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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司警诫制度及其在青少年非刑事犯罪中的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03 共7033字
论文摘要

  青少年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如何处置青少年犯罪者则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国内外经验均表明,对犯罪青少年(尤其是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的处置是一个“推拉转折点”,若处置得当,可以将犯罪青少年拉回正轨;若处置不当,则可能将其推向再次犯罪的深渊。

  二战结束以后,伴随着欧洲刑法改革运动中确立的“刑法的最后手段性”思想的普及,发达国家司法界普遍倡导对危害程度不大的青少年犯罪进行“非刑事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所谓“非刑事化”是指通过立法活动或者司法活动避免让某些行为者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非刑罚化”是指对那些“已经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或主观恶性较小”的行为免予刑事处罚或以代替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罚。

  一般认为,非刑罚化是实现非刑事化的途径之一。虽然非刑事化与非刑罚化有一定区别,但两者都主张对青少年犯罪尽可能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

  一、警司警诫制度的基本情况

  警司警诫制度(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又称为“警司警诫计划”或“警司警诫令”,是我国香港地区特有的一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非刑事化处理的方法。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在警方掌握青少年犯罪的确凿证据之后,除了可以将其交由法庭进行正式的审判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警司级别以上的警务人员运用酌情权而决定不予检控,代之以警告和训诫。与正式的检控不同,经由警司警诫制度处理的青少年犯罪者不会被法庭审讯、判罚,也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背景是当时急剧增加的青少年犯罪现象。为了给那些罪行轻微且有悔过表现的青少年犯罪者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当时的香港政府创设了这项制度。在早期,适用警司警诫制度的青少年年龄规定为7至16周岁,后来由于香港地区的法律变动和警司警诫制度的调整,现在适用警司警诫制度的青少年年龄为已满10周岁至不满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在犯案被捕之后,除了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受害人主动放弃追究等情况而可以被无条件释放之外,将由警方做进一步处理。警方在获得足够证据后,有两种选择:一是进行刑事化的处理,即对犯案者进行正式检控,将其交由少年法庭进行审讯和判罚;二是进行非刑事化的处理,即避免让犯案者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代之以警方的警告和训诫。在对上述两种处理方案进行选择时,警方拥有酌情权。

  根据香港警方现时的规定,对青少年犯案者采用警司警诫制度进行处理时,需考虑下述条件:

  第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对青少年犯案者提起诉讼;第二,青少年犯案者本人是否愿意认罪;第三,所犯罪行性质是否轻微(如小额盗窃、斗殴等);第四,青少年犯案者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是否愿意接受警诫。

  当上述条件都具备时,警方可以决定对青少年犯案者进行警司警诫而不予检控。在运用酌情权时,受害人的意见也会被考虑,但这不是决定性因素。此外,接受过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如果再次犯案,一般也不会被第二次警诫。

  当一个青少年犯案者被确定需要接受警诫而不是被正式检控后,警方会安排让之接受警诫。按照香港警方的规定,犯案的青少年需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面见警司并接受警诫。警诫会安排在警司的办公场所进行,要求环境整洁、警司着正式制服,以显示这一过程的庄严性和正规性。

  警诫的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警司询问青少年犯案者犯案的原因,以帮助和鼓励犯案者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另一方面,警司对犯案者的训诫,要求他们改正过错、不可再犯,同时警告如果再犯将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在2008年11月1日之前,在决定对青少年犯案者进行警诫的同时,警方同时也会决定是否向接受警诫的青少年提供“警诫后监管”。“警诫后监管”的目的是监督犯案的青少年,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同时协助他们改过自新。这种监管由香港警方的“青少年保护组”实施。一般情况下,“青少年保护组”会安排警员每月对受警诫者进行一次家访,时间持续一到两年。家访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受警诫青少年的学习、工作情况,同时督促受警诫青少年戒掉不良习惯、断绝同不良朋友的交往以真正改正过错。

  虽然研究表明警方的“警诫后监管”有利于帮助犯案青少年的改过自新,但由于这种“警诫后监管”不是普遍性的,同时由于警方“青少年保护组”的人手有限,再加上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所以监管的积极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经过多次检讨之后,香港警方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实行统一的监管政策,即在家长或监护人的认可之下,警方要求所有接受警诫的青少年必须接受警方“青少年保护组”安排的监管。与此同时,如果分管警司认为犯案的青少年还需要接受其它服务,则可以安排教育局、社会福利署或者承接政府“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提供额外服务,这些服务统称为“警司警诫计划”的跟进服务。

