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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德法兼济思想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5-29 共8589字
论文摘要

  一、追本溯源: 我国古代德治和法治的优良传统

  儒家和法家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显学,相对来说,儒家尚德,法家尚法。这里的“尚”不是绝对的,儒家思想中也有法治的思想,法家思想中不乏德治的思想,尚仅指更加侧重。

  ( 一) 从儒家文化的角度看德治文化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继承和拓展了西周以来德治的思想,将“德”升华为一个更高的层次,主张德治,用道德教化百姓,用礼仪规范行为,是最高等的治国方略,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关键。孔子之后,孟子、荀子等按照孔子的逻辑趋向,进一步发展了德及德治思想,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秦二世而亡,汉代秦立,统治者崇尚黄老思想。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发展,西汉的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经济恢复,黄老之学已经不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统治者迫切需要确立新的积极有为的统治思想。一代大儒董仲舒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揉合道家、法家和阴阳五行家的部分思想,将传统儒家思想改造成为适应大一统需要的新儒学体系。公元前 134 年,汉武帝下诏征求治国方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携经其改造的新儒学隆重出场,为汉武帝所采纳。自此,儒家思想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可撼动的正统思想。
  ·史·哲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儒家倡导德治,因此从儒家文化的角度探讨德治的渊源,但是,儒家在倡导德治的同时,并没有片面的抛弃法治,孔子曾指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 。董仲舒改造儒学更是直接吸收借鉴了法家的思想,指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总体来说,秦之后,在中国封建社会进程中,儒家思想占据正统地位,但是这时儒家追求的德治并不是纯粹的德治,中国的统治思想确切来说是“德主刑辅”,一手抓德治,用道德教化百姓,一手抓法治,用严刑峻法打击不服教化之徒,名义上实行德治,暗地里继续推行法治,也就是事实上的“阳儒阴法”。

  ( 二) 从法家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渊源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以推崇“以法治国”见长的一大显学。法家倡导法治,因此从法家文化的角度探讨法治的渊源,但是,就像儒家在倡导德治的同时,也主张以法辅之。在法家思想中,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罚是治国之本、兴邦之源。在这一前提下,法家的法治思想中也包含着一定的德治内容,而且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正是儒家大思想家荀子的学生,儒家和法家思想中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为法家思想的先驱者,管仲在齐国主持变法时,实践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但也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论述,对德治的价值给予了明确的肯定。商鞅反对儒家道德教化手段,但也没有完全抛弃“德”的思想,“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 《商君书. 靳令》) 也就是说,法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任力”和“贵法”才能实现最大的仁义,最大的德。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任力不任德”的思想,主张严刑峻法是最高效的治国方略。但是,韩非在坚决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激烈批判儒家忠孝观念的同时,又提出了一套忠孝仁义思想,而且这个思想直接成为后来新儒学具有核心地位的“三纲五常”,在教化方面,比先秦儒家的愚忠愚孝思想更甚之。从这个方面讲,韩非并没有摆脱传统的道德因素的限制,其思想乃至整个法家思想体系都只能说是奉行“刑主德辅”的思想。

  二、兼收并蓄: 西方德法兼济思想与实践

  我国封建社会中,儒家倡导的占据社会主流的德主刑辅思想,亦或法家倡导的刑主德辅思想,都体现了德法兼济的精神。其实,不止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德法兼济的特点。纵观西方发展史,从整体上说,法治特色尤为突出,德治思想在法治环境下,作为法治的重要补充,这实际上是法主德辅,依然体现了德法兼济的精神。

