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维权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一)增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大力抓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①会展是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交易和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与场所。会展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会有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既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名优产品声誉,也扰乱了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将制约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持经贸声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各类会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制止会展中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②会展举办者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放在议事日程上,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内容来抓。在招展过程中,要把好知识产权关,克服“参展企业多、项目多、利润就高”的重利轻法思想,坚决把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项目拒之于会展门外,从参展源头上堵截侵权行为的发生。
③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知识产权关,避免重复的浪费人力、物力的研究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加强管理,营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①知识产权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举办者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政府各部门要支持会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②会展行业等行业协会要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制度,制订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加强协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会展中各种侵权案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③会展举办者要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及时通报有关参展维权和侵权信息,减少以至杜绝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会展展出时间短、成交量大、影响面宽,条件较特殊,为了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活动的健康发展,会展举办者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让权利人有处可投诉,参展者有规则可依,管理人员有章可循。
①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查举办单位制定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严格把好知识产权保护关,没有制定会展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会展申请,不予受理。
②会展举办者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会展活动工作计划中,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会展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公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③会展举办者在会展期间必须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邀请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会展投诉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公布会展投诉程序; 2.接受投诉; 3.协助配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处理侵权投诉; 4.检查、监督参展企业履行会展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定。 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1.依法接受和处理会展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 2.指导会展投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督促会展举办者落实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4.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四)会展举办者在筹展期间,应对参展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品备案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审核内容如下: 1.涉及专利权的,参展者应当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年费凭证复印件。 2.涉及商标的,参展者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及与商标相关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3.涉及着作权的,参展者应当提交着作权登记证书及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参展者应当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展出涉及知识产权的展品,必须携带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发现会展中侵权行为,可以向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2.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3.涉及着作权的,应当提交着作权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着作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七)参展展品若有假冒、冒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会展举办者必须主动通知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侵权假冒产品采取暂扣、没收、封存、责令撤离展位等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会展举办者必须积极配合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抵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独立执法,不得包庇侵权违法企业。会展举办者在会展期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会展审批部门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
(九)企业在境外会展期间,国内参展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市组团单位就地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带回国内通过上述有关条款解决。参展企业与国外参展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市组团单位主动协调,协调不成的,组团单位应在我国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以解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国内主管部门,回国后按有关国际惯例争取有利的解决结果。
(十)会展举办者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不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不公布投诉程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总 结
综上所述,中国会展中的知识产权权保护法律法规随着会展业的发展逐步完善,同时相关的问题的也日益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益无害,这正是中国会展业迈向法制化、市场化、产业化及国际化的必经之路。在揭示诸多问题之时,亦是中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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