  如果受警诫的青少年存在辍学、无业或很少参加青少年活动等情况,警方会考虑将其转介至“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是一项专门为接受过警司警诫的青少年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而设计的项目。该计划从1998年起正式实施,具体由五家非政府机构(循道卫理中心、香港小童群益会、香港游乐场协会、香港青年协会和基督教香港信义会)承办,但接受政府社会福利署资助。“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向接受过警司警诫的犯案青少年提供特定服务,让他们参与一定的活动,从而使得犯案青少年“改善人际关系、培养社会责任、重新融入主流教育或重新就业,从而减低再次犯案的机会”。为了达致上述目标,该计划组织开展了很多具体的活动,例如,为了改善犯案青少年的人际关系、提升他们与别人交往的能力,实施该计划的非政府组织会开展一些小组训练活动,通过参与小组活动,让犯案青少年培养群体意识,学会与别人合作,以及追求团队荣誉;而为了培养犯案青少年的社会责任,该计划会开展一些志愿服务社会的活动,让犯案青少年在接受义工训练之后,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义工服务,从而培养他们服务社会和他人的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他们自我的重塑和自信心的提升。

  如果受警诫的青少年存在家庭问题,例如家庭不健全、家庭贫困或者家庭不能发挥正常功能,这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可能就无法提供适当的关怀、管理和指导,从而也不利于受警诫青少年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改过自新和成长,这时警方会将受警诫青少年转介至社会福利署。社会福利署会评估受警诫青少年及其家庭的需要,然后派出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危机介入、临床心理辅导或者提供住房、就业或经济等方面的援助。

  如果受警诫的青少年不满15周岁,而且失学或者存在学习上的困难和障碍,警方会将其转介至教育局。教育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目标是帮助受警诫的青少年克服学业障碍、适应学校生活,最终能重回正轨。

  在决定跟进服务的过程中有时还需要召开家庭会议。当受警诫的青少年被认为需要同时接受三个以上机构或部门的服务,或者在监管期内因犯案而再次接受警司警诫时,分管警司可以要求社会福利署考虑为该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家庭会议的宗旨是使受警诫的青少年及其家人与警方、社会福利署代表、教育局代表、临床心理学家、专业社会工作者等聚集在一起,共同评估受警诫青少年的问题与需要,同时协商拟定助其改过自新的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拟定之后,家庭会议会指派专门人员(通常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负责推进及监督该方案的实施。

  二、警司警诫制度的积极意义

  从对警司警诫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警察阶段的微罪处分”,即把一些犯有轻微罪行的人通过免于起诉的方式从刑事司法程序中排除出来,改由警察机关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处理。

  这种微罪处分制度是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专门对青少年犯罪而进行非刑事化处理的方式。

  警司警诫制度创设半个多世纪以来,因不断优化而日臻完善。同时,实践也证明,这一制度不仅对青少年犯罪者的改过自新,而且对整个香港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香港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总结起来,警司警诫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警司警诫制度可以有效阻止犯罪青少年再次犯罪

  境内外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如何阻止犯罪青少年再次犯罪,因为只有不再犯罪,才有可能重回正轨。同样,在青少年犯罪处置问题上,衡量一种处置制度成功与否的首要指标是经由这一制度处理的犯罪青少年的再犯率。

  在香港,接受过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在监管期内如果因犯罪而再次被捕会被视为再次犯案。根据香港警务处的统计,2001年至2010年接受警诫的青少年犯罪者再犯罪率最高为19.6%,最低为14.9%。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康树华教授介绍,中国内地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超过20%,美国则高达40%,所以相对而言,接受过警司警诫的香港青少年的再犯罪率较低,这说明了香港警司警诫制度具有较好的阻吓再犯罪的效果。

  (二)警司警诫制度有利于犯罪青少年回归正轨

  让犯罪青少年回归正轨、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是犯罪青少年处理制度的最终追求。大量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后如果受到司法系统的正式惩罚,不仅不会改正过错,反而可能会因为标签效应、监狱亚文化的污染效应等影响而走向进一步的犯罪,最终越来越偏离正轨。反之,对于那些罪行轻微且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犯罪者,如果给他们提供一个自行改过的机会,反而有利于他们认清罪行并接受教训,从而重回正轨。

  (三)警司警诫制度有利于避免犯罪青少年受到就业歧视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发现,能否被社会接纳,尤其是能否顺利就业,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犯罪者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但在大多数社会里,犯罪记录都是一种污名,会影响到有这种记录的人的生活。例如,李光勇的研究发现,犯罪记录和由此带来的歧视,是造成我国内地青年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困难最主要的障碍因素。

  根据警司警诫制度的规定,青少年犯罪者接受警诫后虽然也会留下档案记录,但只要在监管期内不再犯案,该记录就会被销毁,因而不会留下正式的犯罪记录(即案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青少年犯罪者日后在就业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歧视。例如,香港青年协会通过对接受过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犯罪者的调查发现:接受警诫对他们在工作方面的影响并不显着,甚至完全没有影响。

  (四)警司警诫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整合

  警司警诫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犯罪青少年家庭的配合和支持,因为犯罪青少年在接受过警诫之后其行为上的约束、思想上的指导、情感上的关怀主要由其家庭提供。对大多数家庭而言,当家中的青少年因为违法犯罪而接受警司警诫,家长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会受到警醒,这有利于促使他们为犯罪青少年的改过而采取积极的行动。