  ( 一) 西方德治和法治的思想理论渊源

  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梭伦变法。真正奠定西方法治思想理论基础的古希腊着名思想家柏拉图,他指出人性是贪婪与自私的,绝对权力导致腐败和毁灭,法律则是协调各种冲突和需要的金色纽带。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基础上按照“法治优于人治”思路,进一步发展了法治思想,在西方最早明确提出实施“民主法治”的思想,使法治思想在理论上有了重大升华。在法治发展的同时,体现德治的“贤人”治国的思想也不断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梭伦正是西方贤人的典范。西方思想家们在发展贤人治国思想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公民的道德教育和民主政治的实现,这也是西方德治思想的正要特点。总之,不仅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相对成型的德治思想也起源于此时,并且两大思想就相互联系,为后世西方德法兼济的发展培育了肥沃的土壤。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方国家逐步走向封建制,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成为封建统治工具,和世俗封建主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在这种政教合一的体制下,基督教的道德作为最高统治思想,德治不言而喻。尽管法律以宗教神学为指导,但其在世俗社会中依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一时期,西方德法兼济思想的历史地位正式确定。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人文主义精神影响不断扩展,步入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德法兼济的思想发展也进入一个全新的局面,法治思想的特色也日益显着。17 世纪启蒙思想家洛克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指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保护人的“自然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他还主张取消封建等级教育,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
  卢梭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出发,确定了社会契约理论,强调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一思想直接影响到美国《独立宣言》以及法国《人权宣言》。卢梭的政治哲学中最主要的原则是政治不应与道德分离。当一个国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发挥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对个人的权威。从西方历史上来看,虽然法治思想有着无可比拟的地位,体现了西方社会治理的特色,但是,德法兼济的思想在西方也是源远流长,并直接作用于近现代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发展。世界文化殊途同归,德法兼济并非只是中华文化的专属特征,它是东西方国家的共同选择。

  ( 二) “美国梦”与美国的德法兼济实践经验

  1776 年 7 月 4 日,《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国的诞生,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先后超越了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拖垮了苏联,成为当今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崛起得益于诸多客观因素,但是美国德法兼济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
  1787 年 9 月 15 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 年 3 月 4 日,该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宪法在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根据宪法推衍出的立法法、行政法等,政府权力运作必须恪守法律,将权力放进笼子里,确保权力机构都必须恪守本分。
  中国有了中国梦,而早在 18 世纪美国建立时,美国梦就已经出现并不断发展,促进美国成为造就成功人士的摇篮。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梦不但没有淡出,反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日益深入人心,其中主要应得益于美国的德治模式。美国大力发展文化设施的建设,巧妙地将社会实体性力量引入德育社会化的进程中,使得美国梦有丰富的实体寄托,并通过电影等形式,向世界推销自己的价值理念,推销美国梦。
  美国教育作为德治的重要内容,极力推崇无导向教育,坚持价值中立的原则,避免说教式教育和强制性灌输,注重实践教育,将德育贯穿于学生生活、学习、择业和交友等实践中,使学生潜移默化的接受教育。此外,1883 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彭德尔顿法》( 《文官制度法》) 《政府道德法》,使公务员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美国德治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美国的法治模式已趋向成熟,德治模式也已系统化,凭借唯一的超级大国的力量,美国在德法兼济的路途中,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是世界上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犯罪率很高的国家之一。当然,美国作为一个开放的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还是在维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极端化,犯罪率高并不能证明其德法兼济的模式不可取,只能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虽然,美国的德法兼济的实践模式算不得成功,但对于我国未来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现代社会德法兼济思想的发展及内涵

  如何治理社会,以处理好目前面临的各种困境,已成为当今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传统的“德法兼济”的思想经过不断改造,结合西方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步以崭新的面貌,在社会主义中国复苏不断在曲折发展中走出中国特色。

