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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律思考(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7-22 共11303字

  3.2.3 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原则和回避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除了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外,还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 违反公正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在“钓鱼执法”中,执法者实际上在违法行为尚未发生之前已经介入其中,积极主动地采取诱惑性手段调查案件,被诱惑者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行政主体的严密控制和操纵之下,相对人可能在毫无犯意的情况下,一步步落入布置好的圈套,这一过程显然毫无公正公开而言。此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对任何一个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出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那么,用这种”钓鱼“的方式取得证据,又何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2.违反告知和听取申辩义务。在一般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的依据告知相对人,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行政执法的对象应当是对具有违法意图且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而”钓鱼执法“现象中,相对人还没有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却已经被”有罪推定“了,这对相对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结合张军、孙中界案件,诱惑人员本身将处于萌芽状态的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为何偏要提供机会让其发生?这有何正当性?况且,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有无违法意图,作为外人又怎能知晓?其为了获得人赃并获的证据而硬塞给相对人一顶违法的帽子,不乏有”栽赃式“执法之嫌。在上海屡屡发生的”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各执一词,难辨真伪,行政机关否认存在违法执法的行为,而相对人却称被”钓鱼“陷害。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行政机关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些疑惑也足以说明违反了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且程序上存在违法很难确保在实体上的公正。

  3.2.4 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从道德层面上探讨,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容许性。这是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相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就”钓鱼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本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一丁点儿效益。

  3.2.5 违反了权责统一原则

  针对绝大多数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用法定的执法手段,都能加以认定和处理,而不必采用诱惑的手段来取证和处理,简单地采用诱惑性手段来认定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不尽职尽责之嫌。行政机关如尽职尽责,绝大多数行政违法案件的定案依据都能达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必采用诱惑性手段来取证。因此,”钓鱼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掩盖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嫌疑。

  第4章 解决”钓鱼执法“现象的对策

  4.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行政机关要不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执法人员树立执法意识,牢记自己的地位和宗旨。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执法现象多发生在协管的身上,而协管的素质明显远低于公务员的素质,群众把公共管理工作委托给政府,实际上也就是委托给政府公务员,而政府如果让协管员代公务员执法的话,从法制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以此充好、愚弄群众。另外,应该在体制、机制等硬环境上做好工作,除了设置硬件建设外,还要加强软件建设,也就是思想文化建设,公务员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在思想上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杜绝当权者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和正当程序观念,不断学习和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牢记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2 完善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机关应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步伐,规范行政行为。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然而,时至今日,依法行政对于很多地方行政机关来说仍是一句空话。”钓鱼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具力度的反例。因此,继续切实地推进依法行政是必要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然而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最重要的法律《行政程序法》依然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规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及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并且在该法中明确禁止和否定了带有诱惑他人违法犯罪的”诱惑取证“、”警察圈套“这一类执法方式。《行政程序法》是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的制定无疑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应尽快将《行政程序法》提上立法议程。

  4.3 加强政府监管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对自己的角色应该更加明确,对黑车加强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但政府是法治政府,必须依法治理,在采取监管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要考虑到其正功能、潜功能和反功能,避免”钓鱼执法“,可以考虑在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加强电子监管,更多地设置录音录像设施,这样对真正的黑车通过长期的电子监视便于甄别和取证,虽然这样会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不及”钓鱼执法“简单,但这是法治的要求,秩序的要求,只有政府带头有序执法,才有可能带来黑鱼的遵纪守法。

  4.4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也应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不断向市民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使公民能够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所受到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利,上海的张军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作为公民,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当中一定要自觉抵制不良违法行为的侵扰,要不断关注法律,懂得学法、知法和用法。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结 论

  自从”钓鱼执法“现象被广泛引起关注之后,”钓鱼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也暂告一段落,但关于”钓鱼执法“的一些问题仍然在各界被讨论的沸沸扬扬。在关注了这起现象之后,本人对”钓鱼执法“现象也有些许了解,于是,撰写了这篇文章发表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看法。

  本文分别从”钓鱼执法“的含义、特征、出现的原因以及其产生的危害、还有解决的对策等方面对此加以概述。通过对”钓鱼执法“现象的分析与探讨,归纳出了”钓鱼执法“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违反我国行政法相关的法学理论,比如行政法学当中行政主体的相关知识,以及涉及到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但是,本文对该现象的认识研究仍然处于浅显阶段,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的规制方面理解的仍然不够全面。其中,特别是对依法行政的原则问题仍需做继续探讨和研究,比如怎样落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又如怎样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的执法能力,以及怎样做到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相统一等等。

  ”钓鱼执法“现象涉及到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已很不少,但其也渗透到我国法学学科的其它领域,比如民商法学。”钓鱼执法“现象涉及我国民商法学中非法营运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以非法营运为业等等,然而,这些问题也都值得我们思考,本文暂不在此多述。

  另外,因本人水平有限,文章中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大家给予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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