  (五)警司警诫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犯罪青少年实施警司警诫,避免了对他们进行正式的检控和审判,这样可以节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这些机构集中精力去应对和处理更严重的犯罪活动,这样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警司警诫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当前,我国内地社会也受到青少年犯罪高发问题的困扰。在应对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应探索建立有效的犯罪青少年处置制度,使其既能顺应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处置的非刑事化、非刑罚化趋势,又能有效矫治犯罪青少年,从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态势。在此过程中,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对犯罪青少年的处置应宽严相济

  与成年犯罪者不同,青少年犯罪者往往主观恶性较小,同时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也是主张对青少年犯罪者实施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内在依据。从警司警诫制度设立的理念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看重的不是对犯罪青少年的惩罚,而是矫治,即希望通过提供一种宽松的非刑事化处理方式,为犯罪青少年提供一条改过自新的道路。而且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半个多世纪的运行与实践也表明,这一非刑事化方法能够达到矫治犯罪青少年并使之重回正轨的效果。

  虽然如此,香港并没有放弃使用严厉的刑事政策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时,对警司警诫制度的使用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表1可以看出,只有40%左右的被捕青少年适用警司警诫制度,余下的则交由正式的刑事程序处理。此外,接受过警诫的青少年如果再次犯案,也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这就启示我们,在应用非刑事化方式处置犯罪青少年时,应当把握好适用范围,做到宽严相济,即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低的青少年犯罪者尽可能地适用非刑事化处理,但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高的青少年犯罪者则不可以适用非刑事化处理。只有宽严相济,才能既发挥非刑事化处理政策帮助犯罪青少年改正过错、回归正途的积极作用,又可避免因一味的宽松而导致纵容青少年犯罪以致损害公众利益的恶果。
  
  (二)重视监管和跟进服务

  从警司警诫制度的实际运作来看,警诫后的跟进服务是防止再犯和矫治犯罪青少年的关键。香港的经验表明,整个警司警诫过程并没有随着对犯罪青少年的警告和训诫的结束而结束,而是非常强调警诫之后的跟进服务。在早期,警诫之后的监管和探访服务是选择性的。但现在,所有的受警诫青少年都必须接受警方“青少年保护组”的探访,并根据需要提供不同的转介服务。这一改变使得“宽罚严管”的原则得以真正实现。这是因为,虽然警司警诫制度提供了犯罪青少年改过自新的道路,但在很多情况下,犯罪青少年的改过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而这一制度提供的“青少年保护组”的监管和探访,社会福利署、教育局、卫生署和非政府机构的跟进服务都可以提供青少年改过所需要的支持力量。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在于,对青少年犯罪者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必须配以严格的监管督导措施,否则难以实现矫治的目标。虽然内地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对犯罪青少年实行非刑事化处置,如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但实际运作时往往是“训诫了事”或“悔过了事”,没有后续的监管和跟进服务,结果不仅达不到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效果,甚至还会产生纵容再犯的负面效应。

  (三)构建综合的支持体系

  警司警诫制度的跟进服务是一个综合的支持体系,除了警方的“青少年保护组”会持续提供探访和监管之外,教育局、社会福利署、卫生署和非政府机构都会提供警诫之后的跟进服务,所以每一个受警诫的青少年都可以接受不止一个机构和部门的服务,因而形成了一个综合的支持体系。在必要的时候,这些机构和部门还会凭借“家庭会议”的召开而共同为受警诫青少年的改过自新进行协商。这种为犯罪青少年提供服务的综合支持体系在内地还很少见,如果能借鉴香港的经验,构建符合内地实情的综合支持体系应该可以强化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效果。

  (四)发挥警方的主导作用

  在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中,警方不仅拥有酌情权、决定权、实施权,还负有探访、监管及安排其它跟进服务的责任。除此以外,香港警务处处长每隔半年还必须向香港扑灭罪行委员会报告一次警司警诫制度的进展情况。可以看出,虽然警司警诫制度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但警方担当了主导作用,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内地也强调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例如倡导构建“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和“社会一条龙支持体系”,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综合治理体系往往是“群龙无首”,没有一个机构能起主导作用并负责任。例如,2001年,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综治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公、检、法”等机构协同来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并规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担负综合协调任务,但这一机构只是一个跨部门的协调和联络机构,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为了强化应对青少年犯罪工作,内地可以学习香港的经验,确立某一部门在青少年犯罪处置中的主导地位。

  (五)重视专业工作者的作用

  在警司警诫制度中,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专业工作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根据这一制度,犯罪青少年在接受警诫之后即由“青少年保护组”进行跟进。香港警方的“青少年保护组”是警方所属的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受过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的专业训练。而在由社会福利署、教育局和非政府机构提供的跟进服务中,骨干力量都是接受过专业训练的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香港的社会工作教育比较发达,这些专门负责犯罪青少年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大都接受过相关的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训练,因而能够以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处理犯罪青少年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能提供“个人指导及辅导、社交技巧训练、义工服务、领袖训练、培养社会责任及提高个人能力的活动等”专业化服务。反观内地的犯罪青少年处置,主要由司法系统负责,其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往往欠缺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在处理犯罪青少年改过和矫正问题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借鉴香港的经验,内地一方面可以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犯罪青少年处置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技能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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