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一)国外厂商不来参展
世界上最大的展会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国外厂商不来我们也将失去学习的机会。
(二)创新的产品立刻被侵权,给企业造成损失
对被侵权者而言,花费巨资开发的新产品轻易被人仿冒,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言而喻的。模仿者由于成本比较低,其产品将对有创新的企业而言将构成巨大的冲击,直接威胁创新企业的市场空间。如果这种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的话,那么对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也是严重的打击。
五、与展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关会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国际公约
展会行业在国际上的划分属于服务贸易。目前,涉及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二)国内法律法规
2004年 月,国务院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2005年8月,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和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展览会知识产权规则》及其配套措施;
200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2006年1月,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
六、《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
2006年1月国家四部委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国内会展行业的涉及到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为全面、最为权威和详细的法规,它对于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明确了展会中各方的责任
该办法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这样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就有了法律基础。
(二)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投诉的程序
办法中明确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规定,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规定展会,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程序,规定了权利人投诉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程序、答辩以及处理程序。
(三)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各自的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专利侵权的投诉,涉及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按照专利法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和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对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可以看出,对于侵权的处罚仅仅限于展会期间停止许诺销售的行为,对于展会以外的空间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则没有约束力。
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可以直接依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因此,该处理的结果效力不限于展会期间。
对于着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七、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尚存的一些问题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存在的不足
首先,此规章的适用范围较小。
其中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专利、商标、版权。而除此之外地理标志、植物品种的保护、集成电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其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规定存在纰漏。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产品。而专利法没有将许诺销售作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这就导致在展会上,如果侵权人仅仅展示其侵权产品,依本办法应该允许其继续展示的。因此,权利人只有收集到侵权参展商销售侵权产品的订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才能请求侵权人停止展示。这样就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不能全面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
再者,本办法忽视了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事实上,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制定行规、展规、倡导自律、解决内部纠纷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懂外语、懂法律、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调动他们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将会极大地推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展会本身侵权急需法律法规监管
目前,使展会主办者最头痛的一件事就是作为展会项目如何不被仿冒和克隆。对于展会主办者,形成的品牌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作为拥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但是,现在中国大陆只能对展览会的会标进行商标注册,而展会的名称及标题文字不能注册。而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及会标在展会中的地位远不及展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这样,导致大量品牌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多次重复出现,却很难获得保护。
(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查处中的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也取得显着成绩。但是由于展会的临时性及流动性等特点,在实际执法中,知识产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具体规定处理纠纷时,由于部分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执法难度仍然很大,很难做到快速、高效地执法。
(四)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查处与司法途径解决的衔接问题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投诉人或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投诉不予受理。而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如果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否在展会中进行证据保全,这在本规章中没有规定。因此,很可能出现即使权利人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产品,即不能申请行政查处,也无法获得证据保全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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