认识方法二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推理方向不同。演绎依据一般的知识前提到推出个别知识原理的方向进行, 它是由一般到个别;归纳则是通过对个别特殊事物知识原理的分析考察, 揭示一般性知识原理的进程, 它是由个别到一般。其次是前提数量不同。演绎的前提数量是一定的, 有着确切的量;而归纳的前提则是不定的, 没有一定量的限制。第三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程度不同。演绎是一种必然性的, 其前提蕴涵着结论, 由前提的真必然地可以推出结论的真;归纳则是一种或然性的, 其前提并不蕴涵结论, 由前提不一定可以结论。第四是得出结论的依据不同。形式逻辑的归纳虽然是从个别推出一般, 但是其所依据的个别与一般都是对事物数量的分析与概括, 演绎主要依据一类事物的情况推知它所包含分子的情况, 或者根据属推知种的情况;辩证逻辑的归纳主要是从事物性质方面进行的分析与概括得出, 演绎则是以一类事物的一般原理或原则为指导, 并在实践的基础上, 进而分析它所包含的类中的具体个别事物的新知识、新情况, 得出他们的听我说本质之所在。

  2、统一关系

  演绎与归纳相互依存和补充。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 但是演绎不能为自己提供一般性的知识, 需要借助归纳获得;同时演绎可以指导归纳, 为其提供论证和补充, 解决目的性和方向性问题, 揭露归纳进程中存在的错误。

  演绎与归纳相互渗透和转化。演绎之中蕴含着归纳, 归纳之中蕴含着演绎。演绎的进程之中隐含着归纳的成分, 归纳之中同样隐含着演绎的成分存在, 二者相互渗透。正如恩格斯指出:“世界上的一切归纳法都永远不能把归纳过程弄清楚。只有对这个过程的分析才能做到这一点。”[6]演绎与归纳又是相互转化的, 演绎可以转化为归纳, 通过演绎的关于个别性的知识, 从而成为新的归纳;同样, 归纳的终点正是演绎的起点之所在。

  三、科学地处理演绎与归纳的关系

  演绎与归纳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科学研究中, 我们在分析把握演绎与归纳的关系时, 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方, 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归纳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发现作用, 以及演绎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证实作用。在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进程中, 我们收集经验材料以及整理经验材料必须充分发挥归纳与演绎的认识与总结作用, 将二者合理地运用研究之中。

  1、辩证分析“演绎派”与“归纳派”的合理性

  归纳派、演绎派两个学派之间的论争, 各自拥有着自己的理论观点, 各自偏重自身的理论一方, 企图忽视对方的地位和作用存在, 将自己的理论当作是占统治地位的思维方法。然而, 无论归纳派还是演绎派, 都是形而上学地把彼此对立起来。恩格斯曾指出:“归纳与演绎, 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 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 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 而要做到这一点, 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6]因此, 我们应该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 科学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2、演绎与归纳的结合

  我们在运用演绎时, 注意将归纳的知识原理运用于演绎的过程之中。仅仅依靠演绎的推理, 我们无法获得新的知识原理, 通过归纳将新的知识前提运用于整个推理过程, 丰富演绎的过程。在运用归纳时, 同样地, 应注意将演绎运用其中。归纳只能获取或然性的知识, 不能得到必然性的结论。因为归纳完全是以感性经验为基础, 而人们的直观经验又是有范围的, 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并不能够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另外, 归纳只能根据部分经验事实的部分属性去做出结论。只有通过演绎方法的运用, 我们才可以在扩大原有知识的前提下, 得到确证的知识原理。

  总之,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演绎与归纳作为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二者之间存在不同, 有着各自的理论体系, 对人们的认识过程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在认识的发展过程中, 演绎与归纳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过渡和相互补充的。在运用演绎时, 要依靠归纳推理获得结论作为演绎的前提, 从而能够反映一类事物的普遍性情况。应用归纳时, 如何提高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 增强结论可靠性的程度是主要的问题, 而以演绎作为指导, 则可以论证归纳结论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刘巍, 丁云龙.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15.18.
  [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360.
  [3]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0.348.
  [4]彭涟漪.辩证逻辑基本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318.
  [5] [英]罗素着.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 (下)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196.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548.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原文出处:钱士龙.论社会科学研究中演绎与归纳的关系[J].新西部,2019(08):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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