  ( 一) 现代德法兼济思想的时代发展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从洋务运动“师夷长技”到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学习西方的制度,再到新文化运动学习西方的文化,近代中国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出现从守住老祖宗的基业,到“全盘西化”两者截然不同的取向。1949 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现代国家治国方略的探索一步步展开。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探索新型治国方略奠定了政治基础,初步构建了以德治国的雏形。但是,1957 年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新中国的德治建设还未正式开始就被扼杀在摇篮中。这一期间,受政治背景的影响,中国以苏为师,法制建设也大量借鉴苏联模式,在治国方略选择中呈现出“全盘苏化”的特点,德法兼济的思想依然处于积累阶段。
  文革之后,在以邓小平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得以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这为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法制建设的同时,德治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教育事业迅速恢复发展。改革开放开始一直到二十世纪 90 年代,在苏东剧变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在治国方略上开始显现“中国特色”,德法兼济的思想进入初步发展阶段。
  20 世纪末,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认真分析和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模式,逐步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2002 年 11 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到这里,中国传统的德法兼济思想得以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中国社会治理真正摆脱了固守陈规———部分西化———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的轨迹,开始形成“中国特色”。21 世纪前后,德法兼济在我国的探索进入崭新的形成阶段,成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 二) 现代德治和法治的内涵和辩证关系

  传统德法兼济的思想在现代社会重新兴盛,但与封建社会及之前社会形态中的德法兼济相比,社会主义新中国所倡导的德法兼济在内涵上更多的吸收了现代西方国家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德法兼济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简单的说就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由此引出了对于德治和法治的内涵以及辩证关系的思考。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方面,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倡导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风俗习惯等力量,使人们具有善恶荣辱等观念,从而达到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树立社会风尚的目的。虽然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仍有很大区别。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简单来说,德治,即以德治国,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
  这一定义体现了儒家对于德治的理解。“法治”,区别于“人治”,是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方法。法治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家学派的理论中,法治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德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规范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
  道德和法律都有自己的特色,道德的灵活性强,法律的稳定性强,道德的适用范围广,法律的作用效力强,但是,道德和法律有都有一定的缺陷,道德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内心本质的调整,法律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外在形式上调整,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只有二者良性互动,才能真正确保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

  四、我国德法兼济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加入 WTO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确立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的知识素养不断提升,城乡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德治和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越来越多。

  ( 一) 法治效力不显

  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模式,近几年我国的法治化迅速发展,但总体上处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期,离法治的现代化尚有较大距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立法结构不均衡,权限划分不明确,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立法质量粗放; 其次,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 再次,立法质量严重影响到执法质量,再加上暗箱操作、滥用职权,执法问题频出。
  由于法律在内容和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硬伤,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此外,在现代化、法治化国家的探索过程中,党与法、行政与法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以党代法、以政代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极大的威胁,我国法治化长期难以得到实质性发展,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降低了党的威信,甚至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和信任。

  ( 二) 德育作用未彰

  中国的国门向世界敞开的同时,西方文化也大举进入中国,封建残余与外来腐朽思想以新的形式出现并继续发挥消极作用,造成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社会道德危机爆发,道德失范现象更加明显。由于管理、监督体制不完善,潜规则盛行,官场腐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统治的基础,特权阶层与普通民众的矛盾加剧,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巨大挑战。本应成为社会道德模范的官员无官德,也间接导致了民无民德。同时,教育功利化,人文教育缺失,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并未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而强化,反而受到市场经济自身弱点的影响,社会风气腐败和道德沦丧的现象不减反增。
  此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化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也被无限放大,为了盈利,媒体热切宣传负面效应,忽视了社会正能量的宣传,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 三) 破旧未立新

  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演进。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人们陶醉于现实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迫切渴望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但是,维系家庭、社会伦理的传统道德观念已被破坏,新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并未建立起来,破旧未立新,人的心态并未完全走出旧思想的禁锢,思想上出现多元化,精神上陷入了虚无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这种道德困境被无限扩大,人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人投身于封建腐朽思想和资本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怀抱。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德法兼济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德治和法治发展不平衡,德治建设存在更大问题,其影响更加直接,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阻力,这也是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的现实。

  五、博采众长: 我国德法兼济未来发展策略分析

  在探讨德法兼济的发展策略之前,首先必须明确德法兼济不是指德治和法治不偏不倚,德主法辅和法主德辅都是德法兼济的主要形式。纵观中西方德法兼济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盛世尚德,乱世尚法。通俗来说,即社会安定时期,人民安居乐业,侧重德治,通过扬善,宣扬正能量,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社会混乱时期,国家管理机器受到破坏,法治通过严厉惩恶,才能更有效的凝聚力量,渡过难关。立足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大形势中,首先要解决市场经济下道德失范的问题,这是社会主要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最有效的就是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更加注重德治,并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德治和法治的比例和力度,逐步走出一条体现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发展的德法兼济道路。

  ( 一) 以德治国,重塑中国特色道德信仰

  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表面上喊得热热闹闹,实际上却缺乏与时代精神相适应的内容,缺乏相应的环境机制和道德赏罚机制。
  因此,打破转型期价值多元化影响,必须从建立相应的环境机制和道德赏罚机制着手,以重塑中国特色的道德文化信仰为核心,先修官德,以官德拯救民德。

  1. 反腐败与重塑官德: 构建完善的道德赏罚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形象在社会上具有关键的引导作用,党的道德层次直接影响到以德治国方略的顺利有效实施。以德治国重在以德治党。必须加强党风建设做起,正确认识党的地位和作用,把党的领导重心转移到统领全局上,推动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僵化,形式单一,监督不力,部分地方廉政建设逐渐沦为形象工程。
  党内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腐败已经蔓延到统治阶层的方方面面,成为影响官德的主要因素。官德是代表着社会道德的最高标准。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必须首先重塑官德,而重塑官德的首要任务就是反腐败,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道德赏罚机制,充分动用全社会的力量解决腐败问题,使官德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为全面提升社会的道德塑造良好的榜样。

  2. 教育与重塑民德: 营造和谐的文化环境

  建立和谐的文化环境是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的先导,对于道德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价值。
  良好的文化环境也是美国模式运行的一大法宝。建立和谐的环境机制,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最重要的就是教育的改革。初等教育被升学率压住手脚,高等教育被就业率压住手脚,教育改革步伐缓慢。教育功利化,忽视人文教育,轻视实践教育,学生很难适应复杂的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就业形势严峻,教育并没有带来和谐,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教育环境严重影响到社会的道德环境。社会迫切需要更加深入、系统的教育改革。
  其次,网络环境的整治和管理也是影响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因素。网络扩展了文化教育的平台,也为传统和西方文化糟粕的传播提供了更为方便的途径。网络道德塑造已然成为社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网络环境机制理应成为社会道德教育环境机制的关键环节。
  第三,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们已经具有兴建文化设施,利用社会实体性力量弘扬中华文化的物质基础。当然,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明显难以达到这一目标。只有真正突出中国特色的文化设施才能成为中国梦的象征。
  不可否认,不管是教育改革还是网络监管,还是文化设施建造都是德治形式上的内容。德治最根本的还是重塑官德和民德,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主动抵御文化糟粕,做有道德的人。而且,德治必然与文化挂钩,在两种社会制度并存的今天,西方和平演变从未停止,德治已经不仅仅是关系到道德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问题。

  ( 二) 依法治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

  德法兼济不仅仅是德治和法治,还包括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面对当前严峻的道德危机形势,尚德是必然要求。但是德治毕竟只是柔性力量,其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其效果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验证。德治要想发挥更好的效果,必然需要法治的配合。法治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挥惩恶的功能,有效配合德治扬善的功能,做好德治的保卫者。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整个法律系统的协调性依然较差,立法、司法不独立,执法效率低的现象并未消除。目前首要任务是改变一味扩张的局面,破除全面发展、八面出击造成的低效状态,循序渐进,先解决现存法律及制度自身的硬伤。法律内容上求精,法律制度上求全; 法律实施上求公。坚持依法治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整个法治系统更加完善、更加高效。
  总之,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社会治理必须强调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德法兼济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共识。封建社会的德法兼济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西方比较成熟的德法兼济模式也存在重大缺陷。中国梦的实现迫切需要我们认识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把握中西德法兼济发展的历史脉络,从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社会的特殊性,在施行过程中,有所偏倚,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逐步构建中国特色德法兼济的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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